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领域的国际趋势与经验

2017-03-13

一、节能的动因从安全推动转向环保推动

市场经济国家的节能,最初发端于1973年中东战争引起的石油危机。由于石油危机导致全球性油价飙升和经济衰退,美国、日本及欧盟国家等石油进口国的能源忧患意识日盛,能源节约被提到了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为了防止能源供应约束引致经济衰退和社会恐慌,这些国家纷纷出台各种节约能源的政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以保障本国的能源和经济安全。

以1992年里约热内卢联合国环发大会为标志,国际节能工作进入一个新阶段。这次会议开放签署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使温室气体减排成为环境外交中的热点。经过缔约方激烈的讨价还价,终于在1997年日本京都召开的第三次缔约方会议上形成了《京都议定书》。虽然该议定书还没有正式生效,但作为最经济的减排措施,节能工作得到了越来越多国家的前所未有的重视,其目的就是通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防止温室气体排放引致生态灾难,保护地球——人类共同而惟一的家园。

二、通过机构升级强化政府对节能工作的管理

世界各国节能的管理模式不同,并与国家的政治体制及文化传统等因素密切相联。一般说来,市场经济国家大多采用市场机制为主,并辅以政府干预;少数国家则以政府干预为主,辅以市场机制。例如,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以鼓励、引导和宣传为主,配合强制性法规和政策,促进节能环保事业的发展”;而有着东方文化背景的日本,则形成了“限制性政策+鼓励政策+信息服务”的管理模式。

世界各国都有政府机构管理节能工作,但机构设置和职能不尽相同。

美国的节能归能源部管理,加拿大也是如此。美国能源部能效和可再生能源局(EERE)机构庞大,是部内最大的一个局,有两个综合办公室:规划和预算办公室,管理和运行办公室;下设5个市场部门:即电力技术办公室、工业技术办公室、交通技术办公室、建筑技术和商务办公室及联邦能源管理办公室,还有6个区域办公室,地点分别设在亚特兰大、波士顿、芝加哥、丹佛、费城和西雅图(详见附图)。

美国能效和可再生能源局的职能是:保障公共和私人部门的能源安全、环境质量和经济活力,具体地说有以下几个方面(http//wwwerendoegov/eere/missionhtml):

——提高能源效率和生产率;

——向市场转让洁净的、可信赖的和可以转让的能源技术;

——通过提高美国人的选择机会来改善他们每一天的生活质量。

日本的节能管理工作由经济产业省代管的资源能源厅负责。日本对节能工作实行全国统一管理,一竿子插到底,地方政府没有相应的机构负责节能管理。 2001年小泉政府机构改革后,在原来1府22省厅调整合并为1府12省的条件下,节能管理机构不仅没有撤销反而升格了:由原来资源能源厅煤炭部的节能课升格为节能新能源部,编制增加到65人,反映了日本政府对节能工作的高度重视。

中介机构是世界各国推进节能工作的重要力量,既有利于推进节能政策、强制性标准、规划和计划等的实施,也可以使政府工作人员从具体的事务性工作中摆脱出来,用更多的时间,进行战略性、宏观性事务的研究和实施。例如,日本在节能领域的中介机构较多,节能中心、能源经济研究所、新能源和产业技术综合开发机构(NEDO)等。他们在节能情况调研,搜集分析相关信息,研究提出政策建议,贯彻落实和组织实施节能政策,推动日本节能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三、通过增加公共预算,支持节能项目的实施

市场经济国家推进节能的一个重要手段,是通过不断增加公共财政预算,支持节能计划和项目的实施。支持的重点包括:法规制定、公众宣传、教育培训、信息服务、课题研究,同时组织引导企业对关键性、共性的节能技术进行开发、示范,引导能源效率技术的推广应用,以发挥公共财政“四两拨千斤”的功效。

美国的公共预算是通过各类节能计划或项目来实施的。EERE支持的9个一揽子的优先领域,分别是:极大地减少甚至最终结束对外国石油进口的依赖;减少能源价格的不利影响;增加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保证程度;增加发电、输电和用电的保证程度和效率;增加建筑物和器具的能效;增加效率,降低工业的能耗强度;创建国内新的生态工业;政府垂范;改变EERE的行为方式。

