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法律论文范文

2017-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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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法律论文范文篇1

大学精神与大学生法律意识

摘要:大学精神的最基本的内涵是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法律应是人文科学精神的结晶,但大学主体之一的大学生,其法律意识却并未与时俱进,这与大学精神危机不无关系。因此,要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建设,解决大学人文精神与科学精神的缺失问题已刻不容缓。

关键词:大学精神;大学生法律意识

大学生法律意识与大学精神的缺失

大学精神是一个在历史和不同的社会情境中变化、发展着的概念,有着不同的表述:有的从大学理念、价值观念、行为准则方面进行理解,卢铁城在《刍议大学精神与川大精神》一文中指出“大学精神就是指一所大学最为核心和高度抽象的价值追求和品格特征”;刘宝存先生把大学精神定义为“大学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约束大学行为的价值和规范体系的独特气质”;乔玉香在《现代大学精神及其培育》一文中提出,大学精神的本质是大学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积淀而成的相对稳定的、具有特色的并为大学人所认同、追求、遵循的理想、信念、价值观、传统和行为准则等组成的体系,它是大学文化的精华,是大学发展过程中理性与感性、共性与个性、隐性与显性、历史性与现实性、深刻性与大众性的统一。

有的从大学的社会责任角度进行理解,崔景贵在《构建当代大学精神》一文中指出:“大学精神就是在某种高等教育理念的支配下,经过所在大学校园人的努力创造,长期符号学而形成的稳定的追求、理想和信念。大学精神在本质上反映了大学的办学灵魂和理念,是人的精神在大学教育活动中的创造性体现,是大学本质特征的生动折射、价值取向的自由,更是人类社会对大学教育的理性呼唤。”有的从大学对时代精神的体现方面来理解,赵鑫珊在《什么是大学精神?》一文中指出:“大学精神在‘志’和‘气’:志贵高远,气贵雄浑。大学精神最最重要的一点是:它应该是时代的代言人”。

中山大学青年学者任剑涛对大学精神的概括很具有启示意义:大学精神具有相对于政治组织体制而言的独立性,相对于意识形态而言的自由性,相对于组织化社会自我确认特性而言的批判性,相对于重视功利的社会习性而言的创造性和传授知识的超脱性,相对于社会分工专门定势而言的包容性。综上所述,都表达了一个共通的观点:大学精神最基本的内涵是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而科学精神的本质在于求真、求实,探究“是什么”,讲的是“天道”,它能使人们客观地认识、改造自然世界,以获得科学知识和物质财富,也就是所谓实事求是,追求真理;而人文精神的本质在于求善、求美,探求“应该是什么”,讲的是“人道”,它能使人坚持正确的价值取向,并成为一种具有崇高精神追求、自觉、自主、自为的真正主体,也就是所谓造福人类,把育人视为目的,而不是手段,两者的交融就应是“主客一体”、“天人合一”,符合和谐理论教育观。

大学精神,要使之随着学校的发展而日益强化,日渐成熟,最终真正成为一种精神力量,成为学校不可估量的教育资源,成为师生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精神源泉,成为升华学校教育品位的内在要求,关键在于大学人文精神和科学精神的共携光大。正如前苏联教育家赞可夫曾说:“我们所处的这个时代,不仅要求一个人具有广博而深刻的知识,而且要求发展他们的智慧、意志、情感,发展他们的才能和天资。”伟大的物理学家爱因斯坦也说过:“我们切莫忘记,仅凭知识和技能并不能给人类的生活带来幸福和尊严。人类完全有理由把高尚的道德标准和价值观的宣道士置于客观真理的发现者之上。”他们的这些思想都集中体现出倡导两种精神和两种文化的融合。

