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限时办结制度

2017-03-14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工作质量,方便群众办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限时办结是指厅机关各处室、局及有关事业单位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其职责和承诺服务范围内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和管理事项的咨询、申请、举报和申诉,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承诺的时限及时办结的制度。

第三条 厅机关各处室、局及有关事业单位执行限时办结制要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常事常办、勤政高效的原则,在办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工作和管理事项时,要减化工作程序,减少中转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切实方便群众。

第四条 厅机关各处室、局及有关事业单位需要限时办结的事项主要有:

(一)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二)非行政许可的审批和登记事项;

(三)职责范围内的管理服务事项;

(四)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事项;

(五)上级业务部门交办、转办的事项;

(六)省领导交办、批办的事项;

(七)人大、政协委员的建议和提案;

(八)厅党组、厅务会、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九)向社会公开承诺的服务事项;

(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举报、申诉事项;

(十一)其他按规定需要限时办结的事项。

第五条 厅机关各处室、局及有关事业单位需要限时办结的重大事项的办理时限,按如下情形确定:

(一)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事项,有明确规定时限的,按照时限要求尽快办理;没有时限要求的,按照厅党组、厅务会、厅长办公会议决定或厅领导批示时限要求办理。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办、转办的事项,有明确规定时限的,按照时限要求尽快办理;没有时限要求的一般性事务、事项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部门汇报。

(三)省领导交办、批办的事项,有明确规定时限的按规定时限办理;没有明确时限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结果应在规定时限内向交办、批办领导汇报;重要事项应及时汇报办理的进展情况。

(四)厅党组、厅务会、厅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有明确办理时限的,按时限要求尽快办理;没有时限要求的,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举报,申诉事项(包括各类信访件,省领导批转件、批评、意见,群众来信等)有明确时限的,按照时限尽快办理;没有明确时限的,要在登记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六)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和提案,应在要求的时限内办结;没有时限要求的,最迟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作出书面答复。

(七)对当事人提出的法律、法规、政策咨询,能解答的应当场给予解答;解答不了或职责范围以外的事项,应按《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首问责任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对属各处室、局(单位)职能范围内的工作事项,且符合政策规定、手续完备、材料齐全、按程序能够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按照规定的程序在各处室、局(单位)承诺的时限内办理完毕。

第七条 凡涉及两个以上处室、局(单位)管理的事项,要进行联合办理。

第八条 对本制度第六条所列需要限时办结的事务、事项及其办理时限,各处室、局(单位)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予以公示,以方便群众办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 对违反本制度未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时限内办结相关事务、事项,引起行政复议或被提起行政诉讼,从而产生不良影响或引发严重后果的,要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该处室、局(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违反政纪的要给予政纪处分;触 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对违反本制度未在承诺时限和确定时限内办结相关的事务、事项,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要追究该处室、局(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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