进入新世纪以来,美国联邦政府用于能效和新能源的投资预算逐年增加,2001年为11.8亿美元,2003年增加到13.1亿美元(详见表1)。

表1 美国联邦政府能效和新能源局公共财政预算(单位:百万美元)

注:①包括可再生能源——项目指南、国家可再生能源实验室、融资和节能政策与管理。

资料来源:美国能源部能效和可再生能源局网(http//www.eren.doe.gov/eere)。

日本用于节能的公共财政预算也较多。例如,资源能源厅2001年度财政预算1300亿日元(约10亿美元),节能和新能源为520亿日元(约4 亿美元,其中330亿日元的补助费、45亿日元的开发费、10亿日元的信息服务费和130多亿日元的国际合作费),占资源能源厅预算的40%。投资的增加,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日本对节能工作的重视。

四、节能的管理手段与政策措施不断完善

为了推进节能工作,市场经济国家根据具体的节能目标,采取有针对性的激励政策措施。其中,有些措施是加速节能技术在市场的推广应用,常常是短期目标导向的;还有一些政策则是促进节能市场转变的,属于长远目标导向性质。目前,世界各国采取的政策措施较多,分类方法也各不相同,表2是其中的一种分类结果。

表2 国外节能政策措施的分类

现将市场经济国家采取的主要节能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效果,简单介绍如下。

(一)与节能有关的法律法规

依法进行节能管理是国际惯例。我们对收集到的48个国家资料进行了有无专门节能法的统计,结果发现,14个国家有专门的节能法,其他国家则在相关法律或政令中涉及节能问题。如日本有《节能法》;美国虽然没有专门的节能法,但有关能源的法律法规,如1975年的《能源政策法》、1978年的《国家能源政策法》、1987年的《国家器具能源法》,以及1992年颁布的国家节能政策法令等,都涉及节能问题。

日本修改后的《节能法》,对重点用能企业的责任、政府在节能上的管理职能等都做了严格界定:年消耗燃料300万升标油或1200万千瓦时以上电力的为一类重点用能单位;年消耗150万升标油或600万千瓦时以上电力的为二类重点用能单位。重点用能企业必须配备专职能源管理士,每年向通产省及相关部门报告能耗状况。如不能按期完成节能目标,又提不出合理的改进计划,主管部门有权向社会公布,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以一定的罚金。《节能法》规定,通产省(经济产业省)直接管理4000多家一类和6000多家二类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内容包括根据评价标准采取合理的节能措施,任命能源管理士,开展节能宣传,统计和报告能源利用状况等。

(二)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产品标识及认证制度

国际上有关节能的强制性标准一般是能源效率标准,通常由法规设置一个最低的能源效率数值,达不到这一数值的产品禁止进入市场。目前,能效标准主要用在建筑、汽车、家用电器和电机上。即目前的强制性能效标准主要是针对终端用能产品的。

上世纪70年代,美国就通过立法确定了能效标准和标识的合法地位,先后实施了强制性能效标准、标识和自愿性认证(即“能源之星”)制度。能效标准由能源部负责制定和实施,1990年1月第一批强制性能效标准生效。强制性的能效标识由联邦贸易委员会于1980年开始组织实施,由美国国家电力公司向购买节能产品的用户提供补贴。自愿性标识由环保局于1992年开始组织实施。即美国强制性的能效标准、标识和自愿性标识是由不同部门组织实施的。1993 年4月,当时的克林顿总统签署总统令,规定所有联邦机构的政府采购必须是“能源之星”标识的产品,这不仅使“能源之星”标识制度获得极大成功,也使之成为许多国家的节能基准。

日本实施“领先产品”能效基准制度。对汽车和电器产品(包括家用电器、办公自动化设备等),分别制定了不低于市场上已有商品的最好能效标准。煤气与燃油器具、自动售货机、电气便座、变压器等“领先产品”能效标准也在制定过程中。生产这些产品的企业,必须按照“领先产品”标准执行,否则将受到劝告、公布企业名单和罚款等处理。日本还与美国联合实施了办公设备的能效标识计划。电脑、显示器、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和多功能驱动器等,达到美国能效标准的就贴上“能源之星”标志,并相互承认。这一制度的实施,极大地提高了日本终端用能产品的能效。据有关调查,2000~2001年,日本电冰箱的能源消耗降低17%,复印机的能效水平提高了3%,汽车燃油效率提高了8.5%。

