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就业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包括

2017-06-22

导语:就业能力是指获得某项岗位的全部能力的总称。一个人想要顺利地找到工作,在工作中做出成绩,就必须具备一定的就业能力。就业能力包括一般就业能力和特殊就业能力。在现实生活中,一般就业能力更为重要。

大学生就业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包括

(1)不合理的运用格式条款。

用人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居于主导地位,因为劳动合同条款往往是事先拟定的合同文本,求职者只是被动的接受,选择签与不签,而很少出现就合同条款内容与用人单位讨价还价的情况。而这些事先拟订好的合同可被视为格式条款。虽然格式条款对企业而言降低了成本,方便不断使用,其现实中的运用,出现了诸多不合理的问题。其一,用人单位往往不提醒劳动者在格式条款中应注意限制自身权利的相关内容;其二,用人单位对自身责任规定不具体,不具有操作性;其三,劳动合同的最终解释权往往在用人单位,一旦发生争议,往往使劳动者处于不利地位。

(2)非法收取一定的招聘费用。

近几年,有不少公司在招聘时不对劳动者做出年龄、学历、专业、在校表现等要求,以录用为条件引诱求职者,骗取诸如报名费、资料费、注册费、保证金等不合理费用。尤其是在录用以后,以求职者专业知识不足为理由,收取一定的培训费,许多求职心切的毕业生,往往调入此类陷阱。《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所以,在求职过程中,用人单位任何形式的收费都是不合法的。

(3)滥用试用期。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一个特殊的阶段,用以降低用人单位的成本,使用人企业能够以最低的成本风险招聘到优秀人才,促使劳动者的风险意识和竞争意识。但是在现实中,不少用人单位扭曲了立法者的初衷。鉴于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的弱势地位,一方面尽可能的延长试用期或者压低试用期的报酬,这往往是用人单位单方面决定的;另一方面,以实习期、见习期来规避试用期规定。试用期的作用并未发挥出来,相反,成为了用人单位侵害大学毕业生的工具。

(4)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

订立劳动合同是劳动法律制度的核心,事关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为此,《劳动合同法》第16条、19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不过,许多用人单位为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降低劳动成本,不合理的规避了劳动合同的订立。根据高职高专类调查显示,在贸易、建筑、餐饮服务等非技术行业的劳动合同签约率最低,达到30%以下。由于缺少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争议的处理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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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法律问题的解决途径

(1)加强法律知识教育,树立法制观念。我国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虽说逐步提高,但是总体在世界上仍处于一个较低的档次,高校教育往往引导大学生只重视专业课,而对法律基础课程不予重视,只是应付考试,使学生缺乏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高校应重视法律知识的灌输,尤其帮助大学生树立法制观念。可以加大对法律基础课程的投入,引用案例或者实地参观学习等教学方法,活跃课堂气氛,使学生通过对课程的兴趣,不断积累法律知识,从而形成法律观念,具体可以组织学生到法院参加庭审,从而了解我国的案件审理程序;也可以开展模拟法庭活动,通过学生自己模拟法庭人物,掌握诉讼程序,提高守法意识。加大法律基础课程的考核力度,改变原有的一张卷模式,通过案例分析、问题阐述等考核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使学生重视法律课程。

(2)加强就业指导,指明就业方向。高校应重视就业指导工作,通过设立职业指导课程,培养学生正确的职业观、择业观和应聘技巧,与此同时,应将《劳动合同法》作为单独的一个单元对学生予以讲授,劳动合同应包含哪些内容、试用期的规定、劳动保护、劳动者权益、劳动争议的处理等等问题要逐一讲授,同时应在课程中对近几年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中出现的陷阱加以剖析,如何避免出现签订不合法劳动合同的现象,对毕业生予以警示,使毕业生能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规范各类招聘,加大监督力度。劳动部门和教育部门应联合规范大学生就业市场,提高准入门槛,尤其针对实习期尚无法律明文规定的,应制定相应的强制性行政规章或者规范,使高校及学生与企业签订的实习协议中存在保障条款,用以避免出现纠纷无人问津而导致毕业生权益受到损害。鉴于目前就业难的现实,相关部门应对用人单位集中培训并签订责任书,督促其遵守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进一步加强政府的调控与监管力度,为大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为社会营造良好的人才环境。另外,还可建立相应的信誉评价制度,这是对用人单位招聘过程中的信用的反映,对于信誉好的单位,高校可安排宣讲以及就业招聘过程中的优先待遇,而对于较差的应取消其招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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