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择业干部创业就业有关规定
军转干部想自主择业有什么政策?军转干部自主创业又有什么相关的规定呢?今天小编整理了自主择业干部创业就业有关规定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自主择业干部创业就业有关规定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有关政策问答
1、原确定的计划分配军转干部能否再改为自主择业方式进行安置?
答:国家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一经下达,不再变动。因此,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一经确定移交地方接收安置后,不能再改为自主择业安置方式。
2、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报到的最后期限如何确定?逾期不报到如何处理?
答:地方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同时发出报到通知,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地方市、州军转安置部门报到。逾期不报到的,地方按有关规定退档,部队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因离队报到时还未到年底,仍要在部队领几个月工资,因此后勤部门不同意马上开具《人员供给介绍信》,而提出到年底再开,这样做行不行?
答: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小组、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等13部门在《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国转联8号)中指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离队时,其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按本人离队时的工资和津贴补贴标准,填制《人员供给介绍信》,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按当地同等职务等级的军队干部所享受的工资和津贴补贴标准及中发[2001]3号文件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核发退役金”。
这里已明确要求是在“本人离队时”填制《人员供给介绍信》。如果到了年底再开具,地方就没有时间进行退役金的核定,地方财政也无法对相应项目进行财政预算,军转安置工作部门也不能及时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申报医疗保险计划、住房补贴计划和办理相关手续,而这些都将直接影响到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个人待遇的落实。
4、办理身份证为什么必须以加急快件的方式办理?
答:因为从转业翌年的元月起,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医疗保险待遇、住房补贴待遇都由地方承担,而办理相关手续必须要提供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加之军转安置工作部门申报办理相关手续还需要比较长的时间,因此,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办理完入户手续后,必须以加急快件的方式办理身份证,提前将相关材料提交军转安置工作部门,军转安置工作部门才能尽早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办理有关手续,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相应待遇的时间才不会受影响。
5、安置后,如户口和居住地迁到了外省市,安置管理的关系可不可以转到外地?
答:不能。按现行规定,安置地只有一个,不能调整。同理,即使在我省范围内,各地、市接收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也不能跨地区调整安置地。
6、确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的有关截止时间和二次入伍的军龄如何计算?
答:计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任现职务(含专业技术等级)年限、配偶随军并取得常住户口年限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等时间,统一为批准其转业当年的3月31日。二次入伍的干部,原在地方工作的时间,不得计算为军龄。收归军队的人武部干部,属于转业复员的,其收归前在人武部工作的时间可以连续计算军龄。
7、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时间,是否包括累加计算的时间?
答:包括。
8、入伍前在普通高校学习的时间能否计算军龄?
答:普通高校毕业入伍的转业干部,在确定自主择业条件和计发退役金问题上,其在普通高校学习的时间,可比照对同期入军队院校学习的毕业学员的规定办理,其它待遇按现行规定执行。
9、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是如何计算和发放的?
答:退役金的计算公式和计算项目请参阅本站“政策法规”栏目。
经人事部与财政部协商决定,全国统一委托中国建设银行为代发银行。代发银行(建设银行)设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专户,并按照代发合同逐月将退役金拨付到军转干部个人帐户,具体工作流程是:由各市州军转部门收集、采集数据,并作必要审查后,报省军转部门审查、审核,确认无误,送省财政部门作必要审核后从中央财政所拨专项款项中划拨给省级建行,由建行生出发放数据,再分解到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户口所在地建行,并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设立个人帐户,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凭卡直接在银行领取退役金。
10、如何知道个人领取的退役金数额?
答:对于首次核定的退役金,军转安置工作部门在计算完后将通知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本人前来确认,经军转干部本人确认无误并签字后,报省军转安置工作部门审定。核定数即为首次应领的退役金数额。 此后国家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进行调整时,以每人相应的职务等级退役金标准和可享受的退役金比例之积计增发,增发部分和原领取的退役金之和即为新标准下的应领退役金数额。
11、为什么规定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可以给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计发差额补贴?我省是否发放差额补贴?
答:这主要是考虑经济比较发达地区消费水平高,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如不发给相应的地区补贴,其实际生活水平将受到影响。因此,对到这些地方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当地党和国家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发给差额补贴是合理的,有利于鼓励军队转业干部选择
自主择业的安置方式。
考虑到我省的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和党政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退休金水平不高,我省现在未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计发差额补贴,同时也无其他项目的补贴。
12、军龄工资是按什么时间计算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每年是否还增加计算军龄或者工龄? 答:军龄工资按虚年,即按年头计算。军龄增发按周年计算。军龄计算截止到干部转业离队的当年,今后不再增加计算年限。
13、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在部队服役期间被地方授予的荣誉称号(如全国优秀人民警察、全国三八红旗手等)是否可以算增发退役金的条件?
答:仅限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的奖励项目,地方授予的各种荣誉称号目前没有作为增发退役金的条件。
14、公务员、军队现役干部增发工资时,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是不是也同时增发?
答:《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上述规定中没有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增加退役金与地方公务员和军队现役干部增加工资一定同步的含义。因此,只有在国家有关部门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作出调整的决定后,才能实施调整增发的工作。
15、近几年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调整增加过退役金吗?一般能增加多少?
答:近几年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每年都已调整增发了退役金。增发基数按职级分:正团(含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干部和文职干部,以下各职务同)46元、副团40元、正营34元、副营30元。用本人享受的退役金比例乘以相应职级的基数,就是本人实际可得到的增发退役金。
16、公务员年终增发一个月工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是否也增发一个月?
