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广告管理条例全文
广告管理是国家管理经济的行为,是中国工商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下面小编收集了相关信息供大家查阅!
中国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版本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告管理,推动广告事业的发展,有效地利用广告媒介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电影、路牌、橱窗、印刷品、霓虹灯等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刊播、设置、张贴广告,均属本条例管理范围。
第三条 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
第四条 在广告经营活动中,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 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六条 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分别情况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一)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具备经营广告业务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发给《营业执照》;
(四)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应当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第七条 广告客户申请刊播、设置、张贴的广告,其内容应当在广告客户的经营范围或者国家许可的范围内。
第八条 广告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不得刊播、设置、张贴:
(一)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
(二)损害我国民族尊严的;
(三)有中国国旗、国徽、国歌标志、国歌音响的;
(四)有反动、淫秽、迷信、荒诞内容的;
(五)弄虚作假的;
(六)贬低同类产品的。
第九条 新闻单位刊播广告,应当有明确的标志。新闻单位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刊播广告,收取费用;新闻记者不得借采访名义招揽广告。
第十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为卷烟做广告。
获得国家级、部级、省级各类奖的优质名酒,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做广告。
第十一条 申请刊播、设置、张贴下列广告,应当提交有关证明:
(一)标明质量标准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省辖市以上标准化管理部门或者经计量认证合格的质量检验机构的证明;
(二)标明获奖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本届、本年度或者数届、数年度连续获奖的证书,并在广告中注明获奖级别和颁奖部门;
(三)标明优质产品称号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政府颁发的优质产品证书,并在广告中标明授予优质产品称号的时间和部门;
(四)标明专利权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专利证书;
(五)标明注册商标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
(六)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广告,应当提交生产许可证;
(七)文化、教育、卫生广告,应当提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
(八)其他各类广告,需要提交证明的,应当提交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的证明。
第十二条 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广告业务,应当查验证明,审查广告内容。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广告,不得刊播、设置、张贴。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张贴,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城建、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制订规划,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监督实施。
在政府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张贴广告的区域,不得设置、张贴广告。
第十四条 广告收费标准,由广告经营者制订,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物价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广告业务代理费标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国家物价管理机关制定。
户外广告场地费、建筑物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物价、城建部门协商制订,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广告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广告会计帐簿,依法纳税,并接受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广告业务,应当与客户或者被代理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责任。
第十八条 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停止发布广告;
(二)责令公开更正;
(三)通报批评;
(四)没收非法所得;
(五)罚款;
(六)停业整顿;
(七)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广告客户和广告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广告客户和广告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户和消费者蒙受损失,或者有其他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受害人可以请求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受害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1982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从三个层面解读《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出台意义
李易:中国知名互联网学者,“互联网红利”概念提出者,首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官方会刊卷首语署名作者。现任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研究咨询中心副主任,上海社科院互联网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电子工业出版社《互联网+》《分享经济》丛书主编,号百控股、传化股份、硕贝德等多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春秋航空、依米康等多家上市公司首席“互联网+”顾问,多个国家部委及地方政府特聘专家,多所知名高校客座教授。个人已陆续出版《移动的力量》《互联网+:中国步入互联网红利时代》《每一个行业都会有一个UBER》等近十部畅销著作。
今日,国家工商总局正式发布《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
