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

2017-06-01

《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已经深圳市政府三届四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经营、服务和管理,促进出租车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乘客、经营企业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经营、服务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以下简称绿色出租车)是指依照本规定取得经营权,营运区域在深圳经济特区外,运载四名及以下乘客,按规定标准收取租费的出租小汽车。

第四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及宝安区、龙岗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区运政管理机关)依照本规定对绿色出租车的经营和服务活动实行监督检查。

市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和劳动等部门依其职责协助市主管部门对绿色出租车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绿色出租车发展应当符合深圳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纳入深圳市公共交通总体规划,其总规模由市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发展需要进行宏观调控。

第六条 绿色出租车的经营企业由市主管部门采用招标方式确定。

绿色出租车的经营权(以下简称经营权)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市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偿使用费上缴市财政部门设立的银行专户,专款专用。

有偿使用费用于公共交通事业。经费开支由市主管部门统一列项、安排,报市政府批准后使用。

第七条 取得绿色出租车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必须依法经营,文明营运,为乘客服务,自觉接受市主管部门、区运政管理机关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 经营权的授予和收回、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从事绿色出租车经营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依照本规定取得市主管部门授予的经营权。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绿色出租车经营权和绿色出租车设定担保、转让或擅自处分。

第九条 绿色出租车经营权依法实行招标制度。经营权的招标按照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由市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

第十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资格;

(二)经营权期限;

(三)市政府确定的有偿使用费标准;

(四)绿色出租车投放数量;

(五)车辆主要技术标准;

(六)市政府确定的租费标准;

(七)服务设施的要求;

(八)评标标准和程序;

(九)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经营权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企业的下列情况进行评审和量化评比并确定中标企业:

(一)规模经营及专业管理;

(二)人才结构;

(三)设施条件;

(四)机构设置;

(五)规章制度;

(六)文明服务;

(七)行业贡献;

(八)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中标企业确定后,市主管部门应当向中标企业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企业。

中标企业应当于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主管部门全额缴纳有偿使用费。

第十二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自中标企业缴清有偿使用费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标企业颁发经营权授予文件。

经营权授予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经营权的授予;

(二)经营权范围;

(三)经营权期限和车辆数;

(四)经营模式;

(五)合同管理;

(六)服务质量承诺;

(七)履行对驾驶员的各项劳动用工义务;

(八)聘用驾驶员的程序及办法;

(九)放弃经营权、停业整顿、违规驾驶员及车辆的处理;

(十)经营权的收回。

经营权授予文件具体格式和要求由市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制订。

第十三条 投标企业均未中标时,市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四条 绿色出租车经营权期限为五年,自中标企业领受经营权授予文件之日起九十日后起算。

第十五条 经营期限届满前一年,经营企业可向市主管部门申请经营权延期。经营权期限只能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为五年。

经营企业在经营期限届满前一年未按市主管部门规定截止限期提出经营权延期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经营权延期。

第十六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经营企业的延期申请后,根据本规定第二十四条对经营企业在经营期限内历年的量化评价结果作出综合评价,并在经营期满三十日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经营企业对不予延期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经营企业获得经营权延期,应当按最近一次招标的绿色出租车有偿使用费标准于经营期满十五日前全额缴纳经营权延期的有偿使用费。逾期不缴清有偿使用费的,由市主管部门撤销经营权延期。

第十七条 经营期限届满未获得延期的经营权、依照本规定由市主管部门收回的经营权和经营企业在经营期限内自愿放弃的经营权,由市主管部门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八条 经营企业在经营期间内破产的,由市主管部门收回经营权、全部绿色出租车指标和相关营运证件,并在市主管部门监督下拆除营运设施,有偿使用费不予退还。

第十九条 经营企业在经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主管部门收回其经营权,有偿使用费不予退还:

(一)将经营权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的;

(二)将经营权设定担保或擅自处分的;

(三)擅自转让或变相转让经营权的;

(四)在经营期限内放弃经营权或擅自停止营运一年内累计达一个月的;

(五)一年内受到两次责令限期整改处罚的;

(六)乘客对经营企业服务评价或驾驶员对本企业管理制度评价连续两年在全市出租车行业内排名最后的;

(七)经营期限内经营企业年度审验不合格的。

第二十条 绿色出租车租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市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市物价部门批准公布后实施。

第三章 经营企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营企业经营绿色出租车业务应当采用直接经营模式,承担经营风险和经营管理责任。

经营企业直接经营模式是指:

(一)经营企业投资购置车辆,承担主要经营风险;

(二)经营企业与其聘用的驾驶员,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市主管部门印制的员工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员工服务合同应当报市主管部门或区运政管理机关备案;

