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税法与会计对收入确认的差异
会计以及税法是具有完全不一样的立法基础的,会计的侧重点在于企业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以及相关性,而反之税法的侧重点是立法的公平以及效率。于是,显著的差异也因此而产生。长期以来,会计与税务差异,特别是收入的确认问题,是会计研究的核心问题。
1 概念上的收入的差异
从会计准则角度来看,收入指的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引自《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
但是与此不同的是,对于收入还有一个这样的定义:“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和其他收入”。(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收入为企业日常活动所得收益,在这一点上我们国家税法上对于收入并没有做强调,同时税法上也没有严格区分收入以及利得,这也就是说,收入这一概念实际上在税法上是包含着会计上的收入以及利得这两个方面的。这也主要是将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会计与税法的完善程度纳入考虑的结果。
2 收入确认原则差异
以会计作为基准来看待收入的话,收入则是为了将企业的财务情况及其经营所得的成果等等更加真实并且全面和准确地进行反映,重于实质的原则,谨慎性原则以及客观性原则是确认收入的主要原则。但是,倘若我们以税法作为参照角度且由税法的本质属性作为决定性的因素的话,其侧重点主要在于实现收入社会价值,这也就是说企业的具体的实际经营活动到底有没有形成社会价值。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是税法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目的,因此,在税法当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以及权责发生制原则无疑是收入的确认原则。
虽然说,不论是会计抑或是税法都以权责发生制为收入确认原则,但是二者又有着具体的不同。比如,税法明确要求了企业在进行进项税金抵扣时(增值税税务处理中),一定要认证专用发票,只有认证通过后才可以抵扣,不是在发生的时候就抵扣的。与此同时,虽然会计以及税法都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加以了应用,但是我们不可忽视的是,会计准则不是着重于外在法律形式而是着重于发生经济业务实质内容的强调。诸如,用法律的形式来看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承租方不享有固定资产的所有权,但是若以实质的内容来讲,企业完完全全控制了这一资产并且享有全部使用权。在会计上,实施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的判断主要是依照会计人员的职业能力来进行的,但是,税法已完全以法律来作为实质的衡量依据,税务人员是不可以对业务的实质进行自行认定的。
3 收入确认条件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才能确认收入:
一是企业完全不需要承担关于商品所有权的风险和报酬,由购货方负责。
二是企业已经完全不对已经出售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了。
三是收入的金额可以实现有效的计量。
四是企业可能已经获取了相关的经济利益。
五是可能发生的或者已经发生的是可以被计量的。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相关条例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才能确认收入:一是签订了商品销售合同,企业把相关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购买方;二是企业已经完全不对已经出售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了;三是可以有效的计量收入的金额;四是能够有效的核算已经发生的或者即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
“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指的是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引自《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
经由上述的规定,是不是有经济交易完成的法律以及是不是取得交换价值是确定税法上应税收入的基本参照条件,主要是注重劳务的提供以及发出商品的强调,与此同时,对价款凭据进行收讫,较为强调交易完成的形式条件,注重形式上的完成。
4 收入确认范围存在的差异
相关规定这样指出,企业于日常的活动当中所形成的并且会增加所有者权益的,无关于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即为收入。收入包括了销售商品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以及提供劳务收入等等在内。由此我们可以知道,会计准则是明确的将确认准则进行了提出的。
相关的细则还这样规定了,纳税人所提供的应税劳务以及转让无形资产抑或是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全部价款抑或是价外费用是营业税的计税参照。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以下行为可以看作是销售货物:
一是销售代销货物。
二是把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三是把货物交给其他个人或者单位代销。
四是把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五是把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六是把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等。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看作发生应税行为:
一是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二是单位或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三是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相关法律还规定,如果企业把资产移送给了他人,比如用于股息分配、职工奖励或福利等,此时由于资产已经不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其所有权属已经发生了变化,应该依照规定当作是销售确定收入。
5 收入确认时间的差异
税法法律和会计准则在收入确认时间上存在较大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情况中:
一是企业销售中分期收款的情况,面对这种情况,税法法律一般会按照合同规定的收款期按全部应收回货款进行收入的确认,而会计准则会依照发出货物时的现值确定收入,两者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
二是委托代销的情况,两者面对这种情况处理的方式基本上是一样的,都是按照收到的代销清单进行收入的确认的,不同的是增值税要求不能超过180天的期限。
三是售后回购的确认时间,税法法律和会计准则在售后回购的确认时间上存在很大的区别,税法规定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而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售后回购中,收到的款项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四是对于劳务收入的确认时间,税法法律和会计准则在劳务收入的确认时间上也存在很大的区别,前者税法法律规定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的企业只要满足提供劳务持续时间满一年就可以依照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而后者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反之如果不能可靠的估计,应当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参照相关的规范标准进行实施。
对于这些差异的了解和明确在企业收入的税收管理以及会计处理方面的意义是十分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