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规通报

2017-06-17

通报是用来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指标精神或情况时使用的公务文书。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违规通报,供大家参考!

关于违规通报范文一

公司各部门:

按照公司****年度B级夜间查岗计划,8月28日凌晨1:20至5:30由安全管理部主管z安全部督察z对安全一班和安全二班进行了夜间查岗,现将查岗情况通报如下:

1.z安全一班z(4A样板房岗位)在D湖边睡岗,查岗人员到其跟前都没有发现,而且其相临岗位z对其进行包庇

2.安全一班z(17号岗位)在下班交班之前在岗位附近睡岗,导致未能及时地进行正常交接班,影响了岗位正常工作的开展。

3.安全一班z(4A样板房岗位)在湖边坐岗

4.控制中心z责任心不强,未按照部门要求落实其岗位职责,对以前所发现的问题不按整改要求予以落实。

部门再三重申公司的劳动纪律,一班z、z二位同事未能严格要求自己,严重违反公司BI红线标准(考虑两位因陵晨6点下班后7点便去城市花园支援岗位加班直到晚上8点才返回花城,返回花城后便接着上班至次日的凌晨3点,因白天在城市花园加班未能得到良好的休息而导致夜间2:30左右的睡岗现象做出重轻处理),z、z、z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规定,为了严明公司纪律,消除这种不良之风,经研究决定对z等人予以以下处理:

一、对以上同事给予内部通报批评一次。

二、安全一班z, z扣除当月考勤分15分,并严重警告一次,下发《奖惩通知书》,若有下次违纪行为将作辞退处理

三、对z, z、z三位同事扣除当月考勤分10分。 警告一次。

四、当班班长z、z未能很好的监督岗位,未能认真履行管理职责,致使岗位违纪较多,属严重失职行为,决定扣除z当月考核分10分的处理。

望其他同事以此引以为戒,严格遵守公司的管理规定,增强责任心。安全管理需要我们时刻提高警惕,要有非常强的服务意识,安全工作来不得半点马虎,必须要严明公司纪律。所以,管理处希望安全部全体员工检讨自我,及时纠正自己所存在问题,以良好的精神风貌和良好的服务意识,为我们的顾客提供优质的服务。

特此通报!

关于违规通报范文二

关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查处情况的通报

近期,在州委和县市各级党委的坚强领导下,全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严格监督执纪问责,横下一条心纠正“四风”,严肃查处了一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问题

1.2015年2月17日(农历2014年腊月二十九)下午5时许,建始县森林公安局红岩派出所所长姜汉驾驶公车(鄂Q7096警)回高坪镇望坪村12组其父母家过春节,并将车辆停放在其父母家门口直至2月20日(农历2015年正月初二)。2月20日中午,姜汉驾驶该车携其妻子和孩子返回建始县城。2月22日(正月初四)和2月24日(正月初六),姜汉又先后两次驾驶该车于当日往返建始县城和高坪镇望坪村12组其父母家。2015年3月27日,建始县纪委监察局给予姜汉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对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的县林业局党组成员、森林公安局局长黄晓辉进行诫勉谈话。

2.2014年12月30日,鹤峰县燕子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邓文尧开垃圾运输车运送垃圾去清湖村垃圾场后未按时归库,于当日下午利用垃圾运输车帮私人拉运树桩。2015年1月20日,鹤峰县住建局给予邓文尧行政警告处分。

3.2015年2月10日下午17时20分许,鹤峰县太平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工作人员、司机胡鹤林驾驶公车(鄂Q62322),在镇政府大门口载家人回老家,行驶至洞长湾村4组时,与一辆卖水果的车会车,与对方车主发生争执并演变为斗殴,后经太平镇派出所处理,胡鹤林受到行政拘留10天、罚款500元的处罚。2015年3月13日,鹤峰县太平镇人民政府给予胡鹤林行政记过处分。

4.2012年9月,咸丰县坪坝营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刘戍国以恩施人何某的名义购买了一辆东风“逍客·龙”越野车,2012年9月20日,坪坝营镇中心卫生院与何某签订租车协议,将东风“逍客·龙”越野车租给坪坝营镇中心卫生院作为单位的公务用车,租期一年,年租费54500元,押金10000元,租车期间单位承担该车车修车燃及运行费。租车合同到期后,刘戍国将该车过户到其亲戚名下,车子实属刘戍国所有。案发后,刘戍国于2014年3月将租车款54500元和押金10000元,退回给坪坝营镇中心卫生院。刘戍国还存在贪污公共卫生专项资金8200元问题,受到有罪免于刑事处罚处理。2015年3月19日,咸丰县有关部门给予刘戍国降低岗位等级处理。

二、违规收送礼品礼金问题

5.2013年1至12月,咸丰县财政局购买山药、蜂蜜、茶叶、山茶油等土特产共计113816元用于协调工作,均由分管机关工作的县财政局总会计师梁正相签字同意报销;2013年“八一”建军节期间,咸丰县财政局给机关16名复员退伍军人以每人400元的标准发放慰问金共计6400元,由梁正相签字同意发放。2015年3月19日,咸丰县纪委给予梁正相党内警告处分。

6.2013年5月至12月,咸丰县民政局购买烟、酒、茶、蜂蜜等土特产共计128072元用于协调工作,均由分管机关工作的县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易能干签字同意后在财务上报销。还查明,咸丰县民政局存在将2013年6月至2014年12月机关食堂费用支出321724.6元在县光荣院、军休所列支的问题。2015年3月19日,咸丰县纪委给予易能干党内警告处分。

