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谚语集锦

2017-06-02

法理学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以下是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法理学谚语集锦,欢迎大家阅读。

法理学谚语集锦一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法律不应该被看作(和自由相对的)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

古代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典》卷首语——我在这块土地上创立法和公正,在这时光里我使人们幸福。

13世纪欧洲神学家阿奎那——法律的制定是为人们享受和平的、有德行的生活所必需的。

公元前8世纪犹太先知阿摩司语录——以色列人啊,你们要持公平如静静湖水,主正义如滔滔江河。

古希腊女神雅典娜对雅典法官的告诫——法官应该是严肃的、公正的和清廉的,他们不应受贿赂,不贪求私利,只是全力保护这城市所有人民的权利。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所谓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古代西方法律格言——为实现正义,哪怕它天崩地裂!

古代西方法律格言——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古代西方法律格言——法官只有一个上司,那就是法律。

古代西方法律格言——法无明文不为罪。

法理学谚语集锦二

19世纪西欧最伟大的法学家鲁道夫?耶林《罗马法的精神》——罗马曾三次征服世界及与各个民族结缘,第一次是通过武力,第二次是通过宗教,而第三次是通过它的法律。

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论义务》——处于国家领导地位的人应该具有这样的义务感:第一,他们不论做什么,都要符合公民的利益;第二,他们应该维护国家的整体,而不要为维护某一个部分而忽略了其它的部分。

古罗马法学家——所谓正义,主要的不是关于实际规则的对或错。人类的正义,是要求同样的事情,按同样的规则来处理,而且,这种规则应能适用于一切人,适合于一切人与生俱来的本性。

17世纪英国哲学家培根——一次不公正的裁判的罪恶甚于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污染的只是水流,

法理学谚语集锦三

18世纪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13世纪英国《大宪章》的精神——法律高于国王之上,连国王也不得违反。

孙中山先生之《总理遗嘱》——余致力于国民革命凡四十年,其目的,在中国之自由平等„„

197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英国法理学家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从法律规则中不能推论出任何所谓的正义。相反,法律规则的渊源是来自于我们关于何谓正义的认识。

19世纪意大利法学家恩里克?菲利《犯罪社会学》——任何使人类

社会生活不诚实、不完满的社会条件,都是足以引起犯罪的社会因素。

当代美国法理学家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力》——每一位公民,都应有一种受到平等关心和尊重的权利。

德沃金《法律帝国》——法院是法律帝国的理想,法官是帝国的王侯。

英国法官约翰?洛克《政府论》——人类天生是自由的、平等的和独立的,人人都享有这些由上天赋予的、不可让与和不可侵犯的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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