所以,只有大学人文与科学相互依存、相互渗透,形成科学人文的共同体,即既倡导科学,又崇尚人道,秉持以科学为基础和手段,以人文为价值和目的,才能促进学校的主体、环境、精神、文化的和谐发展。随着依法治国、依法治校观念的推广,法律之重要性已日渐推崇备至,与真善美的法(法的外在的形式特征及其表现的实证规律叫做法之真;法的内在的、实体性的价值叫做法之善;法之真和法之善的有机统一所形成的整体叫做法之美”)应是人文科学精神的结晶不无关系,但大学主体之一的大学生,其法律意识却并未与时俱进,这与积存的大学精神危机相关。因此,要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建设,解决大学人文精神与科学精神的缺失问题已刻不容缓。

大学科学精神与大学生法律意识

大学科学精神,就是指教师、大学生在科学知识的教学过程中形成的一种执着追求真理的求真、求实的精神。它用理性的眼光观察和分析一切问题,唯真理是从。它所要追求的是对自然界的本质与客观规律的认识和把握。

“弘扬科学精神更带根本性和基础性。”科学精神是人类精神世界的永恒旋律,是科学文化的灵魂,它鞭策人们驱味求新,并不断地推动社会进步。提高科学素质、大力弘扬科学精神正是当代大学生成为合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者的必备素质。在大学法制教育中培养大学生的科学精神就是培养大学生崇尚客观性和求实性,并以怀疑、批判、理性和实证的精神去探索未知的客观世界,揭示客观规律,把感性上升为理性,个别抽象为一般,以达到对事物和对人的本质认识。

作为双刃剑的现代科技在为人类造福的同时,也给人类带来了像生态失衡、环境污染、核威胁等极大的副作用。为此,必须在科技发展与法制精神价值之间找到平衡,培养人的科学精神和科技价值观念。弘扬科学精神要求学生尊重科技的价值,注重科学知识和技能的学习,注重掌握科学方法,探索客观规律,追求科学和真理。

对大学生加强科学精神培养,并将科学精神内化为他们的内在品质,有助于大学生树立对待自然、社会与人生的科学态度,自觉接受正确的科学发展规;有助于大学生面对纷繁复杂的文化思潮不丧失立场,迷失方向;有助于大学生更好的学习科学知识,以开放的胸怀对知识信息进行全面的接纳和积极的合作与交流,打破陈规、不断创新,成为具有求实、创新、合作意识的复合型人才。但《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中指出:“我国公民的科学素质不仅远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而且多年停滞不前,对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羁绊和影响逐步显现。相对于科学文化知识的普及教育状况而言,科学精神的培育尤为严重落后。”

就当代我国大学科学精神缺失的表现,首先,理性怀疑上的盲目与盲从:有相当一部分的学生是盲目的怀疑,或盲从专家和他人的观点,少有自己的看法;其次,探索求知精神上的鼠目寸光:“科学功利主义”对学生影响很大,使得学生的视野狭窄,目光短浅,对外界缺乏广泛的兴趣;再次,团队合作精神的淡漠,特别是不能将合作与竞争统一起来;最后,科学求证精神的欠缺:大部分学生缺乏实验实证精神,偏重抽象思维,不愿动手实验,缺乏科学实验的精神和眼光。

造成大学科学精神缺失的原因,首先,心理发展水平制约的内在原因:科学精神要求大学生有自我创新与大学生的思维发展在相当程度上还处于经验层面,和受青春期

情绪波动影响,其理智发展相对滞后的矛盾;其次,文化传统之科学精神不足的原因:中国传统文化的内倾性格,泛道德主义的道德意识挂帅,都无法孕育出科学精神,还有推崇直观认识的传统中国儒家文化和农耕文化,拒斥逻辑思维的理性认识,都将导致科学精神的贫瘠与缺失;最后,教育本身的原因:科学教育更多地注重基本概念与知识的传授,致使学生对科学的本质、科学精神的领悟十分薄弱。

科学精神所应具有的品质与法制素质是紧密相连的,科学精神所追求的真、善、美与法律的形式美、价值美是完美统一的。科学精神是大学生良好认知能力、健全个性和良好社会适应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推动力量。大学生只有具备了科学的精神,才可能有对法律真理的热烈追求,才可能有依法关心人类、造福人类的宽广胸怀,也才有法律人格的完善与升华。

