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后公司不续签怎么办

2017-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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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当事人双方都应当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合理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 科学合理地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发展都有很大帮助。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长期规划和目标任务,对劳动力的使用进行科学预测,合理规划,使劳动合同期限能够长短并用,梯次配备,形成灵活多样的格局。

合同到期后公司不续签怎么办

如果您想现在同公司解约,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您不想现在同公司解约,而公司也不同您解约或者续订劳动合同,那么在你们的劳动合同到期之后,劳动合同自行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后,您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您可以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除此之外,您有权要求公司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您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不续签合同并且不需要任何理由,但是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从2008.1.1后在该单位的已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相关案例:

两次合同期满后公司不续签 被判赔3万余元

员工张某与企业签了两次劳动合同,期满后企业不想跟他续签了,张某申请仲裁。仲裁委认为企业没有继续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最终裁决给予3万余元经济赔偿金。企业不服,起诉到法院,希望法院不要支持对张某的赔偿。近日,新津法院作出判决,不签合同违法,照赔。

张某在成都开利爱得瑞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企业生产部担任领班职务,先后于2008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2011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分别与该企业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4年6月12日,该企业向张某送达《劳动合同不续签通知》,告知他劳动合同于2014年6月30日期满后,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2014年6月23日,张某向该企业递交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申请书。当月27日,该企业再次告知合同期满不续签合同事宜。后张某申请仲裁,要求该企业向其支付经济赔偿金68031.72元。2014年8月21日,新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该企业支付张某赔偿金68031.72元,减去前期已支付的34015.86元,该企业再支付申请人34015.86元。用工单位不服,提起诉讼。

新津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先后与该企业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于2014年6月23日提出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申请,且无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该企业却不同意继续订立合同的行为属违法终止劳动合同,依法应以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给予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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