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产权纠纷案例对你有什么帮助?产权纠纷案例分析

2017-05-04

随着人们买房、卖方、房屋赠与等房屋交易活动的增多,在这个办理过程中以及房屋人因去世、离婚等多种原因引发的纠纷也在增多。对此,小编就针对多种房产产权纠纷案例进行分析和解读,以下的房产产权纠纷案例所提及的问题就是大家在买房前需要考虑和注意的。

问题一:丈夫私下给他人购买的房子能否要回?

案例:李梅(化名)与丈夫郭某共同生活居住了5年之后,郭某另外又结识了张女士,并且花费35万元给她买了一套房子。李梅知道情况后十分生气,后来郭某因为癌症去世。请问,李梅是否能够要回丈夫郭某给张女士购买的房屋?

解答:法律规定,郭某用的35万元是他和李梅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应当为夫妻共有,郭某瞒着李梅动用了这笔夫妻共同财产,李梅可以要回。但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规定,房屋的取得是以房屋的登记为效力。当时房屋登记的姓名是张女士,所以李梅不可以要回房屋。

问题二:购买的房子是“一房二卖”怎么办?

案例:张先生买了刘女士的房子,在变更产权登记之前,刘女士又将房屋卖给了王女士,并且进行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那么张先生能得到房屋吗?

解答: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不动产权利的取得应当以登记为要件,不进行登记,所以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权利皆无从谈起。尽管张先生于刘女士房屋买卖合同在先,但是不得对抗王女士对房屋的合法拥有。

问题三:一房多人共有,装修起争执,房屋装修,共有人少数服从多数?

案例:一家三人共有一套房屋,其应有部分各为三分之一,为提高房屋的价值,老大主张将此房屋铺上木地板,老二表示赞同,但是老三表示反对,那么老大和老二能给房屋铺木地板吗?

解答: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共同共有的则是,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为老大、老二的应有部分合计已经超过了半数,所以他们可以铺木地板。

问题四:离了婚,养子可否住此房?

案例:张先生和李女士结婚时住的两居室房屋,房屋是张先生单位分的。但是后来两人因为感情不和离婚,法院将房屋判给了男方,但是李女士可以暂时居住。离婚后李女士收养了一个孩子和她一起生活,不久李女士突然病故。她的养子要求继续在此居住,张先生不同意,要将房屋收回。李女士收养的孩子可以继续居住此房屋吗?

解答:居住权人对他人享有权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但是居住权不得转让和继承。而且,居住人应当承担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费用和物业管理费用,李女士离婚后对房屋拥有的就是居住权。由于居住权不能继承和转让,因此她收养的孩子不能继续住在他的房屋内。

问题五:老人去世房产归谁起纠纷,多份遗嘱相抵触时,以公证遗嘱为准。

案例:于老汉家住石河子市某小区,生前有4个儿子,妻子去世后老人在1998年7月于张某登记结婚,张某成了老人4个儿子的继母。张某到了于家后没有生孩子。于某也没有抚养过张某的孩子。2004年3月,于某病逝留下了建筑面积76平方米的房子,而这所房子是他于前妻在1993年购买的。早在2000年12月11日,于某就立有一份关于其死后房屋归谁的遗嘱,这份遗嘱经过公证处公证,内容为房子让给张某。但是在2003年4月29日,于某还立有代书遗嘱,将房子又让给腿部残疾的四儿子,并声明公证的遗嘱作废,可这份代书遗嘱没有见证人签字。同时还有几份代书遗嘱,内容均与公证过的遗嘱内容不一致。被老人立了多份遗嘱的房子在老人过世后由老人三儿子居住,张某等人要求要回房子。于是一场遗产继承纠纷产生。老人的三儿子将张某以及老人的其他儿子、孙子告上法庭。

解答:石河子市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于某病逝后,其名下的房子应当由继承权的人来继承,于某的配偶、子女以及父母均有权利参与继承。因此,于某配偶张某和于某的4个儿子都有继承权。于某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应当该以公证遗嘱为准。还有于某在遗嘱中处分了前妻的财产,所以公证遗嘱部分有效,因于某长子过世,其长子继承部分由长子之子女来继承。后法院做出判决,一个76平方米的房子被分割成数份。张某、于某的儿子以及孙子个继承了一部分。

房产产权纠纷案例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析解读这些,具体问题还需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小编提示大家遇事要保持头脑清楚冷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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