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加班工资计算方法
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费能够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解开劳动合同法加班工资怎么算,希望能帮到你。
劳动合同法加班工资计算方法
春节长假即将结束,加班费又成为关注重点,《劳动合同法》等新法律实施后,对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有何利好?昨天,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劳动关系处负责人表示:用人单位不按时足额支付加班费,职工可据此解除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
新法调动劳动者维权积极性
据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处长林景青介绍,《劳动合同法》明确,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含加班费)的,劳动者不需提前通知就可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
法律还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林景青说,这是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违规的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和“支付经济补偿金”,调动了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
初一加班总共可拿4倍日工资
加班费怎么算,林景青表示,法律已明确:工作日加班,加班费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0%;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加班费不低于200%;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加班费不低于300%。
显然,今年除夕、初一、初二要按3倍支付加班费,不能用补休代替加班费;这里的3倍是另外支付的,如包括带薪的当天的工资,劳动者可以拿到相当于日工资标准4倍的工资。初三至初六属于调换的休息日,不安排补休的,要按200%支付加班费。
加班费计算基数略有下降
今年法定节假日由10天变为11天,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也有所调整。按原规定,月平均工作天数和日工资折算都按20.92天计算,而上个月国家劳动保障部通知明确,月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12(月)=20.83天/月,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新办法区分了月工作日和月计薪天数,月工作日主要用于判断是否加班,而月计薪天数则作为折算加班费的标准。
对此,一些劳动者表示费解:为何节假日多了,加班费折算标准反而下降了?林景青说,按照法律规定,法定节假日是带薪的,劳动者不工作用人单位也要支付工资;与此相应,折算月计薪天数时,也不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因此,新的折算办法,实际上更为合理,更加符合实际情况。
劳动法加班费的具体标准
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都是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都应当严格加以限制,高于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报酬即是国家采取的一种限制措施。但是,在上述三种情形下组织劳动者劳动是不完全一样的,如法定休假日对劳动者来说,其休息有着比往常和休息日更为重要的意义,也影响劳动者的精神文体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这是用补休的办法无法弥补的,因此,应当给予更高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遇到上述情况安排劳动者加班时,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及本法的规定支付加班费。属于哪一种情形的加班,就应执行法律对这种情况所作出的规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则都是违反劳动法和本法的行为,都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本条的规定,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的,应当视为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补发其为了完成超过合理数量的劳动定额而加班工作的工资报酬
劳动法加班费的依附征税
2012年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针对“节假日加班工资是否缴纳个税”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个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取得两倍或三倍的加班工资,是否属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缴个税。
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介绍,根据我国个税法的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加班工资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应并入工薪收入依法征税。”纳税服务司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