(三)经营企业依法为驾驶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承担车辆税费。

第二十二条 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营运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制度,提高营运管理人员的专业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 经营企业应当对社会公布企业招聘录用员工程序,员工服务合同中的收费、收益分配方法和标准,企业的服务承诺,并制订具体服务承诺标准。

第二十四条 市主管部门、区运政管理机关应当每年对经营企业的经营机制、服务质量、车辆技术状况和服务设施、违章及投诉状况进行量化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经营权延期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市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定期开展乘客对经营企业满意度和驾驶员对所在经营企业管理制度的测评,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车辆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绿色出租车的车身基色为绿色,车身图案由市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二十七条 投入营运的绿色出租车应当达到下列条件:

(一)排气量在一千五百毫升以上的三厢新小轿车;

(二)符合环保标准且技术性能达到营运要求;

(三)由市主管部门和经营企业联合招标确定的统一车辆型号。

第二十八条 经营企业应当自中标后的九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车辆入户手续:

(一)市主管部门的经营权授予文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公安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九条 经营企业投入营运的车辆必须具备市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绿色出租车营运证件。

第三十条 绿色出租车投入营运前必须安装规定的有效计价表、顶灯、无线通讯设施、空车标志灯及其他规定的营运设施;在规定位置喷刷经营企业名称,张贴价目表、本车车牌号,市主管部门、区运政管理机关和经营企业的投诉电话、经营企业服务承诺的主要内容和市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让乘客知道的内容。经市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发放营运证件。

第三十一条 绿色出租车营运期间,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车辆性能和计价表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营运。

第三十二条 绿色出租车投入使用后达到国家规定的营运车辆更新年限,经营企业必须更新车辆,不得将旧车继续投入营运。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前款规定的旧车不予核发年检证。

退出营运的车辆,由市主管部门收回营运证件,并监督拆除营运服务设施。

第三十三条 绿色出租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投入营运:

(一)车辆检验不合格的;

(二)发生机械故障不能正常营运的;

(三)计价表或无线通讯设施不能正常工作的;

(四)服务设施破损、污垢,不宜乘坐的;

(五)车号牌字迹模糊、不易辨认的。

第三十四条 绿色出租车不得驶入深圳经济特区。

第三十五条 外地出租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从事起点和终点在深圳市范围内的载客业务;

(二)按市政府规定的道路交通限制区域、路线行驶;

(三)不得在市政府规定的场站外搭载回程乘客。

第五章 驾驶员管理

第三十六条 绿色出租车驾驶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七条 经营企业持市主管部门认可的驾驶员合格证书、劳动用工合同和员工服务合同到市主管部门申办驾驶准许证。经市主管部门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驾驶员核发驾驶准许证。

驾驶准许证仅限绿色出租车驾驶员本人使用。

第三十八条 经营企业聘用驾驶员应当遵守市政府居民就业比例的有关规定。

本市居民符合本规定第三十六条所列条件并经考试合格的,经营企业应当予以聘用。

第三十九条 驾驶员营运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礼貌,不在车内吸烟;

(二)穿着统一服装;

(三)确保车容车貌整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四)携带符合规定的营运证件;

(五)上、下客时按照规定停车;

(六)按照合理路线或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

(七)按照规定操作计价表;

(八)按照标准收费并出具由市税务部门和市主管部门统一确认的客运发票;

(九)发现乘客在车上的遗失物,应当设法归还或及时上交所在企业;

(十)符合其他有关客运服务规范的要求。

第四十条 绿色出租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拒载行为:

(一)所驾驶的车辆开启空车标志灯后,遇乘客招手,停车后不载客的;

(二)所驾驶的车辆开启空车标志灯后,在客运集散点或道路边待租时拒绝载客的;

(三)载客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

第四十一条 经营企业应当在每日出车前、收车后按照规定的标准对车辆安全技术指标和服务设施进行检查。

第四十二条 市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对驾驶员服务进行等级标准考核和评定,经营企业可以自愿参加。

第四十三条 驾驶准许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持有驾驶准许证的驾驶员,应当按规定办理年审手续。

驾驶准许证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自行失效。

第四十四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主管部门收回其绿色出租车驾驶准许证:

(一)将绿色出租车驶入深圳经济特区的;

(二)与经营企业签订补充合同或条款以改变或变相改变直接经营模式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逃避运政管理人员检查或阻碍运政管理人员正常执行公务的;

(四)将驾驶准许证转借他人使用的;

(五)强行中途甩客的;

(六)以绿色出租车为工具参与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出租车市场秩序活动的;

(七)殴打乘客或盗窃乘客财物的;

(八)一年内被记录违章达三次的。

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被收回的驾驶准许证交回市主管部门。

依本规定被收回驾驶准许证的驾驶员自决定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从事绿色出租车驾驶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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