日本建筑节能设计的能效标准也是强制性的。原来的建筑物设施的能效标准是1992年制定的。从2001年4月开始,日本提高了空调、照明、通风、热水器、电梯等系统和设施的能源效率标准;并要求没有达标的必须提出改造计划。日本节能中心在全国随机选取800个家庭,为其安装可测试耗能量的仪表。使用结果表明,1998年这些家庭电力消耗比上一年度平均下降了20%,说明即使日本的建筑节能潜力也很大。

1992年澳大利亚实施强制性的能效标识计划,冰箱、冰柜、空调、洗碗机、洗衣机、烘干机等都是标识的对象。1998年起澳联邦政府进一步完善能效标识制度,改变星级能效规则和相关家电产品的能效标准,2000年9月已启用新的能效标志。据2001年统计,消费者对能效标识的认同率高达80%,能效星级高的家电产品销售量显著增加。澳大利亚还为冰箱、冰柜和电热水器等3种家电产品,电动机和组合式商业空调器2种设备,制定和实施了最低能效标准(MEPS)。荧光灯镇流器从2003年开始实施MEPS。 实施能效标准和标识制度以其投入少、见效快、影响大、节能和环保效果显著等优点,得到了许多国家政府的认可。据国际能源署统计,至2000年6月,已有34个国家和地区制定并实施了能效标准,有37个国家和地区实施了能效标识制度,其中大多数的能效标准和标识制度是由政府部门组织实施并且是强制性的。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我们可以从有关文献上查到国外钢材、冶金、建材等产品的能耗水平的资料,但这些数据大多是有关单位根据政府的统计资料和企业公布的数据计算出来的。

(三)激励性政策与措施

为了激励企业节能,国外也使用激励性措施。美国、日本及欧盟国家采用激励机制,收到显著效果。此外,市场经济国家还通过征收能源税和碳税,控制能源消费的快速增长,引导能源结构升级,达到节能和环保的目的。

美国《国家节能政策法》明确规定,“公用事业单位实施激励性计划”,鼓励其他机构参与电力需求管理,双方协商实施具体的节能项目,参与单位得到一定的资金补助和服务。激励的形式有现金返还、税收减免和低息贷款等。现金返还是为了鼓励用户购买节能产品,特别是“能源之星”标志产品;也鼓励节电,如为了缓解电力危机,加州政府实施了“20/20能源返还计划”:如果用户2001年夏季耗电量比上年同期降低20%,可得到2001年夏季电费20%的返还。在美国2001年财政预算中,对新建的节能住宅、高效建筑设备等实行减免税政策。各州政府也制订了地方性节能产品税收减免政策。如俄勒冈州对节能产品的减免税,最多达1500美元。一些金融机构提供低息贷款服务,居民在购买“能源之星”认证的建筑时可申请低息贷款。项目的实施不仅有效促进了节能建筑产品的开发,降低了建筑物能耗和维护管理费用,还带动了墙体、屋面保温隔热技术的发展,刺激了建材市场,增加了就业机会,促进了美国社会经济的发展。

日本制定和实施的激励性政策主要有:对节能设备推广、示范项目实行补贴制度。经济产业省每年380亿日元(约3亿美元)的预算,用于补贴家庭和楼房普及能源管理系统、能源服务公司(ESCO)以及采用高效热水器等。对使用列入目录的111种节能设备实行特别折旧和税收减免优惠。减免的税收约占设备购置成本的7%(设备购置成本不高于所得税或公司应付税的20%)。除正常折旧外,还给予特殊的“加速折旧”政策,最大可获得相当于设备总价值的 30%。对使用节能设备实行优惠,通过政策性银行给予低息贷款,以鼓励节能设备的推广应用。通过财政预算支持节能技术开发:对“国家的节能技术开发项目”由政府全额拨款,对“企事业单位的节能技术开发项目”,国家给予补贴。2001年日本用于节能技术开发的财政预算为970亿日元(约7.5亿美元)。其中,520亿日元用于国家的节能技术开发和国际合作,其余40%用于资助企事业单位进行的节能技术开发。

