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差额选举 差额选举方法

2017-03-27

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差额选举,有利于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发扬党内民主,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下面就让小编来给你科普一下什么是差额选举。

差额选举的基本简介

含义

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区别于“等额选举”)。

有关候选人:

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我国设置

我国从1979年选举法开始变等额选举为差额选举。

(1)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

(2)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3)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4)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5)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新的选举法。其中将等额选举改为差额选举,被视为一大亮点。

(6)1990年,《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发布,随后,《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通过,规定就党的地方组织和党的基层组织而言,部分党内职务要实行差额选举。这是将差额选举引入党内选举。

(7)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适当扩大差额推荐和差额选举的范围和比例。

(8)3年后,在中共十七届全国代表大会上对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预选,预选采用差额选举办法,差额比例在百分之八以上。

(9)2011年3月14日,温家宝总理在两会上提出,中央委员会的选举当中实行了差额选举。

差额选举的方式

差额选举有两种方式:

1、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

2、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我国1953年制定的选举法规定,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实行等额选举。差额选举作为一项基本的选举原则,是从1979年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修改后开始实行的。根据我国现行选举法和地 方组织法的规定:

1、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一律实行差额选举。具体的差额幅度为,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2、人大常委会主任、秘书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人民 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1 人,也可以等额选举。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乡、民族乡、镇的人大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职领 导人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1至3人,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

具体差额数由本级人大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人数超过差额数,实行直接选举的要经过选民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按多数人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实行间接选举的则应在酝酿、讨论的基础上先进行预选。

2007年10月,十七大新闻发言人李东生在回答外国记者提问时表示,中央委员会是按照党章的规定选举产生的。十七届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将由参加十七大的代表和特邀代表,按照大会通过的选举办法,无记名投票产生。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均实行差额选举。

差额选举的原则

1、可以让选民或代表对候选人进行比较,并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自己信赖的人当人大代表或本级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有利于增强选举人的主人翁责任感。

2、实行差额选举,在选举中引入竞争机制,意味着对候选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利于候选人更好地发扬长处,克服不足。

3、实行差额选举,使当选者增强对人民负责的责任感,有利于克服人身依附观念和恩赐观念。

4、差额选举拓宽了候选人提出的渠道,扩大了候选人的选择 面,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5、实行差额选 举有利于改进干部管理体制,使干部管理部门对干部的考察更加认真,选拔干部更注重民意,从而有利于党风建设的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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