传统观念认为只有人文知识能影响人性的养成,而习惯于把科学纳入实用知识的范畴。实际上,作为科学规范的实证标准、逻辑论证和求真态度既是技术的也可是法制的,它所昭示的追求真理的精神正是人性最可珍视、最为基础的方面。爱因斯坦说:“科学对于人类事务的影响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大家都熟悉的――科学直接地并且在更大程度上间接地生产完全改变了人类生活的工具。第二种方式是教育性质的――它作用于心灵。”M’应对科技时代的呼唤,大学法制教育需作出相应的反应,在其更新目标、扩展内容、创新模式、开放途径的体系内容上要进行相应的调整。

科学精神是人伴随科学发展与社会进步必备的价值精神,培养科学精神是现代大学法制教育的目标和基础。没有科学精神的大学生不可能成为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高素质人才;不能回应我国“科教兴国”战略的呼唤;不能顺应法制教育的客观要求。法制教育把科学精神变成一种可传递的社会精神文化,同时内化为一种教育哲学,深刻地影响着法制教育实践,最终达到重塑人的行为、思维和价值观的目的,从而完善人的全面发展。重塑大学生的科学精神既是新世纪法制教育的必然选择,又是新世纪法制教育任重而道远的重要课题。

大学人文精神与大学生法律意识

学校人文精神,就是指一种注重教师、学生的发展与完善,强调人的价值和需要,关注生活世界存在的基本意义,并且在现实生活中努力实践这种价值、需要和意义的精神。它既是对教师、学生的人生价值、生存意义和质量的关注,又是对他人、社会事业的投入与奉献,对人类未来命运与追求的思考和探索,对个人和人类发展的共同关怀。当代大学人文精神的缺失表现在:

首先,大学人文教育陷入困境。人文教育在高等教育中受到轻视,导致大学生对文化传统极其陌生i对人文教育价值没有清晰概念,人文学科在大学课程中丧失了中心地位,设课门类越来越少,主修它的人数比率急剧下降,许多大学生没有修过重要的人文课程。流行语“学好数理化,走遍天下都不怕”就是明证,这些都导致了社会人文精神状况欠佳。随着现代化建设的推进,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社会劳动专业化程度越来越细,社会信息爆增,思想观念猛变,都剧烈冲击着人文精神,乃至逐渐消解。这是当今世界的客观现实,也是目前人文教育面临的问题和令世人担忧的问题。

其次,重功利追求,轻品格修养。不少学生将读书学习的重心放在追求本学科的考试成绩上,而忽视自身的品格塑造,有的甚至为了追求个人目标的实现,不择手段地弄虚作假、抄袭作弊。随着竞争机制进入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专业化社会的到来,社会上掀起了“文凭热、考研热、证书热”,许多大学生都把提升自己的学历作为改变自己命运的最佳跳板,但他们对文凭与证书的执着,多了一些急功近利的盲目,而少了些对科学文化本身的追求热忱。一些家长也只关心孩子的考试分数,学校又不关心他们的人文素质、人文精神的培养,并在实践中一直忽视或不敢正视这种缺失,使今天的一些大学变成了“职业培训场”。

再次,信仰危机与价值观的迷失。我国30年改革开放,推动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而最大的飞跃是人们思想观念的解放,被萌发的“自我”意识逐渐取代根深蒂固的“无我”意识,使人生之路由单一模式向多种选择的可能转变,其直接导致的后果就是大学生理想、信念和价值观的缺失;面对多元价值观念的冲击,大学生们在信仰上无所适从,正变得空前空虚与迷茫。“郁闷”、“空虚”、“无聊”等是大学生的流行语,抽烟、醉酒、打架、怪异方式、暴力游戏等是大学生习以为常的生活方式,很多人没有把自己的理想与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义务和乐于奉献相联系起来,相当一部分学生把自己的理想定位于“爬附一棵大树,找一个款哥(富婆)、找一份好工作”等方面。

