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如何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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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社会管理是保障社会秩序的必须,管理社会是社会主义社会人民群众的权利。人民群众对于社会的管理,是通过他们自己对社会全方位、多层次地直接参与实现的,而不是只有一部分人代表他们行使这个权利的。保障人民群众对于社会的管理权,是科学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社会避免“社会公仆”蜕变为“社会主人”、防治消极腐败现象的重要举措,也是使社会保持和谐稳定、激发广大人民的积极性、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如何做好
(一)加快行业协会民间化步伐
制定出台《郑州市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意见》等文件,明确“政会”脱钩的范围、内容、工作步骤及相关政策。限时完成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人、财、物等方面的脱钩工作;通过政会分开,改变行业协会的行政化倾向,促进行业协会按照市场对资源配置和行业发展的要求,自主办会、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主发展;提高行业协会的权威性,逐步实现行业协会无主管单位,由民政部门直接登记的管理体制。
(二)稳妥推进政府对行业协会的职能转移
职能转移的原则。除了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之外,与行业管理相关的技术性、服务性的事务,政府应逐渐将职能转移给行业协会。
职能转移的范围。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组织力量对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能逐个进行审核,明确哪些职能必须由政府继续履行,哪些职能应该移交行业协会。可参照杭州、温州的做法,明确规定哪些是必须向行业协会移交的职能,如行业信息统计、运行分析,行业技术、质量及服务标准制定等等。
职能转移的方式。进行行业协会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试点,通过授权、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行业协会承担部分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三)明确行业协会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制度化的自律机制
借鉴深圳发布《行业协会法人治理指引》的模式,明确行业协会的社会责任、内部治理结构、活动规则、财务管理、事务公开等事项,形成制度化的自律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组织、协调、服务、监管方面的职能作用。同时结合监督评估体系,规范和促进行业协会正常、健康的发展。通过行业内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方式增强行业协会自身的合法性和公信力,引导会员企业实现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
(四)加强政策扶持,完善保障措施
加强政策扶持。建议出台《郑州市行业协会条例》,从地方行政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行业协会分类管理的原则,规定行业协会的应有职能和参与职能,明确界定行业协会的责任、权利、义务及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在人大、政协中增加行业协会代表名额,利于行业协会就行业的重大政策发展和社会利益关系协调问题与政府决策层进行沟通。设立行业协会发展专项资金,参照外地市的做法,每年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并制订相应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稳步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参照深圳模式,建立购买服务体系,试行“政府购买服务”,对市场发育程度比较高的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可通过招标采购或特定委托等方式“购买服务”。深圳市每年拿出1个亿、北京市2011年拿出两个亿的资金用于购买服务。建议我市拿出适量的费用用于试行行业协会的购买服务。政府部门委托行业协会办事的“费随事转”要纳入市财政预算,定向拨付,专款专用,程序公开,资金流向公开,严格审计监督,注重实际效益。
建立资质评审制度。我市行业协会专职人员的数量与实际需求相差较大,这些需要智慧与能力的工作岗位对大中专毕业生具有强大的吸引力。建立完善的行业协会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资格评估、社会保障等机制,维护行业协会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实现行业协会工作人员的职业化,可以吸纳、稳定和扩大行业协会专职人员队伍,同时可以把握对协会发展方向的主导权。
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体系。民政局相关部门应负起行业协会登记注册后的监管职责。建立严格的公示披露制度和行业协会绩效评估制度,健全社会力量对行业协会的监督渠道。加强对行业协会开展活动及其组织运作过程的动态监督、评估。对不达标行业协会要限期整顿改进,对名存实亡的行业协会,要依法整顿重组,甚至注销。
(五)进一步优化行业协会结构布局
大力发展新型行业协会。在商务贸易、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纺织工业、环境保护、金融保险、文化旅游、现代农业、现代物流等领域培育和发展新的行业协会。
大力调整行业协会结构。按照“一业一会”的要求,积极推进行业协会的重组改造,引导名称相似、业务相近或交叉的协会向同行业优势协会集聚;对行业范围过大且特征不明显的行业协会,引导其进行分立分设。打破行政区划界限,支持企业集中、产品和市场优势明显的行业,组建或改造为区域性的行业协会。
扩大行业协会覆盖面。通过服务活动的开展,提高行业协会覆盖率,行业协会发展会员要打破部门、所有制、经济规模等界限,注意吸收民营、外资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入会,提高行业协会的代表性。吸收与行业相关的科研院所和符合条件的外地在本市的同业经济组织入会,增强行业协会的功能。
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如何做好
第一,行动主动性。
“复杂性”推进了社会的开放性和流动性,增强了人们彼此之间的联系,凸显相互依存。“从相互依存的观点出发,’共同命运‘并不是选择问题。依赖于我们选择的是,共同的命运将在共同毁灭中终结,还是产生共同的情感、目的和行动。”[34](序P18)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单纯地从自由放任或者积极干预的角度去对社会治理力量进行控制的做法,无疑将会带来走向共同毁灭的严重后果。政府对社会治理的引导首先要建立在政府从“旁观者”向“行动者”转型的前提下,将以往高高在上的社会管理身份改变为与其他社会治理主体平等的位置,因此在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将主动融入社会发展,主动承担起引导的责任,通过培育社会治理力量的治理能力来建构起合作治理的局面。
