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格言警句
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法律的格言警句,欢迎大家阅读。
法律的格言警句精选10句:
1. 刑一而正百,杀一而慎万。――桓宽(汉)《盐铁论·疾贪》
2. 刑罚知其所加,则邪恶知其所畏。――诸葛亮(三国·蜀)《便宜十六策·赏罚》
3. 石以砥焉,化钝为利;法以砥焉,化愚为智。――刘禹锡(唐)《砥石赋》
4. 小恶不容于乡,大恶不容于国。――苏轼(宋)《策别安万民六》
5. 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苏辙(宋)《河南府进士策问三首之一》
6. 疏法胜于密心,宽令胜于严主。――吕坤(明)《呻吟语·治道》
7. 在一个国家中, 法律永远是由强者的权力制定的。――柏拉图(古希腊)《法律篇》
8. 法律之明了,不尽在其条文之详尽,乃在其用意之明显,而民得其喻也。――霍布斯(英)《利维坦》
9. 法律不可能使本质上是道德的或纯洁的行为变为犯罪行为,正如它不能使犯罪行为又变成纯洁的行为一样。――雪莱(英)《人权宣言》
10. 车轻道近,则鞭策不用;鞭策之所用,道远任重也。刑罚者,民之鞭策也。――尸佼(战国)《尸子》
法律的格言警句大全:
1. 法者,治之端也。――荀况(战国)《荀子·君道》
2. 法分明,则贤不得夺不肖,强不得侵弱,众不得暴寡。――韩非(战国)《韩非子·守道》
3. 法律的制订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悖谬,所以法律本身必须最为纯洁无垢。――孟德斯鸠(法)《论法的精神》
4. 法律决非一成不变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洋因风浪而起变化一样,法律也因情况和时运而变化。――黑格尔(德)《法哲学原理》
5. 没有永恒的法律,适用于这一时期的法律决不适用于另一时期,我们只能力求为每种文明提供相应的法律制度。――柯勒(德)《法律概念》
6. 法律应该是铁的,像铁锁那样。――高尔基(苏)《我的大学》
7. 法律必须依靠某种外部手段来使其机器运转,因为法律规则是不会自动执行的。――庞德(美)《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
8. 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霍姆斯(美)《普通法》
9. 法律不负杀人的责任,也就像这责任不应该使枪刀担负一个样。――沈从文
10. 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自由是一种能做法律许可的任何事的权力。——孟德斯鸠
11. 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孟德斯鸠
12. 支配和统治一切的,在君主政府中是法律的力量,在专制政府中是永远高举着君主的铁拳,但是在一个人民的国家中还要有一种推动的枢纽,这就是美德。——孟德斯鸠
13. 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柏拉图
14. 没有绝对的平等,也没有绝对的权力。人在天性上类同,就法律而言不平等,在政治上不平等,又不同类。——巴尔扎克
15. 人们嘴上挂着的法律,其真实含义是财富。——爱献生
16. 如果说就某特定国度的特定时期而言法律是命令,那么把它放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考察,法治社会的法律又是一种永恒的理性对话过程。它是一种“对话”(discourse),乃是指法律是在各种不同的观点及利益的交锋与辩论中不断获得产生变更与发展;它是一种“理性”(retional)对话,乃是指这种对话在本质上是一种平和而非暴力的说理过程。——张千帆
17. 法律人不应该倡导过于激烈的变革,因为激烈的变革导致的结果是社会秩序的进一步的丧失,所以西方有一句古老的谚语叫:枪炮作响法无声。枪炮作响的时候,法律就没有办法生存。所以我们都不希望这个社会发生太过剧烈的变化。——贺卫方
18. 只要不违反公正的法律,那么人人都有完全的自由以自己的方式追求自己的利益。——亚当·斯密
19. 一个细小的瞬息即逝的期望可以经常地从纯自然的环境中产生出来,而一个强烈而持久的期望,则只能来自于法律。——边沁
20. 如果行政权力的膨胀是现代社会不可豁免的宿命,那么为了取得社会的平衡,一方面必须让政治充分反映民众的意愿,另一方面在法的体系中应该最大限度地尊重个人的主体性,使他们能够与过分膨胀的行政权力相抗衡。
21. 法律的调整对象是行为,而所谓社会关系不过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互动或交互行为,没有人们之间的交互行为,就没有社会关系。法律是通过影响人们的行为而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
22. 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们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
23. 司法,就其本质而言,就是平等;越缺乏平等条件的地方,就越难看出在刑罚平等上有什么司法。
24. 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
25. 我们作为人而有权拥有的平等是环境平等,而不是个人平等。
26. 任何事情,只要与自然发颠扑不破的永恒要走向冲突,就是无效的,因而也就不能约束任何。
27. 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它行使自己的权利。
28. 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29. 如同人们一般所理解的一样,法律行为是对特定法律秩序中所有事实要件的抽象,其中主要是那种不违法的行为,同时也不是法律交易的行为,这类行为也要产生法律上的后果。这种根据法律规定而导致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就是法律行为。
30. 刑罚的严厉程度应该只为实现其目标而绝对必需。所有超过于此的刑罚不仅是过分的恶,而且会制造大量的阻碍公正目标实现的坎坷。
31. 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
32. 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公民的权利。
33.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
34. 习惯法非但不比法令灵活,非但不必法令更容易适应新的条件,而且相反,它更趋向于抱残守缺因循守旧难以变化。
35. 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因为,即便是最小的罪恶,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
36. 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37. 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
38. 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
39. 即使判决并没有准确的判定过去发生的事实真相,争端各方只要确信他们受到了公正的对待,他们也会自愿接受法院的裁判结果。
40. 法律如果没有法院来阐说和界定其真正含义和实际操作就是一纸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