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购房协议时的注意事项

2017-04-13

作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之前,购房者应对购房协议的内容做详细了解。大部分购房者由于对合同细则没有仔细研读,导致开发商有了可乘之机。今天搜房网小编整理了几个签订购房协议时的注意事项供大家参考,以方便日后购房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注意事项一:退房条件要有明确约定

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后,就要交一定额度的定金。但有时候由于房屋质量问题、突然更换工作、贷款办不下来等种种原因,购房者出现了放弃购房的意愿,这时候开发商一般都只退购房款而不退定金,理由是购房者没有履行合同。

建议购房者:好提前与开发商在合同中约定,因何种原因允许买家退房、退定金等事项。

注意事项二:搞明白合同的签约对象

提醒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定要认清合同主体是谁,知道自己在跟谁签合同。如果签合同的对象不对,合同的效力是存疑的。购房者应该与相应项目的开发商签订合同,有时代表开发商签约的人并不是法定代表人,因此在签约前购房者好查明代表开发商签字的人是否为法定代表人,如果不是,则是否持有“授权委托书”。否则,这个人的签字是无效的。同时要注意合同上的公章是否正确,这个是重要的。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是,项目开发是一个公司而进行却是另外一个公司,作为购房者还是应与进行立项的开发公司签约。

注意事项三:购房者有补充合同的权利

现在有很多开发商在与购房者签订合同时,会主动向购房者出示一份补充合同,主要目的在于表明由于某些特定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房的免赔责任以及面积丈量误差率差异过大在哪些情况下能免赔等。这是开发商为了保护自己在一些非人力能控制的情况下造成违约规避风险的一种方式。

在购房交易中签补充合同是很有必要的。但是要提醒购房者的是,开发商提供的补充合同一定要看清楚。同时购房者也可以出具一份保护自己利益的补充合同,好将开发商在其广告宣传中的承诺和楼书里关于装修和物业管理的条款都签进补充合同中,不要怕麻烦。当然开发商有权拒签补充合同,同时购房者也有权拒签补充合同。现在,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就有很多购房者在签合同时提出补充合同。

例如,物业承诺提供24小时管家服务,那么物业是否会随叫随到呢?如果不到,业主是否有权拒付物业费呢?再如,售楼书中提到小区将建一个大型音乐喷泉,每周喷水三次,如果喷泉没有按时启动,业主有权获得赔偿吗?开发商往往会给购房者很多诸如“如果发生问题,在短时间内解决”,“在装修材料上,选择好的国外进口的”等一些看上去很诱人但没有实际意义的承诺。短是多长时间,什么样的才算好?

合同里出现这种模糊的概念时,极容易在日后产生的纠纷,购房者打官司胜算不大。购房者务必要把每一个具体的时间、地点、材料以及开发商的口头承诺全都落实在合同里。

注意事项四:卖方解除合同的后果要公平合理

目前的房地产市场中,有个别开发商制定的购房合同或补充合同中,会有这样的条款“买方无故逾期付款,经卖方催告仍不支付欠款的,卖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没收买方全部已付价款。”

假如购房者已经支付了90%的购房款,只剩10%的房款逾期未付,这时候开发商以卖家无故逾期付款为由,没收其已付的90%价款,这显然是显失公平的。依据我国《合同法》,这样的条款是无效条款。购房者大多法律知识都不是很充沛,购房者可以咨询相关部门依据法律的规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注意事项五:担责约定务必明确具体

在个别购房合同中有时候会看到这样的条款,“开发商应于××日前如何如何”,但是并没有约定如果开发商没有在“××日前如何如何”后要承担什么责任;“开发商应于××日前交房”,但是合同中并没有写如果开发商在××日前没有交钥匙该怎样赔付购房者。这样,即使后认定是开发商违约,也很难追究他的责任获得赔偿。

购房者与开发商签署的合同中要明确对开发商没有履行承诺、不按设计图纸施工等的担责方式,约定得越详细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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