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湖北省高温津贴标准是多少?

2017-03-14

根据湖北省相关 部门下发的《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3】39号):

湖北省高温津贴作出了调整:

温津贴标准:调整为12元/天。

执行时间:由原7、8、9三个月调整为6、7、8、9四个月。

法律经验编辑小提示:

1、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2、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

4、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5、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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