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非高温工作人员有高温津贴吗?

2017-03-14

广东非高温工作人员有高温津贴吗?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中规定,符合高温津贴发放条件的人群有两类:一是从事露天岗位工作的劳动者;二是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摄氏度以下(不含33摄氏度)的劳动者。

因此,在每年的6至10月间,只有属于上述两类人群的“高温作业者”才能领取高温津贴。

根据《关于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关于非高温作业人员发放高温津贴的意见》已经废止,所以,非高温作业人员每年6月至10月期间是否发放高温津贴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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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用人单位在下列高温天气期间:

(一)日最高气温达到39℃以上,当日应当停止户外露天工作;

(二)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39℃以下(不含39℃),全天户外露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12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工作;

(三)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不含37℃),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工作及温度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工作。

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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