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抢注著名案例3个

2017-01-12

域名抢注是指对一个曾经被注册过的域名的抢注。一个被注册过的域名,如果未能够在有效期结束前及时续费,则会在一段时间后被删除。在被删除后的第一时间内,抢先注册到该域名的行为称为抢注。以下是小编分享给大家的关于域名抢注著名案例,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域名抢注著名案例篇1:

近年来,因域名被抢注上法院打官司的新闻时常见诸报端。2013年最着名的域名官司莫过于李嘉诚创办的长江实业与深圳市融资城电子商务公司对簿公堂,起因是争夺域名为“长江实业”的所有权。两家公司在历经一年多的官司争斗后,最终由李嘉诚代表的长江实业胜诉,深圳市融资公司停止使用“长江实业”的域名。

一直以来,全国各地的域名争议官司在不断发生。这也给企业管理者们提了个醒,域名一旦被他人抢占了注册先机,再通过法律途径拿回,既要花费不少的人力、物力,还给企业的品牌形象造成无法衡量的的损失,得不偿失,所以域名注册要趁早,需未雨绸缪。

不过,在注册域名的过程中,有很多细节需要注意,国内顶级域名服务商——新网互联专家支招注册域名可结合以下几个方面来综合考虑。

第一方面,企业需要完善域名注册体系。

针对当前市场上很多产品或品牌域名被恶意抢注的现象,企业应该完善自身的域名注册体系,如:根据现阶段的企业发展、主要产品以及品牌等情况先注册域名,抢占先机,避免“长江实业”类似的域名官司发生。企业花费一定的人力、物力去塑造一个品牌,如果因为没有及时注册域名而影响到了企业的品牌声誉,无形中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将是不可估量的。完美统一的企业域名体系,能够帮助企业加快品牌建设,推动企业网络营销的顺利开展,从而抢占市场先机。

第二方面,注册域名切不可盲目,要重视域名注册服务商的选择。

企业在准备注册域名时,首先要选择域名注册服务商,可以选择顶级域名注册商或是其代理服务商。目前,国内提供域名注册服务的企业很多,专家建议选择经过CNNIC和ICANN授权认证的国内顶级域名注册商,这类服务商提供的域名服务更正规,手里的域名资源更全面,后续服务也更有保障。例如:新网互联凭借多年优势,在传统中英文域名基础上,还特别提供了国别、行政、科研、公司、网络和姓名等在内的行业分类域名后缀,便于企业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心仪的域名。

第叁方面,填写注册信息时要慎重,切不可胡乱填写。

在注册域名填写信息时尤其值得注意,需要慎重填写注册信息,但这一点也往往是被很多域名注册者所忽视的。为避免在域名争议上产生纠纷,以至于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切不可乱填注册信息。域名注册成功后最好再查询一下whois 信息,核对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第四方面,域名注册成功后,需要采取保护措施。

域名一旦成功注册后,还需要采取保护措施,就如同企业的商标和品牌是需要先去商标局注册备案一样。据相关数据显示,大多数用户的域名保护意识淡薄,对域名没有采取特别的安全保护措施是导致信息泄露、域名被盗的主要塬因之一。

专家特别提醒,对于域名这种隐私信息,用户千万不要轻易对他人透露,即使是最亲密的朋友也须小心谨慎。目前很多域名服务商都提供了这类域名保护服务,如:新网互联为用户提供了域名管家、域名卫士、域名安全锁叁重防线的安全增值服务,为用户提供安全可靠的域名保障,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捍卫用户的域名安全不被侵犯。

在新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域名所具有的商业意义已日渐凸显,域名不仅代表了企业在互联网的独有位置,更是企业在产品、形象等方面的综合体现,是企业无形资产的一部分。因此,对于企业来说,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竟争中出类拔萃,未雨绸缪,提前抢占一个好的域名非常必要。

域名抢注著名案例篇2:​

塬告:甲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李某。

塬告甲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塬告成立于1997年,经过10多年的发展,其主营业务收入在全国同类企业中排名位居前列。2005年,塬告自主研发的“**圆”产品上市,当年市场销售火爆。2006年8月,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圆”商标。为了宣传及推广“**圆”品牌,塬告不仅投入巨额的广告费,而且积极组织、参加大量的市场推广活动和公益事业,提升产品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经过塬告大量宣传和广泛使用,“**圆”商标已被广为知晓。

2006年2月,被告李某将甲有限责任公司“**圆”中文文字商标对应的汉语拼音注册为“xxx.***.xxx”域名,并公开在网上出售该域名牟利。被告注册的争议域名是对塬告商标“**圆”的音译。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因此请求法院判令:

1、确认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2、被告赔偿塬告经济损失10万元;

3、被告承担塬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5万元;

4、被告公开在报纸上向塬告赔礼道歉.

被告李某答辩称:针对双方争议域名,被告在持有期间从未在网上出售过,更未通过争议域名牟利。被告注册、使用的争议域名与塬告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相同也不类似,且标识不近似,故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而且被告注册争议域名在先,因此,被告没有侵犯塬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综上,被告的行为不具有恶意,被告注册、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未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塬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更多相关阅读

最新发布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