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作为抵押反担保的财产有哪些

2016-11-07

反担保又可称为求偿担保,偿还约定书或反保证书,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那么你听说过抵押反担保吗?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抵押反担保的相关法律知识。

不可作为抵押反担保的财产类型

问:哪些财产不可以为借款人贷款做抵押反担保?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问:哪些财产可以为借款人贷款做抵押反担保?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下列财产可以作为抵押反担保:

(一)抵押反担保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反担保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产;

(三)抵押反担保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反担保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反担保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作为反担保人,应该提供变现能力强、市场价值稳定及权属关系清晰的抵押物(主要是指国有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和用途为非住宅类的房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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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的意义

从本质上讲,反担保也是担保,故其同样具有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实现、维护交易安全的作用。

作为担保制度衍生出的一种特殊形态,反担保的具体作用与意义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反担保是维护担保人的利益、保障其将来可能发生的追偿权实现的有效措施。这是其最直接的作用;

第二,反担保有助于本担保关系的设立。谨慎的第三人在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尤其是在担保人与债务并无紧密的利益关系或隶属关系且对其承担担保责任后追偿权能否实现怀有疑虑的情况下,往往会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这时,有无反担保措施,即直接影响到本担保的设定,若无反担保,第三人可能因虑及自身利益而拒绝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现实生活中,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时,几乎无例外地要求有反担保,其他担保人为减免风险而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情况也日渐增多。

第三,反担保能够作为一种调济手段,根据情况和需要与本担保精微地结合,为复杂情况下担保关系的建立提供便宜。 现实生活中,时常会因某种特殊情况或出于特殊的考虑,使得某一担保的直接设定遇到一些困难或障碍,这时,即可利用反担保方式以作迂回,并使其与适当的本担保相联结,从而化解困难、克服障碍。

例如债务人自己有财产可供抵押、质押的,一般可直接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尽管这种物的担保较为可靠,但债权人出于以下某种考虑也可能不愿接受:

(1)希望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能够便捷地从保证人处获得金钱偿付;

(2)避免抵押物登记或质押物运输、保管等方面的麻烦;

(3)担扰担保物日后处理不便,而折价给自己又无使用价值等。

在这种情况下,即需要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其满意的保证担保,再由债务人向保证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与本担保恰当搭配、榫合联结以满足当事人的各种需要、维系交易安全并避免担保之风险。

可见,反担保的设定,固然为本不算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及担保关系又增加了若干链条与环节,使得有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更为复杂,但反担保决非主观臆造的徒劳无益的繁琐机制,而是现实经济生活的客观需要在法律上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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