第二,战略规划性。
根据詹姆斯·米奇利的考查,“规划的概念由来已久,它得到乌托邦人士的推广,尤其是19世纪的乌托邦社会主义者。规划也是马克思主义经济政策的中心内容,首先在苏联被大规模采纳。虽然苏联的规划体系在西方遭到普遍的批评,但规划观念在西方工业国家逐渐流行起来”[35](P56)。不过,就规划的使用而言,西方发达国家的政府深谙于简单性控制手段运用而缺乏大规模尝试的勇气,仅仅将“规划”限定在城市治理方面,因而极大地约束了“规划”对于社会发展的积极引导作用。在复杂性条件下,政府引导社会治理“首先关注的是战略而非改革”[36](P74),政府会在从“执行者”向“规划者”的华丽变身中,以前瞻性的行政代替回应性的行政,将前瞻性的规划应用于社会治理的各个方面,通过对社会治理的战略性谋划来推进社会进步。
第三,智慧监管性。
在传统的社会管理中,“监管”作为一种手段,经常被应用到商业性监管甚至是“政府内监管”的领域,不过,这些监管在本质上依然属于控制型技术的范畴,属于政府站在管理的高位对社会诸领域的管控。克里斯托弗·胡德和科林·斯科特研究了英国的管理机构监管和新公共管理运动,结果发现政府站在高位的监管难以逃离“解除规制”与“增加监管”的镜像式发展悖论。[37]政府对社会治理进行引导的过程中采用的是一种“智慧型”的监管手段。因为政府把自身置于社会治理之中,真正地从监管自身出发来推进对社会事务进展情况的事中与事后的监管,同时通过有效的监管来引导社会治理力量的发展和参与社会治理。
第四,灵活适应性。
鲍曼用“稳固的现代性”和“流动的现代性”来说明不同的政府社会管理逻辑。在稳固的现代性中,政府依赖于管理制组织体系采取“以不变应万变”的策略进行社会管理。“在现时代的’流动阶段‘,两种情况都出现在了人类生活中。在绝大多数时候,路标和定位点都是不断变化的;它们通常在它们指向的目的地被到达以前就改变了,而且,它们几乎等不及漫游者记下走过的轨迹就改变了。”[38](P60)政府需要彻底转变传统的思维。政府引导社会治理将会用“以变应变”的思维来替代“以不变应万变”,从“稳固(性)崇尚者”转变为“流动(性)倡导者”,始终站在“变”的立场来灵活应对社会危机以及处理好与其他社会治理力量的关系。
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如何做好
一、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管理的依靠力量
社会管理的实质是什么?社会主义国家社会管理的特殊规定性是什么?这是我们进行社会管理必须要弄清楚的问题。
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国家是阶级社会中的特殊的公共权力,其本质是阶级统治。但阶级统治并不是国家职能的全部,国家职能还包括社会公共事物管理职能,这后一种职能往往是为人们所忽视的。在无产阶级革命后,国家职能中的社会管理职能将得到保存。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总结了巴黎公社经验,指出:“旧政权的纯粹压迫性质的机关予以铲除,而旧政权的合理职能则从僭越和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当局那里夺取过来,归还给社会的负责任的勤务员。”“政府的压迫力量和统治社会的权威就随着它的纯粹压迫性机构的废除而被摧毁,而政府应执行的合理职能,则不是由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机构,而是由社会本身的负责的勤务员来执行。”恩格斯在《论权威》中说:“所有的社会主义者都认为,政治国家以及政治权威将由于未来的社会革命而消失,这就是说,社会职能将失去其政治性质,而变为维护社会利益的简单的管理职能”。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指明了国家职能的变化趋势。就我国而言,我们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职能既有阶级统治职能,又有社会管理职能,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的是,社会管理性质和依靠力量发生了变化。
二、群众路线是社会管理的根本原则和方法
社会主义的社会管理,既是维持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秩序,保障人民群众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的需要,同时又是培养全面而自由发展的人的过程。为了人民群众、依靠人民群众进行社会管理,既是科学社会主义原则的要求,又是我们做好社会管理的独特优势。要摈弃那种把社会管理仅仅看做是维稳或社会管控的观点,单纯政府“管”、群众服从的观点,少数人管、多数人服从的观点。群众路线是做好社会管理工作的根本方法,它不仅深刻影响我们的工作态度,而且影响我们的工作方法和成效。什么时候我们更多地依靠群众、组织群众参与社会管理,我们的工作成效就是事半功倍的,为人民群众所理解的。这一点从我们依靠诸如群防群治、专群结合、综合治理等方法取得较好成效的实践上,已经得到证明。这在实现社会转型、经济体制转轨,社会利益矛盾凸显、社会冲突多发的背景下,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三、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管理需要组织的形式
人民群众是社会的主人,是社会管理的依靠力量,这是个根本的原则,但是人民参与社会管理又必须通过组织起来的方式进行的,因为社会管理是社会化的活动,需要社会化了的个体的力量才能承担。党的十八大提出了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格局,为我们的工作明确了方向和要求。党委必须领导,政府必须负责,同时要切实解决党善于领导、政府善于负责的问题。要破除党和政府包打天下的观念,树立社会组织是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渠道和方式的观念,把政府不该管、管不好也管不了的事项转移给社会组织承担。对于社会组织,既要反对不信任主义,也要反对放任自流主义,更要反对所谓的独立于党和政府领导的“公民社会”的观点,努力建立规范的“政社合作”机制,形成新型的、平等合作的关系,创新政府和社会组织合作的途径和方式方法。
四、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管理需要法治保障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治国方略。社会建设,如同一切建设一样,都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需要把党的领导、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一是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管理,要在法治的总体框架内进行。社会管理从长远来说要致力于构建公正的社会秩序,需要党委、政府、社会组织等形成合力。为此,需要通过法治明确党委、政府、社会组织的地位作用、责任义务,各自按照法律规定发挥作用。二是要按照“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培育社会组织。这其中,“依法自治”既是对社会组织赋予的权利,也是对社会组织做出的引导和约束。自治不是放任自流、为所欲为,而是要依法行事。同时,社会组织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权利、程序等有序参与社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