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退拿多少退休金

2016-11-10

病退是指因病退休。特指上山下乡的知识青年因病退回原居住地。今天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病退的退休金领取标准。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病退退休金补贴待遇有多少:

因职业病而提前退休,退休待遇与正常退休一样。

职工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男职工满50周岁、女职工满45周岁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病退。

在核定其基本养老金时,按正常退休年龄,即男60周岁(特殊工种55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每提前1年(满12个月为1年)基本养老金减发2%(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

其领取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补贴)×(1-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帐户养老金。

病退人员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后,基本养老金不再重复计算。

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算方式 病退人员如何计算--病退人员养老金怎么算?

退休分为很多种,正常到龄退休、特殊工种退休、病退等,对于不同的退休缘由,养老金的发放也有所不同,尤其是养老金的计算方式会有区别。我们知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4部分组成,分别是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下面就分别看看不同的退休人员养老金是怎么计算的。

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算方式 如何计算

退休分为很多种,正常到龄退休、特殊工种退休、病退等,对于不同的退休缘由,养老金的发放也有所不同,尤其是养老金的计算方式会有区别。我们知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4部分组成,分别是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下面就分别看看不同的退休人员养老金是怎么计算的。

法定到龄退休养老金怎么计算?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过渡性养老金标准:以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2%。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低于1的,按1计算。

过渡性调节金以当地现行标准为基数,2006年至2014年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计发。2015年及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

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养老金一次性结算,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养老金领取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缴费年限

病退人员养老金怎么计算?

按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按照新办法计算养老金时,不再按提前退休年限扣减基本养老金。

退职人员退职生活费怎么计算?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认定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退职,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退职生活费由:基础生活费、缴费生活费和过渡性调节金构成。具体计算办法是:

基础生活费=(参保人员退职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0.8%。

缴费生活费=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缴费年限×0.6%。

过渡性调节金以80元为基数。2006年至2014年退职的按下列表所列比例计发。2015年及以后退职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

病退办理程序

(一)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办理因病退休手续。

(二)病退人员养老金待遇

1、病退职工计算养老金待遇时,取消新老办法对比,使用新办法计算。计算公式: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①)×(1-提前年限×2%)+个人帐户养老金其中:“过渡性养老金”是指按职工1995年以前缴费年限、缴费工资等推算的储存额除以120计算的养老金。“调节金①”是指按省规定的当年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乘以5%,乘以职工1997年底前缴费年限,再除以职工全部缴费年限计发的调节金。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病退职工在养老金调整时可享受退休人员待遇;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的病退职工只能享受每月领取生活费的标准;

3、1998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不满10年、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病退职工养老金实行一次性结算;

4、每月领取生活费的病退职工死亡后,其遗属不能享受遗属补助。

个例分享参考--案例描述

张女士今年45周岁,因身体长期有病,想办理提前退休,但又担心养老待遇会降低,一直犹豫不定,她向天津市劳动保障部门咨询:听说新的计发办法实行后,病退不减待遇了,问是否真有此项政策?该政策是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案例分析

原来的养老金计发办法中确实有关于病退减发待遇的相关规定。《关于对企业职工因病或因工致残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算问题的通知》(津劳险[1999]37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符合企业因病、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每提前退休一年,其基本养老金(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减发2%。

《天津市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第八条对因病等提前退休职工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作了明确规定,即:“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国家政策性破产企业职工、国有困难企业军队转业干部办理提前退休时,不再减发基本养老金。”之所以不再扣减因病提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是因为新的计发办法已明确体现出了缴费年限长短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直接挂钩的关系,对因病等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的约束机制明确具体。因此,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再对提前退休的人员减发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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