最后,道德失衡现象的堪忧。人类社会在文明发展进程中,面临着价值观念的挑战。改革开放推动了生产的发展,但是高水平的物质文化生活却伴随着部分大学生低下的道德情操和没落的生活方式。不考虑未来,过把瘾就死的大学日租房信息在校园广告上随处可见;金钱冲垮道德底线,女大学生陪聊现象屡见报端;某些大学生心理上的急进、狂躁、做事无恒心,学习、工作不安分,表现在道德观上的“虚幻主义”、“唯我主义”;相当一部分大学生人生态度世俗化,言行举止粗俗,人际关系淡漠,自私自利,精神空虚,不思进取,道德失衡等等。为此,在加强道德建设时必须重视人文精神的培养,人文精神是土壤,道德是庄稼,若不在土壤上下功夫,光顾庄稼,庄稼是长不好的,加强道德教育必须以重视人文精神的培育为首要条件。而道德是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来维持的行为规范,“法律意识只有首先在道德意识上体现出来,才能成为一种具有内在支持力的社会意识,其认知方向才能正确,价值取向才能合理,心理接受力才会正常”。只有道德上的知耻才能产生守法上的最深厚、最持久的力量,否则,法律是治标不治本的。所以,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离不开大学人文精神。

法律意识也是一个由低到高的发展过程,良好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教育发展不只是简单地依赖于大学而且应该依赖于有大学精神的大学来推动与保障。因为科学理性精神和人文价值精神在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发展中都有着重大作用,以及学校事业、经济社会的发展都应倡导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的交融:两种文化的融合,是两种文化所蕴涵的知识、思维、方法与精神的融合,知识是基础、载体,没有知识就没有文化;思维是关键,是“人为万物之灵”的“灵”,能活化知识、超越知识、创新知识;方法是根本,是穿山的“路”、过河的“桥”,只有经由方法,才能将活化、超越、创新了的知识付诸实践;精神最为重要,是灵魂,熔铸在文化所蕴涵的方方面面,这也是学校深入教育改革,实现科学、和谐、可持续发展的最终目标诉求,就相应地要努力加强人文与科学精神融合发展思想下的教学实践研究,加强培养学生人文和科学素养的实践研究,加强人文和科学融合思想下的教师发展研究,加强人文关怀下的学校科学管理实践研究,以求得大学精神与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双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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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世伦,法的真善美――法美学初探[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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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一江泽民在两院院士大会上讲话[N],解放军报,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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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协,中国科协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大纲[N],中国教育报,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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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因斯坦文集(第三卷)[c],许良英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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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道格拉斯,c,诺斯,经济史上的结构与变革[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大学法律论文范文篇2

浅谈大学生法律意识

摘 要:近年来大学生违法犯罪现象明显增多,频频发生的大学生犯罪数据表明大学生们的法律素养十分匮乏。加强法制教育是高校教育的发展趋势,也是解决大学生违法犯罪问题的有效手段。本文从我国目前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及原因出发,提出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意识;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措施

一、当前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

1、我国大学生整体法律知识水平却较低

当前我国大学生大都重视专业课,而对法律基础课不予以重视,大多数学生重学分,轻实效,在这种思想的支配下,大学生不可能有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而高校的《法律基础》课学时有限,大学生在短时间内完成《法律概论》的内容是不可能的。

2、大学生法制观念淡薄,诚信意识缺乏

考试作弊屡禁不止,“职业枪手”随处可见。抄袭作业、论文,移花接木、假想实验数据,学术抄袭司空见惯。骗贷逃债/恶意欠费现象在许多高校普遍存在,所欠金额每年在递增。为了在双向选择的就业竞争中找到好的归宿,简历注水花样百出。大学生中任意变更、撕毁就业合同的行为时有发生,就业时随意违约,大学生就业遭遇诚信危机。

