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有哪些案例
导语:医患纠纷似乎总是因个案而起,但实际上医患关系的紧张是普遍存在的。而这个背景产生的原因,并不是简单的相互信任缺失,而是医疗模式带来的关系改变—当以药养医的模式还在运转,医生的收入与其在患者身上使用的治疗和药品相关联时,他们是否还能够保持足够的道德感,人们不得而知。
医患纠纷案例一
钱xx故意伤害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4月14日,被告人钱xx等人在上海市金鼎路108号普陀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二楼调解室内,与同济医院医务处副处长董某某等人协商朋友徐某某在该医院手术中死亡的赔偿事宜,期间因言语不和,钱xx用头部撞击董某某面部,致其受伤倒地,经司法鉴定构成轻伤。4月17日,钱xx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14年8月15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钱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处罚。考虑到被告人钱xx系自首,且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钱xx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因身体损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据此,法院对被告人一审判处拘役四个月。
二、检察机关主要做法
这是一起因医疗纠纷打伤调解医患纠纷的医务人员的案件。在办理该案过程中,上海检察机关专门指派办理伤害类案件经验丰富的检察官办理该案,并及时告知各方当事人相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听取了被害人、医院、医调委对该案的意见,依法保障医务人员的相关权利。
在这起案件中,就被害人被打伤而产生的民事赔偿问题,上海检察机关依法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将调解的相关法律意义及后果向被告人和被害人释明,被告人听后明确表达了愿意赔偿的态度,为案件后续到法院审理阶段开展调解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使案件的办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1月27日,浙江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温岭杀医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连恩青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医患纠纷案例二
王xx故意杀人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xx因病在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针灸治疗,因感到效果不佳,遂产生报复之念。2012年11月29日,王xx携带斧子到该院行凶,将为其治疗的针灸科主任医师康某某砍死。
2012年11月29日,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对王xx故意杀人案立案侦查。2012年12月3日,经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对王xx执行逮捕。2012年12月13日,天津市公安局以王xx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2012年12月21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王xx涉嫌故意杀人罪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3年2月6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王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判决后,王xx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王xx于2014年4月22日被执行死刑。
二、检察机关主要做法
这是一起因怀疑医疗不当而杀死医生,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案件。在该案办理中,天津市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使被告人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案发后,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公安机关案件讨论会。在公安机关将该案报送天津市南开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南开区检察院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基础上,快速审结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xx。在该案移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后,第一分院公诉部门于受理案件当日即讯问了犯罪嫌疑人王xx并依法告知其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依法严格审查案卷材料,核实相关证据,将案件起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的办理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医患纠纷案例三
赵xx等8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7月9日至7月11日期间,为迫使河南省安阳市第六人民医院对患者赵某某的死亡进行赔偿,被告人赵xx、韩xx、赵xx、郭xx、樊xx、郭xx、赵xx、赵x只聚集其亲戚朋友30余人将患者赵某某的尸体停放在安阳市第六人民医院门诊大厅内,并以汽车堵住住院部大门、悬挂横幅、设置灵堂、烧纸等方式致使医护人员无法正常工作,严重扰乱了安阳市第六人民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7月11日,对前来劝解的安阳市公安局文惠分局民警采取撕扯、抓打等方式,阻碍公安民警执行公务,并将民警邢某某、晋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构成轻微伤。在公安民警进行劝离、清理恒温棺、烧纸等物品时,樊长喜、郭拥军、郭红海、赵利清四人拒不配合,并对民警的正常工作百般阻挠,严重阻碍公安民警执行公务。
2014年10月19日,该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文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xx、韩xx、赵xx、郭xx、樊xx、郭xx、赵xx、赵x只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向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10月28日,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文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5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2015年1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赵xx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韩金言、赵湿峰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郭拥军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樊长喜、郭红海、赵利清、赵丹只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不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上述判决已生效。
二、检察机关主要做法
这是一起聚众扰乱医院秩序,情节严重的案件。在该案办理过程中,为了保护医生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案件,到达案发现场并会见医院相关人员,走访医院病人,引导侦查机关调查取证。为了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检察机关依法从严、从快办理案件,案件到审查起诉环节之后,案件承办检察官加班加点,认真细致地审查卷宗材料,第一时间提审被告人,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依法快速办理,在受理案件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起诉到法院之后,检察机关认真准备出庭工作,庭审效果良好,使八名被告人依法得到了法律的严惩。
医患纠纷案例四
王xx寻衅滋事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xx在武汉美容整形医院进行鼻部整形术失败后,到湖北省武汉市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整形美容外科,于2008年5月、2009年11月两次接受了鼻部整形修复重建术。术后,王xx不满手术效果,多次到该科室纠缠、吵闹,用红色油漆在门诊室墙壁、门上乱涂乱画,书写侮辱性文字,打砸办公用品及门窗、天花板。2012年3月,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此后王xx仍多次到该科室打砸打印机、电脑等办公物品,造成经济损失1万余元。5月20日,王xx又指使他人对正在工作中的该科室医生徐某进行拳打脚踢,致其轻微伤。王xx还多次给该科室医生叶某某发送大量侮辱、威胁性质短信,并跟踪至叶某某家中,扬言欲伤害叶某某的家人。
2014年1月17日,公安机关在武汉市武昌区大东门将被告人王xx抓获。2月19日,经检察机关批准,对王xx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一审,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判处被告人王xx有期徒刑四年。
二、检察机关主要做法
这是一起多次到医院滋事并殴打、辱骂、恐吓医护人员,情节恶劣的案件。在办理涉医刑事犯罪案件中,湖北省检察机关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和坚持“稳、准、狠”打击涉医犯罪的要求,立足检察职能,严打涉医犯罪,检察机关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办案效率,加快涉医案件的办案进度,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医案件,及时批捕、起诉。同时,加强同公安等部门沟通配合,坚持对敏感涉医犯罪案件的适时介入,协助公安机关做好侦查取证工作,共同研究和处理办案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确保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到位,及时锁定证据,排除分歧,形成共识,形成打击涉医犯罪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