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一次性告知制度
2017-03-14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机关效能,简化程序、减少环节,加强管理,提高效率,强化服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强化工作人员的行政效率意识,塑造廉洁、务实、高效的机关形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承办人对管理和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按照规定即时办理核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向服务对象,告知办事程序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对于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事项,承办人要当场确定是否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及材料格式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的内容有:
(一)申请事项是否属本厅职权范围;
(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
(三)申请人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交了符合规定数量、种类的申请材料;
(四)申请人提供的行政许可或非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第四条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第五条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六条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七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 申请事项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明确或情况特殊的,承办人要在第一时间请示有关领导,按照规定时限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充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第十条 不能正确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或因不负责任产生不良后果,一经举报查实,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