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贿罪的实务问题
行贿罪(crimeofofferingbribes),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行贿罪的立案标准分为对个人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三种情况。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行贿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关于行贿罪的实务问题:
(一)行贿人被追诉前因主动交代行贿行为,揭发他人受贿犯罪的内容属于如实供述行贿事实的一部分,可能构成行贿罪的自首,但不是“又具有重大立功表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编著的《刑事审判参考》第1020号案例“刘凯受贿案”,可以得知刘凯在担任某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18.5万元人民币,到案后刘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的其他受贿事实,并主动交代了其向张海行贿的事实。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刘凯供述其使用部分受贿款向他人行贿,必然供述对方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不属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不能认定为立功。
在行贿案件中,如果行为人在供述行贿事实时,如不供述对方的受贿事实,其供述的行贿事实就不完整,达不到如实供述的要求,故其对他人受贿犯罪的揭发,并未超出其对行贿犯罪承担的如实供述范围,不能另外构成立功。虽然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具有揭发他人犯罪的作用,但贿赂犯罪属于对合犯,实施贿赂行为的双方互为实现特定犯罪的必要条件。因此本案不能再认定其构成立功,否则就属于对一个行为的重复评价。
(二)“对侦破重大案件”中的重大案件要求是行贿人行贿对象构成的受贿罪之外的重大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金额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此处“对侦破重大案件”中的重大案件要求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等情形。而根据前述(一)的分析,行为人供述收受其贿赂的人的受贿行为不属于立功的范围,因此即使受贿者构成的犯罪有可能因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而属于重大案件,但不属于此处规定的重大案件,行为人如果想通过“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而获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量刑,其重大案件应该是接受其行贿受贿人构成受贿罪之外的犯罪,这一重大案件可以同样是构成受贿罪的重大案件也可以是构成其他罪名重大案件。
(三)“又具有重大立功表现”要求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重大立功的规定且排除行为人供述收受其贿赂的受贿人的犯受贿罪的行为
同样根据前述(一),行贿人主动交代的他人收受其贿赂的犯罪事实只是属于其如实供述的内容,不属于立功的范围。此时的立功除了按照《关于处理自首金额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认定,还应按照行贿罪的规定排除掉行为供述收受其贿赂的受贿人的受贿罪的行为。因此处的受贿罪并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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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标准
具体分为对个人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三种情况:
对个人行贿罪立案标准
对个人行贿涉嫌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予定罪:
(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②向三人以上行贿的;③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④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对单位行贿罪立案标准
对单位行贿涉嫌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予定罪:
(1)个人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十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②向三个以上单位行贿的;③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④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单位行贿罪立案标准
单位行贿涉嫌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予定罪:
(1)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②向三人以上行贿的;③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④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犯罪构成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和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犯罪对象是公务人员个人。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2、用钱财收买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3、违反国家规定,给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
4、数额较大。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行为人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贿人对于自己行贿行为的目的、性质都十分清楚,但为了谋取私利而仍然为之的故意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