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账凭证分数编号法
在信息化环境下,被审计单位的记账凭证中的摘要说明不完整、不清晰、不具体,直接影响到了在线审计监督的质量。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解开记账凭证分数编号法,希望能帮到你。
记账凭证分数编号法
在记账凭证的填制中,若一笔经济业务涉及的会计科目较多,需填置多张会计凭证的,可采用“分数编号法”,也可以采用“连续编号法”。一笔经济业务需要编制多张记账凭证时,采用“分数编号法”,如某项经济业务需要编制三张转账凭证,而该凭证的顺序号为 7 时,编号为 7 1 / 3 , 7 2 / 3 , 7 3 / 3 。(七又三分之一,七又三分之二,七又三分之三)
记账凭证分数编号法的方法
记账凭证的编号方法有总字编号法、三类编号法、五类编号法和分数编号法。会计人员要根据不同的记账凭证采用相应的编号方法。
1.总字编号法:即将所有的记账凭证不分业务内容顺序编号。适用于采用通用记账凭证格式,经济业务较少的单位。
2.三类编号法:即按照收款业务、付款业务和转账业务分别顺序编号,如收字1号、付字1号、转字1号,适用于采用专用记账凭证的单位。
3.五类编号法:即按照现金收款、现金付款、银行存款收款、银行存款付款业务分别顺序编号,如现收字第××号、银收字第××号、现付字第××号、银付字第××号、转字第××号。适用于采用专用记账凭证且收付款业务较多的单位。
4.分数编号法:如果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一张以上的记账凭证时,记账凭证的编号采用分数连续编号,如“转字5 ”、“转字第5” “转字第5”,表示一笔转账业务需连续编三张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的填写规则
1.日期的填写。现金收付记账凭证的日期以办理收付现金的日期填写;银行付款业务的记账凭证,一般以财会部门开出付款单据的日期或承付的日期填写;银行收款业务的记账凭证,一般按银行进账单或银行受理回执的戳记日期填写;月末结转的业务,按当月最后一天的日期填制。
2.摘要的填写。记账凭证的摘要栏既是对经济业务的简要说明,又是登记账簿的需要。要真实准确,简明扼要,书写整洁。
3.会计科目的填写。会计科目应填写会计科目的全称或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简写或只填会计科目的编号而不填名称。需填明细科目的,应在“明细科目”栏填写明细科目的名称。
4.金额的填写。记账凭证的金额必须与原始凭证的金额相符。在记账凭证的“合计”行填列合计金额;阿拉伯数字的填写要规范;在合计数字前应填写货币符号,不是合计数字前不应填写货币符号。一笔经济业务因涉及会计科目较多,需填写多张记账凭证的,只在最末一张记账凭证的“合计”行填写合计金额。
5.记账凭证附件张数的计算。填制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份原始凭证单独填制,也可根据同类经济业务的多份原始凭证汇总填制,还可根据汇总的原始凭证来填制。为了简化记账凭证的填制手续,对于转账业务,可以用自制的原始凭证或汇总原始凭证来代替记账凭证。应当指出的是,不同类型业务的原始凭证,不能混同编制一份记账凭证。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之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附件张数的计算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按构成记账凭证金额的原始凭证计算张数,如转账业务原始凭证的张数计算。二是以所附原始凭证的自然张数为准,即凡与经济业务内容相关的每一张凭证,都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凡属收付款业务的,原始凭证张数计算均以自然张数为准。但对差旅费、市内交通费、医疗费等报销单,可贴在一张纸上,作为一张原始凭证附件。
附件张数应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对简单的摊提转账业务,可以在摘要栏注明计算依据,而不经过分摊或计算的属于纯结转性业务的记账凭证可不附原始凭证。
当一张或几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时,可将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在摘要栏说明“本凭证附件包括××号记账凭证业务”的字样,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原始凭证在××号记账凭证后面”的字样。记账凭证上应注明所附的原始凭证张数,以便查核。如果根据同一原始凭证填制数张记账凭证,则应在未附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张,见第×号记账凭证”。如果原始凭证需要另行保管,则应在附件栏目内加以注明,但更正错账和结账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
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根据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并将该原始凭证及分割单副本附在记账凭证后面。
6.会计分录的填制。填制会计分录时,应按照会计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根据经济业务的性质编制会计分录,保证核算的口径一致,便于综合汇总。应用借贷记账法编制会计分录,便于从账户对应关系中反映经济业务的情况。
在记账凭证中,除填明应借、应贷的会计科目及金额的记账内容外,还应填明一级科目或总账科目所属的明细科目。不同类型的经济业务不得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中,也不得对同类经济业务采取大汇总的办法填制记账凭证。转账凭证和通用记账凭证应按先“借”后“贷”的顺序填列,不得填制“有借无贷”或“有贷无借”的会计分录。
7.记账凭证的编号。会计人员应及时对记账凭证予以编号。记账凭证无论是全部作为一类编号,还是按收、付、转编号,均按月从“1”开始顺序编号,不得跳号、重号。业务量大的单位,可使用“记账凭证编号销号单”,在装订凭证时应将销号单放在记账凭证汇总表之后,使记账凭证的编号、张数一目了然,以便查考。在使用通用凭证时,可按经济业务发生的顺序编号。采用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的,可采用“字号编号法”,即按凭证类别顺序编号,如收字第×号、付字第×号、转字第×号等;也可采用“双重编号法”,即按总字顺序编号与按类别顺序编号相结合,如某收款凭证为“总字第××号,收字第×号”。如一笔经济业务,需要编制多张记账凭证时,应按顺序采用“带分数编号法”,如1/2、2/2。两张凭证之间不要填写“过次页、承上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