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多项规定需注意

2017-05-03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于2010年12月1日经住建部颁布,自2011年2月1日实施。《办法》里的多项规定,租客和房东都需要认真了解,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规范分割出租行为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司副司长姜万荣表示,规范分割出租行为有其现实意义,合理的合租行为仍然受到保护,中低收入人群租房问题可通过保障性租赁住房解决。

我国对建筑安全有明确要求和规定,分割出租中的出租人擅自改变房屋构造结构,改变水、电、气线路等行为,实际上已经违反了现有规定和标准。此外,分割出租行为不仅因居住密度大而无法保障承租人的基本生活条件,还因承租人过度占用公共资源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容易导致矛盾和纠纷。

二、鼓励房屋出租

与原《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相比,新《办法》做出了诸多调整,比如体现了鼓励房屋出租的精神。《办法》第六条,将原来规定的九种不得出租情形,减少为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适用性质等四种情形。

三、明确出租人和承租人义务

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人和承租人都需要对房屋负责,不得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四、总结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出台,加强了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了商品房屋租赁行为,对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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