日本也采取精神奖励的办法,调动企业节能的积极性。例如,经济产业省定期发布节能产品目录,开展节能产品和技术评优活动,分别授予经济产业大臣奖、资源能源厅长官奖和节能中心会长奖。

(四)信息传播及咨询服务

国外公民有较高的节能意识,与政府开展经常性的、有目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分不开。国外非营利性的节能信息传播和咨询服务,一般由政府提供经费资助,中介机构组织实施。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有关部门通过公共出版物、网站、宣传点等,向公众进行节能宣传。地方政府在社区和责任区范围内,通过发放小册子和期刊、建立网站、实施示范工程和培训计划等,提高公众的忧患意识和节约意识。近年来,澳大利亚温室气体办公室(AGO)与维多利亚州可持续能源管理局、新南威尔士州可持续能源管理局一起,共同组织实施“登星计划”,开展了一系列的宣传教育活动。

日本政府也非常重视节能宣传教育工作。除节能日(每月第一天)、节能月(每年2月)在全国开展节能技术普及和推广及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外,还规定每年8月1日和12月1日为节能检查日,检查评估节能活动效果及生活习惯的变化。日本的节能中介组织还通过开展各种活动,提高公众的节能意识,如节能中心在中小学校开展建立“节能共和国”活动,组织教师和学生参加节能宣传教育。该活动不仅得到中小学校的积极响应,公司、协会和大学也参加到了这一活动中。全日本已成立了59个“节能共和国”,其中的3726位成员来自小学。日本培养“资源忧患意识”从儿童抓起由此可见一斑。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支持的节能咨询服务,包括能源审核和信息传播等。1991年澳联邦政府实施企业能源审计计划(EEAP),帮助企业检测能耗。联邦政府提供50%的经费支持,委托澳工程师协会对200家能源审计合格的机构注册登记和管理。计划实施的结果表明,进行能源审计的854家企业的年均节能率达11%。澳联邦政府还为工商企业提供节能的咨询服务。维多利亚、南澳、昆士兰州以及北方地区都开展了类似的能效咨询和信息传播工作。

国外也通过能源服务公司(ESCO)为企业节能服务。ESCO是运用市场机制开展节能服务的一种实体。ESCO项目有两种付费方式,即担保和效益分成。担保的具体做法是,ESCO给用户做节能项目,并保证节能省下来的费用与投资成本相当;用户定期支付ESCO的服务费用,向第三方支付投资。分成的做法是,ESCO对用户的节能项目进行投资,并从用户节能省出来的经费中按一定的比例分成。能源价格、企业信用、融资和贷款、技术水平及用户积极性等因素,都影响ESCO项目的成败,在进行此类项目节能试点时,应予充分的考虑。

(五)自愿协议

自愿协议是指工业界整体或单个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为提高能效与政府签订的一种协议。协议内容一般包括两个方面:工业界整体或单个企业承诺在一定时间内达到某一能效目标,政府给予承诺方以某种形式的激励。在1992年联合国通过了《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后,提高能源效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自愿协议形式被发达国家所迅速而广泛的采用。欧洲和美洲已有10多个国家采取了这种措施,欧盟有300多个这样的协议,日本有30000个地方性防止污染协议,美国有40个联邦一级的自愿协议。自愿协议是目前国际上应用最多的非强制性的节能措施,在荷兰、挪威等国已经取得显著的成效。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也通过自愿性计划来推进节能工作的开展。如联邦政府提出了自愿性“温室气体挑战计划”,并提供经费支持。到2000年参与该项计划的企业达500家,预计2005年将达1000家。参加该项自愿计划的有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能源企业,机械加工、金属制品、钢、铁、铝、水泥等生产企业,以及食品加工类企业。通过实施各种节能提高能效措施,不仅取得了经济效益,也产生明显的环境效益。据统计,2000年参加企业共减少2300万吨二氧化碳排放。