答:目前没有这方面规定。
17、对在飞行、舰艇上工作和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时间如何计算?
答: 从事飞机、舰艇和到边远艰苦地区开始工作之时算起。地方审核时,依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个人档案记录和部队政治机关的有关证明材料确定。
18、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境外学习、工作或出境定居后,其退役金是否停发?
答:此类人员不属于〔2001〕国转联8号文件规定的退役金停发范围,目前不停发,今后若有进一步的规定,按规定办理。
19、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增发退役金的军龄是如何计算的?
答:服现役每满12个月算1年。
20、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入伍前上山下乡或在地方单位工作的时间,是否可以与服役年限合并作为增加退役金的依据?
答:不能。
21、人武部干部移交地方期间荣立的三等功,可否按中发〔2001〕3号文件精神增发退役金? 答:收归前在人武部工作期间连续计算为军龄的,可作为增发退役金的依据。
22、哪些情况会减发或停发退役金?
答:被财政拨款的单位正式录用后,将停发退役金。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触犯国家刑律受到刑事处罚的,其退役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发或停发。
23、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后,又辞职或被解聘的人员,待遇如何确定?
答:按〔2001〕国转联8号文件规定,上述人员“从被选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不再享受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待遇。”也就是说,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并享受相应待遇只有一次选择机会。从上述单位辞职或被辞退、解聘后,不再恢复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身份,与地方同等情况人员一样对待。
24、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如何管理?
答:我省实行市、县(市、区)两级安置地人事部门按属地分别管理档案的办法,对档案管理工作作了具体规定。依据有利于退役金发放和就业的原则,原则上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应放在军转部门管理,以便核准、调整退役金,帮助办理有关事务和推荐就业。具体内容请参阅本站“政策法规”栏目。
25、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党的关系由哪级组织管理?
答:我省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党员,应编入所在街道、乡镇的党组织,并由其进行管理。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中的党员,要定期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按时交纳党费,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
26、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的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标准如何确定?
答: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一次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支付。抚恤金标准: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退役金;因公***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退役金;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退役金。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役金。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
27、我省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与军转安置工作部门保持联系有什么要求?
答:我省军转安置工作部门要求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与军转干部管理服务机构保持经常性联系。 这样要求的目的,一是便于军转安置工作部门核查和掌握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必要情况。二是便于核实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发放情况。三是有利于促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之间的就业、创业信息交流。四是便于军转安置工作部门改进管理服务。
具体地讲,要求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将通信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联系人、户籍所属的街道和派出所等情况提供给军转安置工作部门,一旦发生变化,也要及时告知军转安置工作部门。凡需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本人签字的材料,必须本人亲自前来办理(身患疾病不能行动者可用委托书形式委托配偶和直系亲属办理,但本人必须事先通过电话等向军转安置工作部门说明情况并征得同意)。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本人在每年的12月底前,应主动到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机构进行年度登记。按省军转安置工作部门的要求,不履行手续的,暂缓发放下一年的退役金。
28、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可享受哪些税收优待政策?
答: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须持有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税务机关对此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
鼓励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就业
为进一步贯彻《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文件)和陕西省《关于贯彻<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陕军转联〔2001〕7号)精神,鼓励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开展创业并带动就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鼓励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积极创业
(一)对于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凭《军(警)官转业证》和所在地军转部门(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机构,下同)出具的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有关手续。
(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主创业或者合伙经营,自筹资金不足,有一定偿还能力的,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根据西银发〔2012〕128号有关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个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8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4年,逾期不展期。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合作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4年,逾期不展期。对新招用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员转业退役证》人员达到现有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和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以上具体贷款程序、贷款期限、贴息比例、贷款回收与代偿等,按照西银发〔2012〕128号有关规定办理。
小微企业界定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本办法所指小微企业不包括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行业。
(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创办小微企业的,享受陕西省出台的关于中小企业系列优惠政策。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创业基地可比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政策,享受各项优惠政策。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创业基地要积极吸纳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创办的实体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给予不超过3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补贴。其中,招用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其社会保险补贴可按照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二、给予符合政策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为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凭师以上部队发给的《军(警)官转业证》和所在地军转部门出具的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凭师以上部队发给的《军(警)官转业证》和所在地军转部门具的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自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下年使用。
三、为参加就业创业培训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给予补贴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统一纳入到就业创业培训对象范围,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和要求,积极开展就业创业培训。
(二)已认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个性化培训基地要将就业创业培训列为重要教学内容,扎实做好针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符合条件的,可按照有关程序,申请认定就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按相关规定享受就业创业培训补贴。
四、促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创业的其他政策
(一)各市军转部门要宣传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特点和优势,帮助有就业愿望的实现就业。人才交流部门要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纳入人才数据库,建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信息平台,组织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专场招聘会,协助他们就业。
(二)各市每年要开展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创业表彰活动,对创业及带动就业方面成绩突出的军队转业干部给予奖励。
(三)各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工作,积极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创业提供支持和帮助。采取多种形式推广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创业经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各市鼓励支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就业情况列入年度就业考核目标,作为评优奖励的重要依据。
(四)各市要积极引导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社区、新型社会组织和非公经济去工作和服务,充分发挥他们组织管理方面的优势,发挥他们在理论、政策、党性原则方面的优势,为社区建设和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作出贡献。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发〔2001〕 3号文件、国转联〔2001〕8号文件和陕军转联〔2001〕7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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