3、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制观念淡薄

法律知识薄弱,易产生错误的观点,部分大学生对法律的实现持怀疑、不信任的态度。大学生缺乏权利观念,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也不能积极主动地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而是以消极的态度对待法律,甚至会放弃法律武器,采用报复的手段来讨回“公道”,导致了违法犯罪的可能性。浙江大学的周一超刺杀公务员事件就是鲜活的案例。

4、高等院校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违法犯罪现象

如2006 的“熊猫烧香”案就是大学生网络犯罪的一个缩影。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杀人案,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泼熊事件和浙江大学的周一超刺杀公务员事件等都充分说明高等院校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违法犯罪现象。

二、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

1、受儒家非讼与人治思想的影响

中国历史上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统治和强调等级观念为主的儒家思想,使人治观念在人们头脑中根深蒂固。这种人治观念过分强调权力、敬畏权势,破坏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让一些大学生置身于权大于法权力至上的传统思想氛围中,使大学生对法的信念产生动摇。这种权利意识淡薄的普遍现象也极大地影响和制约着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2、受社会负面新闻事件的影响

现实生活中有法不依的现象和一些国家工职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损害法律尊严、破坏法律公正,在广大群众和大学生中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使其形成“有法无法一个样”的法律虚无主义观念。特别是一些司法人员包庇纵容罪犯、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等司法腐败行为导致大学生对司法公正的质疑,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产生极大的负面作用。

3、高校对法制教育的不重视

我国高校的法制教育普遍从属于德育教育,“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而且法制教育课程往往没有贯穿始终,加上许多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师不是法律专业毕业的老师上课导致课堂教学效果不佳,致使法律教学流于形式,使法律课堂的教学效果大打折,也是影响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重要原因。

4、独生子女后遗症

独生子女惟我独尊,以自我为中心,心里承受能力差,一味追求高消费、贪图享受、盲目攀比,一旦家里难以满足时,便产生盗窃、诈骗等动机;追求新奇刺激,做出一些违背公序良俗甚至违法犯罪的事情。此外,在大学生中,打架斗殴、杀人伤害、强奸等案件中有30%的由大学生极强的报复心理引起。

三、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措施

1、健全法律运行机制,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

大学生思想开放,时代感强,主观上期望法治,关心国家法制建设,但世界观还未完全成熟,易受外界环境影响,因此,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做到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执法的程序化,守法的自觉化;大众传播媒体和各种社会力量应利用普法、守法、执法和监督法律实施的模范人物和典型事迹,进行生动的法制宣传,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2、实行“依法治校”,营造良好的法制教育环境和氛围

高等院校的管理应做到“依法治校”,“以法育人”。潜移默化地影响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和提高。首先,应从“依法治校”开始,“严格按照教育法律的原则与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形成符合法治精神的育人环境,不断提高学校管理者、教师的法律素质,提高学校依法处理各种关系的能力”。高校在校规校纪方面应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在日常管理中,特别是对学生违规违纪的行为,要照章处理,决不因人而异、因人而改,为学生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给学生树立“有法可依,依法办事”的榜样,为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3、高校要重视学生法制教育

高校应当重视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转变法制教育观念,增强《法律基础》课的实效性,在教学目的、内容、方法等方面加强和改进《法律基础》课,增强其实效性。高校法制教育要结合自身实际,独立地、有计划地、系统地开展法制教学,以此来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

4、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法制教育实践活动

法制教育实践能够锻炼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法制意识。如,校内开展主题班会、法律征文、知识竞赛、模拟法庭、参加校内治安联防等活动;走出校园,旁听庭审、参观监狱和劳教所、到街道、集镇开展法律咨询、在“三下乡”活动中组织法制教育小分队深入农村、社区、企业进行法律宣传,普及法律知识;进行诚信、守法教育等,从而了解社会、服务社会。⑶

参考文献:

[1]廖爱锋. 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分析与对策. [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08年11月第29 卷 第11 期

[2]陈建新,袁贵礼.中国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透视[J].社会科

学论坛,2002,(4).

[3] 蔡新职. 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的调查分析.晋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年第四卷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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