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服务承诺制度

2017-03-14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服务承诺制度

为了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能,规范行政行为,强化监督约束机制,推动机关勤政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一、承诺内容

(一)实行依法行政制度

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依法办理各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

(二)实行政务公开制度

凡办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业务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都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范围和时限,向社会或一定范围的服务对象公开政策依据、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条件、公开责任人员、公开办事结果。

(三)坚持文明接待制度

坚持使用文明用语,说话和气,态度和蔼。实行“三一四有”,即:对来访办事的群众问一声好、让一个座、倒一杯水,做到来有迎声、去有送声、问有答声、办事结果有回声。严禁出现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现象。谢绝一切妨碍公务的请客送礼和公费娱乐,谢绝单位和个人直接到工作人员家中申办有关业务。坚持厅领导接待群众来访日制度,设立厅长电子信箱和热线电话,热心答疑解惑,及时处理信访问题。

(四)实行政务大厅受理制度

机关各处室、局的所有审批、管理事项,均需在政务大厅受理。政务大厅工作人员全部实行挂牌服务。同时在政务大厅设立接受投诉、监督的部门或岗位。

(五)实行“一站式”服务制度。

各处室、局(单位)要严格实行“集中受理、统一对外、内部协作、限时办结”和“一个窗口”对外,“内转外不转”的“一站式”服务运行机制。凡涉及两个以上处室(单位)管理的事项,要进行联合办理。

(六)实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职责的,按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06]19号)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二、监督检查

(一)驻厅监察室、厅办公室、厅人事处负责对各处室、局(单位)实施服务承诺制情况的督促检查并及时向厅党组报告。检查结果作为单位工作考核和工作人员个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人民群众和服务对象发现责任单位和当事人违反服务承诺规定的,可以向有关处室、局(单位)投诉,也可以直接向驻厅监察室投诉。接到投诉后,各有关单位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答复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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