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修订 多项新政保民生
《南宁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于2015年底修订,12月1日正式实施,修订后的房租租赁管理办法中多项规定保障民生。作为租客和房东,都需要仔细看清楚。
一、租房人均面积设低标准
出租居住用房的,人均租住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不得出租供人居住。人均租住房屋面积低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只要有个厨房或卫生间大小的面积,不要以为这样足以放下一张1.2米床就可以赚房租,今后,这样打如意算盘的房东要收手了。
二、危险房屋不得出租
从保障房屋使用安全出发,规定经鉴定为危险房屋或者不符合其他安全、防灾标准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规划设计用途的,违法建设的房屋,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出租的房屋不得出租。
三、房东需办理房屋租赁备案
由出租人在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县、城区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并对登记备案的程序,以及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和注销手续。如若不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或者备案变更手续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出租人或者实施转租的承租人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同时,为了方便民众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新《办法》明确出租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登记备案,还要求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房屋租赁信息。
四、转租需房东书面同意
新《办法》明确了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要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转租他人的,承租人应当与次承租人订立房屋转租合同,并按照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五、对承租人的要求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按照规划设计用途安全使用房屋;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属于非本市户籍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手续,并公安、计划生育等相关部门的检查和信息采集工作;利用承租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相关规定;禁止利用承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六、总结
《南宁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修订实施,通过多项措施保障民生。对租客和房东来说,既是规范行为,又是保障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