从国外的实践看,自愿协议的对象一般是耗能产品,如钢铁、建材等。实际上,自愿协议是对政府采用的成本较高的其它政策措施或政治上不可接受方案的一种替代。因此,作为一种“软”措施,自愿协议对企业的影响与“硬性”手段(如标准、税收等)相比是不同的。为了取得预期的效果,往往需要与其它政策措施(如税收、投资补贴等)联合使用。

五、政府自身节能,率先垂范

除了采取强制性措施、激励手段和提供节能服务外,国外政府还从自身节能入手,推进全社会的节能。研究表明,政府(包括国防及教育等公共部门)已成为许多国家消费能源最多的部门,能源消费在行政经费支出中占很大的比重。因此,政府自身节能不仅可以减少其能源消费、节约开支;可以通过政府采购,拉动节能产品的需求;可以起示范作用,带动企业和社会节能;更主要的还能增强节能法规和政策的权威性:要求社会公众执行的,政府自身首先做到。

澳大利亚非常重视政府机构的自身节能工作,以节约费用、实现减排温室气体的目标。澳联邦政府规定,所有政府机构均要向工业、旅游和资源部报告年度能耗状况,同时向国会提交报告,接受议会和公众的监督。他们采取的主要措施有,采用能效标准更高的建筑物标准体系;对新建和改造建筑物、办公设备、电器设备执行最低能耗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和其它可再生能源技术;政府交通工具执行新的燃料效率指标;开展生态办公室计划,在办公环境节约利用能源资源;联邦机构的政府采购必须是四星能效等级以上的产品等。联邦政府的表率作用对各州和地方政府产生了积极影响,他们也先后建立了类似的能耗状况年度报告制度。1998~1999年度报告显示,联邦政府总能耗降低了9%,温室气体排放降低了8%。

美国1985年就推出了政府节能计划。在对能耗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美国制定了白宫短期及中长期节能行动计划,通过各种降低能耗、改善建筑和设备能耗状况等措施,实现降低能耗的目标。老布什总统批准了白宫节能计划,克林顿总统任期内签订了节能合约。1992年美国《能源政策法》又对联邦政府机构提出了具体的节能目标:1995年单位面积建筑物能耗在1985年基础上降低10%,2000年降低20%。联邦政府12902号行政令进一步要求各政府机构2005年节能30%。到2000年,该计划的阶段性目标已经实现。

六、国外政府节能管理的总体趋势与经验

我们可以在各国政府部门的节能管理机构设置、增加公共财政投入、采取的政策措施等方面,得出国际上节能领域的一些总体趋势。

一是政府在节能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由于节能动因已经从能源安全转向环境保护,无论是能源安全还是环境保护,都有相当程度的“外部性”,不是完全依靠市场发挥作用的领域,需要政府的干预;节能产品也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需要政府提供公正的信息加以引导。即西方国家政府在节能领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二是政府部门中有专门的机构负责节能。尽管世界各国的情况并不相同,但总可以找到负责节能的政府机构。有的国家归能源部门管理,如美国和加拿大;有的国家归经济部门代管,如日本的资源能源厅(副部级);有的国家实行综合管理,如澳大利亚的工业、旅游和资源部。

节能管理机构的级别,一般为局级编制,美国、日本都是如此。从人员数量的变化看,一些国家增加了人员编制,如日本在节能和新能源局升格后,管理人员增加到65人。一些国家节能管理人员有所减少,如1998年美国能源部改革时,能效和新能源局的人员由最多时的649人减到530人,现在约450 人。同时中介组织在节能领域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三是政府在具体推进节能的方式方法上,对企业的直接行政干预较少,鼓励性措施和惩罚性措施也都有法可依。在措施上,从强制性、激励性,到咨询服务、与企业协议等多个层次同时推进,既制定强制性的法规和标准,也采用自愿协议和市场机制;既推进企业和社会节能,也重视自身节能,起表率作用。管理内容上,重点抓终端用能设备和设计规范两个“源头”。

共财政预算,支持节能项目的实施和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建立统计指标体系,重视数据和信息的搜集和发布,做好节能的基础性工作。

节能领域的国际趋势,值得我国改革政府机构时重视;国外政府推进节能工作的方式方法,值得我国节能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未来工作中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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