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新农村建设与农村社会工作
[论文摘要]新农村建设的推行与农村社会工作的提出,具有共同的社会基质,暗含了两者之间的不可替代性和互补性。如何发挥两者优势,弥补两者不足,真正实现他们互惠共生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
[论文关键词]新农村建设 农村社会工作 不可替代性 互补性
2005年,中共中央召开了十六届五中全会,并在会上针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出现的新变化、新情况提出了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会议认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扎实稳步地加以推进。2006年,中共中央提出建设一支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社会工作也由教育研究阶段步入制度性建设阶段.农村社会工作也以此为契机获得了长足发展。比较新农村建设和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工作,两者在推动农村社区发展、建设社区文化、改善村民关系方面有许多共通之处,如农村社会工作中倡导政府及社会政策的改变与新农村建设的管理民主、农村社会工作中的社区发展与新农村建设的生产发展或生活宽裕、农村社会工作中社区教育和社区卫生项目与新农村建设的村容整洁和乡风文明等都有相似之处。既如此,国家在推行新农村建设时为什么还要提倡农村社会工作,在开展农村社会工作时为何要实施新农村建设?笔者将从历史审视、现实比较和未来指向三个时间维度来分析两者的共同基质、不可替代性和互补性。
一、历史分析:两者产生于共同的历史渊源和社会背景。使其具有可比性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提出并不是突然非理性的行为,是基于历史农村改革与建设的先例和社会大环境所发生的新变化、新情况而缜密论证的产物。同样,农村社会工作的研究与推行并不是一朝一夕实现的,是经过长期历史上传统社会工作和我国特色相结合的实践产物。审视历史农村建设与改革进程,两者的产生有共同的历史背景和社会基础。
历史实践证明,任何一项社会发展战略的提出和专业手法的运用都依赖于当时的社会背景。民国以前、地主占有土地,他们赶走原来的土地所有者(即农民),然后把土地租佃给这些无地农民,由农民自行开发与耕种,缴纳地租。在长达二千年的封建社会中,农业生产所有制虽然没有发生改变,但在不同的时期也出现了许多推动农业生产发展的制度颁布,如北宋时期的王安石针对土地大势兼并阻碍经济发展的社会背景,提出了运用青苗法、募役法、方田均税法和农田水利法等措施来调整封建国家、地主和农民关系的政策以及发展农业生产。虽然农业社会也不乏贫困和社会问题,便是人们主要是靠家庭、家族和新朋好友来解决问题,这种低度分化和低流动性不可能育化出现代社会工作。民国时期,我国内忧外患,中国农业社会极度衰落凋零,一批有识之士希望通过乡村建设来救治中国社会。其中,乡村建设中的许多探索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一定的差异,但在基本内核上却有相通之处,如梁漱溟的文化建设和晏阳初的“四大教育”与新农村建设的乡风文明、培育新型农民相似。同样,一批学者也在这一时期探索农村社会工作即农村社会调查,李景汉带领组织25名学生对黑山扈村21个家庭进行了调查并撰文《北平效外之乡村家庭调查》。乡村建设由于有费孝通等批社会学家的参与,也是我国特色农村社会工作的萌芽时期。建国以后至改革开放前,党和国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土地改革,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使农民真正成为土地的主人,极大的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不过,组织农民走合作化道路却违背了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使农村发展出现停滞甚至走向倒退,专业性农村社会工作此时也完全处于空白。改革开放以后,在全国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激发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增强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活力。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和国际化进程的加快,单位制社会解体和碎片化社会的逐渐形成,农村与城市的差距越来越大。加之,农村基础设施毁损严重、乡风衰落、卫生条件差、村民之间的关系越来越淡漠等现象的出现,极大的干扰了农业生产发展。在此社会背景下,我国党和政府推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并提出“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五个具体目标,协调农村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建设。也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农村社会工作进入快速发展期,农村社会工作者们也从农村社区贫困人口、残疾人群、老年人群体和有行为偏差的青少年等进行专业社会工作介入,更是从推动农村社区发展、社区文化建设、参与社区治理等方面出发开展社区服务,促进农村社区的和谐发展。
可以说,新农村建设的提出和农村社会工作的推行具有共同的社会基础,是共同社会背景的产物和历史实践经验的呼唤。他们从不同的角度出发,运用不同的手法作用于同一领域以期达到共同的目标。基于此,新农村建设与农村社会工作才具有可比较性,才能分析出他们的差异性和互补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