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必要性

2016-11-11

论文摘要 老年人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老年人的权益保护越来越成为全社会不得不面对的热点和难点。本文从维护老年人权益的必要性和现实性出发,探讨了老年人权益所应涵盖的内容。

论文关键词 老龄化 老年人 权益保障

“人口老龄化”已经成为全球面临的一个共同问题:根据联合国的统计,从2000年到2050年世界老年人口的比例将会翻一番,即从10%增加到22%。这种人口结构上的巨大变化必将给世界各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巨大影响。

一、老年人权益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和现实性

如何在推动社会发展、文明进步的过程中加以合理应对是当前各国面临的重要挑战和任务。这其中,除了社会学、人类学方面的研究成果能够提供有益的帮助外,法律制度的建设也是非常重要的方面。

(一)老年人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尊老敬老蕴涵着人类社会代际更替的情感与规律

“老年”绝不等于无用、颓废、浪费,恰恰相反,老年人身上所体现的关于人生和社会的智慧、经验的积累与沉淀,是个人、家庭和社会非常宝贵的财富。尊敬、爱护老年人是人类社会自身发展必须遵从的规律。人类历史的发展证明,社会越发展,老年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参与程度就越高。部族时代,残酷的生存竞争使得年老的成员被丢弃,甚至被杀戮以减轻负担。然而,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各种技艺日益复杂,社会关系也日益增多,人们经久沉淀的阅历开始显示其价值。古罗马的有关民事立法、中国古代的《唐律疏议》中都有关于老年人权益的一些规定。罗马时代的元老院,虽然仅仅是咨询性机构,但却是国家政治建设中最具实力的组织之一;我国封建社会皇权之下也常设年老资深的大臣佐政;在民间,古今中外更是有许多杰出的匠师,在进入老年之后创作出了传世佳作。及至今日,老年人在教育、医疗、技术等领域也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他们深厚的经验积累对很多实践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除此之外,老年人在家庭关系的维护中也有独特的作用。世卫组织的研究表明,那些在有年长者的家庭中成长,且关系和睦的人,其性格、心理更稳定,更倾向于平和,成年之后,在人际交往中情商也往往较高。

(二)道德教化不足以给老年人提供全面、充分、有力的保护

传统上认为对老龄者的尊重与保护主要依靠道德的教化,我国的传统文化中也确实有深厚的“孝悌之道”的积累。然而,随着技术变革的速度和社会生活的节奏越来越快,我们似乎进入了一个过度推崇年轻化的时代:就业年龄的限制、升职空间的限制、与社会的日益隔离等等常常将老年人推至社会的边缘,在某些极端的案例中,甚至出现传统敬老、爱老价值观被彻底抛弃的情形。诚然,很多人也认同,按照正常的生命轨迹,每个人都会“老之将至”,每个人从内心也都不希望自己“垂垂老矣”的时候境遇与年轻时相比落差过大。但是,企业会有非常实际的营利方面的考虑,具体的地方政府工作部门也会有非常现实的青年劳动力就业问题的担忧,每一个家庭个体,更是面临着收入保障、子女抚养、年长者生病看护等更加实际的问题,“心有余而力不足”的情形非常普遍。显然,此种状况并非单纯的道德力量就可以解决。而且,随着社会更加开放,文明程度进一步提高,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会更加全面和完善。因此,老年人除了传统上产生较多纠纷的与子女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外,还会与社会组织、政府工作部门产生各种各样的关系,这些关系道德规范更加无法有效调整,不得不寻求于法律。

(三)法律制度关于老年人权益的构造与保护,能够促进代际和谐,促进公平正义、人本主义思想的传播,有益于社会的文明进步

有观点认为,强调老年人权益的保护,给予老年人更多的物质、精神照顾必然会对社会的快速发展造成一定阻碍;毕竟青年群体尚有就业机会不足、职业教育欠缺等问题亟待解决。实际上,老年人权益的保护与社会发展并不矛盾,上述观点错误地将代际发展视为对立而不可调和。首先,老年是每个社会成员正常情况下必然要经历的人生阶段,不尊老、不敬老,老年人的切身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势必会进一步加剧转型社会中急功近利的思想和做法,引发诸多社会问题。很难想象明日成为老年人的今日年轻人在预见到为社会贡献了青春之后老之将至的“悲惨境遇”时,还会对工作、对社会的发展报以积极的态度。其次,老年人仍能发挥巨大的社会建设作用,提高老年群体的社会参与度,保障其权益,能够使各行业的发展在经验借鉴中前进。忽视老年人某种意义上等于忽略社会发展的历史,伟人们早就告诫过,“历史在照亮昔日的同时也照亮了今天,而在照亮了今天之时也照亮了未来”,没有哪种发展可以完全脱离过去。再次,重视老年人各项权益的保护,通过相关措施也能够一定程度地解决青年人的就业、职业教育等问题。代际发展关系处理好,能够促进人类自身发展的良性循环。老年人特别是其中的年轻老年人往往具有丰富的人生和职业经验,若能通过适当方式参与就业、创业,也能为年轻人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而且,一般而言,老年人的创业相对会较为稳健。另外,在稳定的养老制度保障下,老年人的各种需求对青年人而言也具有广阔的创业空间。即便是基于传统东方社会中的家庭模式,老年人在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下为大家庭中的年轻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使得年轻人能够无后顾之忧地投入社会生产,对家庭关系的和谐、社会秩序的稳定也都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法律明确老年人的各种权益,并提供保护,也就是通过国家强制力的方式保证“人”的尊严:通过财产法、养老保障法律等保证老年人社会生存的基本物质条件;通过选举、公共文化事业、教育、公共医疗卫生等方面的法律创设老年人社会参与的基本制度条件,配合其他法规规章的实施,使社会生产和福利享受在纵向上的公平得以实现,体现以人为本。

(四)转型社会的“老龄化”,更加迫切需要法律的调整

目前我国社会的“老龄化”问题十分突出:根据民政部发布的《2009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截至2009年底,全国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全国总人口比例为8.5%,早已超过联合国确定的7%老龄化社会标准。而且,在我国还存在着“未富先老”的现象,即经济尚处于发展中国家水平,但人口结构却与发达国家一样正在快速“老龄化”。进一步加剧该问题的是高龄老人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多。就江苏而言,2009年全省老年人口占户籍人口比例达17%,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已达老年人口总数的14.5%,并且这一速度还在不断加快。而社会整体正处于转型期,相关的社会制度尚不能立刻建立或提升至较高保护水平,这使得“老龄化”、“未富先老”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更加复杂。比如对于农村养老问题,家庭一直是中国农民生存、养老的基本单位,但计划生育政策使得家庭规模小型化,近年来人口流动常态化也非常明显,这两个主要因素使得传统的家庭养老、护老功能被严重削弱,而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却严重滞后。而且,由于大部分农村地区经济尚不发达,社区养老、商业养老保险和社会养老保险仍然缺乏建立的经济基础,因此,居家养老在相当长时期内又不得不仍然是我国农村主要的养老模式。这就带来了十分尖锐的矛盾,需要法律特别是有关社会保障、公共福利、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的法律构筑起基本的制度框架,以缓解乃至最终解决目前的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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