7.2014年咸丰县农业局购买茶叶、蜂蜜等土特产共计42135元用于协调工作,均由分管机关工作的农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陈安伟签字同意报帐。同时查明,县农业局在参加2013年武汉农博会和2014年恩施硒博会期间,共计支出相关费用143768.5元,其中原始发票240张无经手人签字,只有陈安伟在审批领导栏上签字报帐。2015年3月19日,咸丰县纪委给予陈安伟党内警告处分。

三、公款国内旅游问题

8.2013年7月上旬暑假期间,来凤县旧司镇水田小学校长田祥树组织校委会成员段术成等4人到利川市腾龙洞、谋道等风景区游玩。此次旅游两天,共计支出3200元。同年7月21日,田祥树与学校报账员段术成到县城一文印店伪造打印附件,并在该打印店开具了含实际打印费的4张发票共计3880元(其中旅游开支3200元)在单位报账。2015年3月27日,来凤县旧司镇纪委分别给予田祥树、段术成党内警告处分。并由相关人员承担旅游所产生的费用。

四、违规公款吃喝问题

9.2014年4月17日上午,恩施市小渡船街道办事处召开计生卫生协调会,因散会时食堂统一安排的工作餐已结束,会议召集人就在办事处食堂给与会人员安排了工作餐。小渡船街道办事处计生办主任谭鸿在用餐时饮酒,并且将酒水费用在办事处财务上报销。2015年2月27日,恩施市小渡船街道办事处党委给予谭鸿党内警告处分。

五、“带彩”娱乐问题

10.2015年2月4日晚,咸丰县丁寨财政所所长杨庆明与清坪财政所所长覃雄和清坪财政所职工王锐、朱敏、覃章艳等5人在清坪财政所老办公楼宿舍里用麻将牌进行带彩娱乐,期间杨庆明与覃雄因打牌发生肢体冲突,并将覃雄的左手中指咬断。咸丰县纪委已对上述5人进行立案查处,并责成县财政局免去杨庆明丁寨财政所所长职务、覃雄清坪财政所所长职务,覃雄还涉嫌其他严重违纪问题接受组织调查。

上述问题的发生,反映出我州仍有部分干部认识模糊、心存侥幸、顶风违纪。作风建设是一场攻坚战、持久战,正风肃纪的铁扫帚决不能停。全州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中纪委五次全会精神、省纪委十届五次全会精神和州纪委六届五次全会精神,驰而不息纠正“四风”,做到认识上不偏颇,思想上不松懈,情绪上不厌倦,工作上不满足,方法上不单一。

要落实责任。严格落实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纠正“四风”工作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主要领导不能满足于开会、听汇报、发文件,必须亲自研究谋划、亲自安排部署、亲自组织实施。要细化责任清单,将作风建设各项任务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人头、见诸于行动。

要紧盯重点。聚焦“违规公款吃喝、公款国内旅游、公款出国境旅游、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楼堂馆所违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违规收送礼品礼金、大办婚丧喜庆、提供或接受超标准接待、接受或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违规出入私人会所、领导干部住房违规”等12个方面的问题,紧盯“四风”的新形式、新动向。要继续紧紧盯住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等重要时间节点,围绕解决一个个具体问题,持续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明察暗访和重点抽查,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要查实、查清、查透。

要从严处理。处理不到位,就是放纵和支持“四风”问题。对发现的问题线索凡查证属实的,一律严肃处理。要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列入纪律审查重点,作为纪律处分的重要内容,特别是对十八大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后、巡视后仍然顶风违纪的,要坚决从严从重处理,决不能以批评教育、提醒谈话代替诫勉谈话,以诫勉谈话代替党纪政纪处分,以警告、记过等处分代替撤职处分和免职处理。坚持“一案双查”,严肃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要公开通报。紧紧抓住“四风”问题易发多发的重大节日等关键节点,选取“四风”问题和责任追究的典型案例,点名道姓地通报曝光。要在通报曝光的频率、力度、广度上下功夫,不断释放信号、传导压力,切实起到通报一事规范一域、通报一人震慑四邻的作用。

要加大创新。既要踩着不变节奏、持续纠正“四风”、保持高压态势,又要深刻分析“隐形”、“变种”的“四风”问题,及时创新群众监督举报的手段和方式,综合运用现代科技手段,确保行之有效、最大限度地发现和惩治各类“四风”问题,提高打击的精准度。

中共恩施州纪委

2015年4月1日

关于违规通报范文三

***销售有限公司文件**[2013] 049号关于违规员工处罚的通报

一、2013年6月1日早,二蒸馏车间员工**在给44#原料罐加温时,没有根据液位进行准确判断,造成油温过高,厂区内部产生气味。

二、2013年6月14日早,二蒸馏车间员工***在将济南的一车重油卸至2#罐时未检查卸油流程,忘记关闭1#罐的2#泵进口阀,导致一部分油卸进1#罐,造成1#罐冒油。经调查,以上两起事故均为由于员工不按操作规程操作而导致的一般安全、环保事故,根据《员工手册》相关处罚规定,分别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初辉、杨国尉记过处罚;由于管理不善,给予初辉所在班组班长姜传杰通报批评处罚。

行政部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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