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规定承租人的义务1

2017-04-14

承租人因自己的原因不能行使对房屋的使用权,不免除交付租金的义务。

第一条 承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

承租人确需改变房屋用途或者进行装修,应征得出租人同意;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报请批准。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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