当代西方政治哲学读后感

2017-06-12

针对现代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平等”与“自由”的矛盾,诺齐克提出他的个人权力思想,个人权利思想贯穿于他的《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也是他理论的出发点。以下是小编整理分享的当代西方政治哲学读后感的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当代西方政治哲学读后感篇一

近来,我读了《代政治哲学名著导论》的第二章关于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现在就个人权力的优先性来谈谈我的感想。

针对现代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平等”与“自由”的矛盾,诺齐克提出他的个人权力思想,个人权利思想贯穿于他的《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也是他理论的出发点。文章就其理论中最弱意义上的国家,道德边际约束,资格理论和个人天赋等方面探讨了诺齐克的这一思想。

在诺齐克的整个论述中,关键的概念就是“最弱意义的国家”,这也就是诺齐克所提倡和赞成的国家。诺齐克首先用这种国家来反对个人主义的无政府主义者,认为这种最弱意义的国家处在他们的攻击之外——即处在国家侵犯个人的权利的攻击之外。该书对个人要说的是,你有权尊重你公民的权力是国家的天然义务。对个人的权力是保护,还是侵犯,是衡量国家及其行为正当与否的最高道德标准,同时也对国家及其行为构成道德约束。当然这种约束是消极意义上的约束,诺齐克称之为道德的“边际约束”,及权利保护不是国家的母的,但却是在一旁永远对国家起监督作用的道德标准。在诺齐克这样的个人主义者看来,个人的权利优先于国家的权力。国家只能作用于属于个人权利之外的活动空间,而不是个人享受国家权力之外的活动空间;是个人的权力决定国家的性质,合法权及其职能,而不是国家的性质。合法性和职能决定个人享受多少权利。按照这一标准,任何侵犯个人权利的国家行为都是不正当,非正义的。

在诺齐克的政治哲学中,在国家的作用与个人的权力之间,个人权利居于更为优先,更为根本的地位。是个人的权力的权利和自由决定国家的性质和职能,而不是国家自身的需要,决定公民个人享受与否或享受多少权利和自由。既然国家是由人格上平等的个人构成的。国家在所有的个人之间就必须保持中立,不能为了一部分人的利益去强行剥夺另一部分人,哪怕其动机是善意的也不行。任何利益和福利的转让只能基于自愿的原则,否则最善意的动机将导致最卑鄙的恶行。所以,个人权利和自由是诺齐克的政治哲学全部出发点,也是其国家学说的核心。

然而有关善、理想、目标、生活意义问题,是诺齐克在乌托邦编中讨论的。

他认为,人们追求的美好社会的诸条件,放在一起是经常矛盾的。不可能同时地、也不可能连续地实现所有社会和政治的善,这正是人类状况中一个令人遗憾的事实。既然不可能有一个符合所有人愿望的最完善、最圆满的世界,那就不妨设想所有可能世界中的最好世界。这样,我们就将达到一个稳定世界的一般条件——在这个世界里,每个人都得到他的边际贡献。

读完这一章,不仅了解了关于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三者的性质、区别,更看到了诺齐克的一些观点,尤其是个人主义与个人权利,对我有很大的启发。在我看来,这种过分重视个人权力,以致疏忽集体合作,弱化国家权力与职能的观点在一定程度上还是过于偏激。我认为应该使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在一定范围内共存发展,达到和谐,毕竟个人是国家的一部分。

当代西方政治哲学读后感篇二

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的视野

一、多元主义的事实:

1 “除魅”的 时代 :从“上帝死了”到“怎么都行”的后 现代 ;

2 利益的唯我论(漠视道德)、信仰的唯我论(超越道德)、道德的唯我论(道德霸权)、(种族) 文化的唯我论(绝对主义与相对主义);

3 善(好)观念的多元事实---宽容的极限与不宽容的权利---宽容与不宽容的多元;

4 理性主义是否终结?

5 为什么是功利主义?

