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据管理规定
为加强学院收据的管理,正确使用收据,保障合法收费,根据国家有关财政票据管理的规定制定了收据管理办法,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收据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收据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收据,是指学院依照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及规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部门内部往来款等非经营服务性收入,以及接受捐赠、赞助时使用的财政票据,包括事业性收费收据和专用收据(即《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行政事业单位的一般收款收据(即《辽宁省统一财务收款收据》)、以及部门内部结算收据(即《大连医科大学收款收据》)等。收据是学院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 财务部作为学院收据的管理部门,对学院的收据实行统一管理,统一领购,并负责收据的保管、分发和集中核销。各使用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的财经法规及收据使用管理规定,部门负责人须对本部门申请使用的收据负责。
第三条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具体情况,现我院可使用的收据有以下 3 种:
1 .财政厅核发的《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仅限用于财政和物价部门批准的学生学费、住宿费及其他事业性收费。不得扩大收费范围,不得擅自立项,不得提高和降低收费标准;不得转借、转让和代开收据。
2 .大连市财政局核发的《辽宁省统一财务收款收据》,用于事业性收费以外的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和单位及个人之间发生的往来款结算业务。
3 .《大连医科大学中山学院收款收据》用于学院内部各部门之间发生的往来款结算业务。
第四条 根据收据使用种类不同,各使用部门应严格区分类别,不得串类使用。
第五条 《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及《辽宁省统一财务收款收据》由财务部统一向辽宁省财政厅和大连市财政局领购;《大连医科大学中山学院收款收据》由财务处统一印制。院内各部门不得使用私自印制或自购的收据及已停止使用的废旧收据。一经发现,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要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六条 凡是经批准的收费项目,院内各部门需使用收据的,可到财务部领取。领取时,应检查是否有漏号、漏页。
第七条 各类收据财务部指定专人管理,建立健全收据使用登记制度,对收据的购买、印制、发放、核销应按其编号进行登记。各部门领用收据时需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由领用经办人签字。
第八条 收据领用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收据的领取,使用和保管工作,要设置收据登记簿,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管理。
第九条 收据领用原则上采取 “ 交旧领新 ” 方式,即缴销原领用收据,再领新收据。对于某些特殊的收费项目,经财务部同意可采取 “ 验旧领新 ” 方式,即检查以前已领用尚未缴销的收据使用情况,容许在尚未缴销全部收据的情况下,再补领一部分新收据。
第十条 收据必须按号码顺序使用,不得跳号或空号。填写时,必须做到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内容一致、大小写金额相符,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填写错误的收据,应在收据各联上加盖 “ 作废 ” 戳记,不得随意涂改或撕毁。作废收据必须全部联次保留,以备核查。
第十二条 不符合规定的收据,任何部门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十三条 各领用部门要妥善保管收据,如有遗失,被窃等情况,应查清编号及时报财务部或上级主管部门。用完的收据存根或停止使用的空白收据,不得自行销毁。因丢失、损毁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应由领用人和部门负责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为了保证收据的安全和正确使用,防止和堵塞漏洞,财务部应对收据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各使用部门必须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十五条 收据的审核和注销。各部门应将整本用完的收据存根及时交财务部注销。各部门应将未用完,但不需再用的收据和收据存根及时向财务部办理注销手续。各部门应将按规定作废的收据及时送财务部办理注销手续。
注销要求:各部门应将收据使用部门、收费项目及收费金额合计数用大写金额填写在收据本正面,注明收据使用起讫日期及编号,由财务部收据管理人员负责审核,合格后,方予注销。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