作为一个扎根全球互联网领域的学术工作者,本人认为,《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及实施,对于我国依法治国方略而言,也许只是一小步,但是,对于我国网络空间治理而言,无疑是一大步。
网络空间治理迈出一大步
党的十八大正式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空间”和“时间”上将“依法治国”提到了一个新高度。
国家工商总局制定并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无疑是从“网络空间治理”维度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表现,这也充分体现了国家工商总局对“全面”和“加快”的深刻理解与积极行动。
事实上,在此之前,我们已经欣喜的看到,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6月25日对外发布了《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明确定义了什么是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和监督管理执法主体。另外,该规定还对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提出了主体责任的具体要求,在我看来,这些要求也充分体现了互联网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与历史使命。
总而言之,无论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还是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都无疑会大大促进我国网络空间的清朗与净化,从“网络空间治理”维度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
互联网企业概莫能外
4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京主持召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在谈及“增强互联网企业使命感、责任感”这个问题时特别强调,“做搜索的不能仅以给钱的多少作为排位的标准”。
值得关注的是,伴随着互联网的升级换代,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本身也在升级换代,搜索引擎企业早已不是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唯一提供者,新闻网站、微博、微信、网购平台等各类互联网企业也是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提供者,而这一点往往被中国网民和媒体所忽略,由此而来,客观上也造成了搜索引擎企业背负了太多的舆论监督甚至道德谴责,而其它隐形的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则成功逃避了监管。
正因为如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6月25日正式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明确定义了什么是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即“凡是运用计算机技术从互联网上搜集、处理各类信息供用户检索的服务”,这个定义及时准确的刷新了以往中国网民对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认识,由此而来,中国网民开始认识到,包括百度在内的搜索引擎企业并非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唯一提供者,新闻网站、微博、微信、网购平台等各类互联网企业也是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自然也要接受监督与监管。
国家工商总局今天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同样意义重大,该办法明确将付费搜索服务界定为广告,在我看来,这个界定堪称中国互联网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众所周知,在我国,付费搜索服务究竟属不属于广告,学术界、业界和相关政府部门长期以来争论不休。据我所知,早在2011年,国家工商总局就批准了互联网广告监管课题的立项,广告司牵头成立了起草小组,开始互联网广告监管的专题研究。此后几年,广告司通过召开各类主体专题座谈会、走访调研等多种方式不断征求意见,其中司领导带队赴地方基层、互联网企业调研走访以及约谈有关互联网企业18次,并多次召开不同规模的工商系统、互联网企业座谈会,广泛征求了互联网企业、业内专家、地方工商局、消费者代表的意见,形成《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初稿,并在不断听取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不断修改完善,陆陆续续进行过几十次补充、修改和完善。
今天,千呼万唤始出来,国家工商总局正式出台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次将付费搜索服务明确界定为广告,这无疑是我国在规范发展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道路上迈出的重要一步。
言而总之,无论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还是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都无疑会大大促进我国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无疑都是贯彻落实“总书记419讲话”精神的具体表现,也必将倒逼中国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真正做到不能仅以给钱的多少作为排位的标准。
信息搜索服务,明天会更好
在我看来,伴随着《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以及《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及实施,中国互联网广告业特别是中国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业将告别“无法无规、野蛮增长”的原始时代,讲政治、守规矩、走正道、有实力、勇创新的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企业将迎来新的历史性发展机遇。
当然,短期来看,这无疑将给行业带来阵痛。但是,也正因为如此,新政必将在中国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业掀起一场淘汰狂潮,不讲政治、不守规矩、不走正道、没有实力、拒绝创新的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企业必将被淘汰出局,而这无疑将大大促进中国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从而更好的保护中国网民的合法权益、更好的体现“一切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
事实上,许多中国互联网企业掌门人已经意识到这一问题。
此前,百度创始人李彦宏就曾在百度的内部公开信中称,“要建立起用户体验审核的一票否决制度,由专门的部门负责监督,违背用户体验原则的做法,一票否决,任何人都不许干涉。”李彦宏对此还不惜抛下狠话,“这些个措施,也许对公司的收入有负面影响,但我们有壮士断腕的决心,因为我相信,这是正确的做法!是长远的做法!是顺天应时的做法!”
阿里巴巴创始人马云也在不断对外传递类似的信息,甚至把用户体验像宗教一样崇拜。
腾讯创始人马化腾在公开场合多次表示,要考虑用户体验和利益,要在用户体验和企业营销的利益找一个平衡点,并考虑在朋友圈禁止红包类的营销行为。
所以,个人认为,无论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还是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它们都为中国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业塑造了一个更加公平公正、透明高效的商业环境,讲政治、守规矩、走正道、有实力、勇创新的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企业也必将迎来新的历史性发展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