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2017-06-22

导语:产品质量法的的适用范围?产品质量法的的适用范围很广,总共分为主题适用范围和客体适用范围,其中主体适用范围包括监管组织、消协、用户等参与消费以及与消费有关的部门及组织。而客体适用范围则是生产出来的各种产品,因此天然物品;农副产品;初级加工品;建筑工程;专门用于军事的物品;人体的器官及其组织体是不能适用于产品质量法的。

产品质量法的的适用范围

一、产品质量法的客体适用

1、产品的含义。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同时,又规定:“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第73条同时规定:“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另行规定。”

由此可见,下列物品不适用《产品质量法》:

(1)天然物品,如煤、油、水等;

(2)农副产品;

(3)初级加工品;

(4)建筑工程;

(5)专门用于军事的物品;

(6)人体的器官及其组织体。

2、产品质量的含义与分类。产品质量指产品应具有的、符合人们需要的各种特性和特征的总和。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颁布的《质量术语》对产品质量的界定,“产品特性”指产品必须具备规定的、或潜在需要的性能。也即产品自身应固有的安全性、适用性的一般性能,以及可替换性、可维修性等个别性能。

在我国,产品质量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性、安全性和其他特性的要求。根据“需要”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否满足用户、消费者的要求,以及符合、满足的程度,产品质量可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大类。

合格又分为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符合部级质量标准、符合行业质量标准和符合企业自订质量标准四类。

不合格产品包括:

(1)瑕疵。瑕疵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用户、消费者所需的某些要求,但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未丧失原有的使用价值。产品瑕疵可分为表面瑕疵和隐蔽瑕疵两种。

(2)缺陷。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包括设计上的缺陷、制造上的缺陷和未预先通知的缺陷。

(3)劣质。劣质是指其标明的成份的含量与法律规定的标准不符,或已超过有效使用期限的产品。

(4)假冒。假冒是指该产品根本未含法律规定的标准的内容,以及非法生产、已经变质的而根本不能作为某产品使用的产品。

二、产品质量法的主体适用范围

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是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包括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同时也包括与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有关的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等。

2、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是产品质量监督的辅助性机构。包括各级消费者协会、用户委员会等。

3、用户。指将产品用于集团性消费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4、消费者。指将产品用于生活性消费的社会个体成员。

5、受害者。指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遭致人身、财产损害,从而有权要求获得损害赔偿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与社会组织。

6、产品责任主体。产品责任主体是指产品责任的承担者。

【内容扩展】:

产品质量法的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一、产品质量法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进行第一次修正。2013年1月,全国质量监督部门表示将在推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消费品质量安全法》、《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等立法研究。

二、产品质量法的宗旨

制定《产品质量法》的宗旨是: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为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三、产品质量法的基本原则

(1)贯彻“质量第一”的原则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满足最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高水平的需要,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策,因而“质量第一”应当是我国产品质量立法必须长期坚持的战略方针。

(2)贯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产品质量法实质上就是产品质量责任法。而产品质量责任集中的是对消费者的责任。

(3)实行统一立法、区域管理的原则

国家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制定并实行强制性标准;对其他产品,主要采取国际通行的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质量认证等引导方法,加强对市场商品的监督。

(4)实行奖优罚劣的原则

国家一方面要奖励优质产品和质量管理先进的企业和个人;另一方面要严厉制裁制假、售假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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