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首月已执行

2017-04-17

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于2016年1月1日已正式施行。那么该条例中对涉及房屋安全各方的职责有哪些规定呢?物业服务企业除了安全责任还有那些责任和义务呢?

一、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有哪些内容?

(一)业主职责

1、业主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属于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其经营管理单位为安全责任人。业主、国有或集体所有房屋的经营管理单位,可与房屋代管人、使用人约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但不得因此拒不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承担检查、维修和养护等日常管理及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安全隐患排除、危险房屋治理等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2、实行自行管理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责任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共同承担。

3、房屋使用人若是发现房屋有安全隐患,应及时通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禁止未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拆除、破坏墙体、梁、板、墩、柱等主体和承重结构;

禁止拆改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禁止超标准加大房屋荷载;

禁止降低底层室内标高;

禁止安装设施、设备影响房屋结构安全;

禁止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禁止开挖、扩建地下室;

禁止在屋面违章搭建等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进行管线开挖施工、地下设施施工、桩基施工和深基坑施工、爆破及降低地下水位等活动,施工单位应采取专项防护措施保障周边区域房屋使用安全。在房屋本体进行供水、供热、供电、供气等专业设施设备施工及房屋维修、养护、加固等工程施工,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区域公示,并采取专项防护措施保障周边区域房屋使用安全。

(二)物业服务企业职责

1、建筑区划实行委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按约定,承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检查、维护、养护等日常管理责任,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禁止擅自拆除或破坏墙体。

2、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发现房屋安全隐患,应及时排除并向全体业主通报。房屋出现险情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及时向区、县房屋使用安全行政管理部门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报告。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加强房屋使用安全日常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

(三)建设单位职责

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和超高层建筑,建设单位应留有监测仪器和线路位置,设置建筑结构性能监测系统。在大型公共建筑和超高层建筑中举行集会或因人流密集,可能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启动监测系统进行实时监测。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有权向房屋使用安全行政管理部门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举报或投诉。

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该承担那些责任

1、安全工作

物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若发生安全事故,物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物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有关规定。

2、物业的养护工作。

(1)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物业管理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物业和业主是平等的关系,物业服务企业需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如若不认真履行业主委员会可提出更换物业。当然业主在日常房屋使用以及对公共设施的维护上也应做到自己的应尽义务。责任和权利是对等的。小区需要物业服务企业和广大业主共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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