二、罗尔斯的贡献

“正义是 社会 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 ,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 法律 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所以,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 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允许我们默认一种有错误的理论的唯一前提是尚无一种较好的理论,同样,使我们忍受一种不正义只能是在需要它用来避免另一种更大的不正义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作为人类的首要价值,真理和正义是决不妥协的。”

1 正义作为社会基本结构的根本价值,必须整合或包容下述价值:自由(权利)、平等、社会效率与社会稳定、道德的善或优良生活观的多元性;---一种整体主义的描述、论证与阐释的理性主义融贯论;

2 自由的平等与平等的自由:“对于由平等的诸基本自由所构成的最广泛的自由体系,每个人都应拥有平等的权利;而每一个人有权利拥有的平等的诸基本自由,又必须相容于对所有人而言的类似的自由体系”(第一原则)。

3 平等中的差异与差异中的平等:“社会和 经济 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安排,使得:(1)这样的不平等吻合最不利者的最大可能利益(差异原则);(2)这样的不平等所依系的职务和地位,应该基于机会的公平平等条件向所有人开放(机会公平原则)”。(第二原则)---社会稳定的内在认同基础。

4 作为自由主义传承的两个词典式优先原则:(1)“自由优先”原则: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基本自由只有为了基本自由的缘故才能被限制;(2)“机会公平平等”优先原则:机会公平平等优先于差异原则。---社会稳定的内在认同基础。

5 作为自由主义传承的国家中立原则:作为社会合作基本结构的国家,必须通过相应的宪政构架与立法程序来保证上述原则的实施,但却不得选择某一种特殊的善观念作为国家合法性的依据:作为公平的正义优先于善观念的认同。

6 辩护的依据:(1)霍布斯的遗产:人是理性自利的主体;(2)康德遗产:人是作为目的本身的道德理性主体,人具有基于理性的价值执着与调整能力;(2)卢梭的遗产:私意与公意在主体中的分裂。

7 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目的:每一个理性自利的人都会追求自己的利益和捍卫自己的善观念(优良生活观),正因为如此,每一个都是自成目的道德主体;而道德主体不仅具有追求和改变善观念的(潜在)道德能力,还有面对不同善观念的冲突时的(潜在)正义能力;这两种能力有可能相互冲突,但一个真正的道德理性主体由于确证自己是目的本身也会确证他人是目的本身;这种确证与多元主义的事实和霍布斯意义上的相对平等的事实相结合,会使道德理性主体关于善和利益的理性自利让位于关于正义的高阶利益,也就是说,理性自利的道德主体的私意会让位于社会总体结构的应然规则的公意。这一切在哲学 意义上如何可能?合法的社会合作制度应该反过来支撑和敞亮使它得以合法的依据:作为理性自利的道德理性主体的求善能力和正义能力。公共领域的正义能力,恰好是以公平的方式支撑着私人领域的求善能力的诸多展现方式。公共(政治)领域的一元论与私人(社会)领域的多元论。

三、罗尔斯式自由主义的 理论 预设与后罗尔斯 时代 西方 政治 哲学 的 问题 域:

1 具有理性自主能力的自由者一切 社会 规范的反思主体;---“无拘的自我”如何可能(桑德尔)?

2 社会的政治和 经济 结构应该在平等主义的原则基础上让个体呈现出因于(道德应得的)自由而不是因于(道德不应得的)社会境况和天赋境况的差异性;---任何人为的分配模式都会因为僭越个人权利而违背这个理想(诺齐克);---任何私人财产权的建立和持续都会违背这个理想( 分析 的马克思主义);

3 建立在这种反思基础上的具有合法性的社会基本结构必须能够包含足够多的关于善的选择可能性(options),以支撑和彰显平等的自由者的理性自主能力(其结果应是丰富的多元化);---国家中立原则在市场机制下将导致社会的同质化,而无法维系个人自由所需的多样性(泰勒);

4 正义作为架构这种多元化的政治和经济秩序,不同于这种秩序之下的社会领域里的多元化的善(正义优先于善),并且,只要有正义的架构,社会合作体系就不会因善观念的多元化而呈观出不稳定和不团结的趋势---社会心 理学 上的天真(泰勒);

5 这样的正义架构应该能够维系支撑正义架构的公民品质---公民资格论;

6 这样的正义架构应该并且能够包容自由主义民主政体内的多元文化---文化多元论;

7 这样的正义理念应该并且能够成为国际正义的出发点---国际正义的哲学问题;

8 这样的正义理念是西方文明在 历史 长河中向世界各国文明昭示的“历史的终结”;---历史与文化的哲学问题;

9 规范性的政治哲学思考可以相对独立于政治理念和政治结构的历史演变---道德哲学与历史哲学的问题;

10 在人类社会的各种冲突中(它们本就基于理念的冲突),健全的理性主义是唯一可能的解决之道;---引入更宽泛的哲学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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