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楼市新政:购房可用父母、配偶、子女的公积金

2017-04-14

广西公积金政策再推利好消息!今后,广西的市民朋友不仅可以提取配偶的公积金,还可以提取父母和子女的公积金。

近日,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广西结合实际出台了异地贷款具体实施办法。办法规定:每月公积金还款额上限提高到60%,公积金余额不足时,可提取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公积金。该办法出台后,原先的《北部湾经济区住房公积金同城化贷款方案》将自动停止执行。

月还款额上限提高到60%

政策一:根据新的实施办法,广西全区各地要认真清理和取消各种不合理的限制,切实提高个人住房贷款实际额度,满足借款人购房需求。申请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月收入扣除月还款额后,仍超过基本生活费标准的,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的上限高可按60%计算。基本生活费标准可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桂劳社发[2003]142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

解读:按照以前的规定,公积金贷款额度要根据每月还款额度来定,公积金的每月还款额不能超过收入的50%。例如某职工每月收入10000元,按以前在保证基本生活费标准的情况下,他每月高只可还款5000元。新的办法实施后,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的上限高可按60%计算,他每月可以高还款6000元,还款额度的提高也将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满足了借款人的购房需求。

同城公积金可互通贷款

政策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分中心资金运用率超过85%,出现贷款资金不足的情况时,缴存职工可以向同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贷款,参照异地贷款方式办理。

解读:例如南宁市住房公积金区直分中心的资金运用率超过85%,出现贷款资金不足的情况,缴存职工可向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全面实行异地贷款

政策三:全面推行异地贷款业务。广西从10月8日起在全区实行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后,以前的《北部湾经济区住房公积金同城化贷款方案》将自动停止执行,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不需再相互签订合作协议,可直接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要求操作。

同时缴存地公积金中心要配合贷款地公积金中心做好核对和划扣住房公积金抵偿逾期贷款本息等相关工作,异地贷款的合同应增加借款人逾期未还可直接划扣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条款。

解读:广西从10月8日起在全区全面实行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公积金贷款不仅可以在全区14个市互通,还可以全国互通,这就意味着广西的市民朋友除了可以在广西区内任何城市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还可以到广西区外的其他省份城市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而且各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也不需再相互签订合作协议。

可同时提取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公积金

政策四:缴存职工发生住房消费,本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父母和子女(需经所有权人同意并出具证明)的住房公积金。

解读:按照以前的政策,缴存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时,只允许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新的办法实施后,不仅可以提取配偶的,也可以同时提取父母和子女的,只需经其同意并出具相关证明即可。

借款人无需提供征信报告

政策五:缴存职工办理贷款业务及不需转入单位账户提取业务的,填写的申请表可不需要单位盖章。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征信报告不需借款人提供,可由借款人授权公积金中心通过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打印。单身缴存职工的婚姻状况证明可采取本人声明的方式证明。

解读:今年以来,我国一再强调要简化行政审批流程,为此,缴存职工办理贷款业务以及资金不需转入单位账户的提取业务的,申请表可不需要单位盖章。同时也不需要再提供征信报告,只需授权公积金中心通过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打印即可。单身的缴存职工也无需再开单身证明,只需手写一份本人声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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