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州市创业政策,2016苏州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

2017-03-03

有不少苏州的朋友开始来询问关于创业优惠政策事情了,现在在苏州做创业有什么政策呢?小编为你带来了“苏州市创业政策”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大学生创业政策

1.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做好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68号)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创业政策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47号

2. 申报条件

ü 企业条件:同大学生创业房租补贴“申报条件1-4”.

ü 高校毕业生条件

(1)普通高等院校、(高职)以上学历,创业者要求毕业5年以内,吸纳的就业人员为毕业2年内;

(2)就业人员要求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就学(本、外地生源均可);外省市生源在外省市就学的毕业生不在补贴范围内;

(3)单位所吸纳的高校毕业生为初次享受补贴,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已在本单位做完就业登记手续;

(4)高校毕业生的毕业学校、学历、所学专业、毕业日期必须与就业登记时申报的《个人信息》保持一致。

3. 3+1 补贴

岗位补贴标准为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40%,补贴期限为一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企业缴费部分,补贴期限为三年。申报3+1补贴,法人必须上交保险。

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报

1.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做好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68号)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创业政策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47号

2. 企业条件

按照工业和信息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关于引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符合“微型”或“小型”企业条件。

3. 高校毕业生条件:

(1)具有本市户口,或在本市就学(本、外地生源均可);外省市生源在外省市就学的毕业生不在补贴范围内;

(2)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2年内,大专以上学历;

(3)单位所吸纳的高校毕业生为初次享受补贴,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已在本单位做完就业登记手续;

(4)高校毕业生的毕业学校、学历、所学专业、毕业日期必须与就业登记时申报的《个人信息》保持一致。

4. 资助标准

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给予一年的 企业缴费部分的社保补贴

苏州市最新留学归国人才创业奖励政策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苏州工业园区组织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促进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留学回国人员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278号),现就做好我市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大关于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的新要求为指导,高度重视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工作,将其纳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总体规划,努力形成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为留学回国人员创业提供有力支持,激发在苏留学回国人员的创新活力,以创新引领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二、留学回国人员的范围和身份认定本实施意见适用的留学回国人员是指在国外学习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生,其中在国外取得学士学位的需为本市户籍,在国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不受户籍所在地限制。其学位经教育部留学人员管理中心认证,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留学回国人员登记表》作为其身份认证材料,享受相关待遇。

三、具体要求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创建创业型城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9〕164号)、《关于印发〈苏州市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苏劳社就〔2009〕12号)、《关于印发〈苏州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合伙经营企业吸纳就业贴息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苏银〔2009〕52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苏府办〔2013〕208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政策的意见》(苏府〔2013〕261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区创业引导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4〕103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苏州市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苏府办〔2014〕116号)的文件规定,留学回国人员在苏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应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一)抓好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能力。符合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可免费参加SYB(创办你的企业)等创业培训,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参加IYB(改善你的企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符合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在有偿培训的基础上,对培训机构每培训一人给予财政补贴1000元。针对留学回国人员的创业培训要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指导性,建立由政府主管业务部门负责人、留学回国人员创业成功人士、经济学家、投融资专家等人员组成的创业导师队伍,从政策解读、市场分析、物色战略合作伙伴等方面为留学回国人员提供创业辅导。

(二)落实激励政策,优化创业环境。对留学回国人员创办企业在开业初、正常运行后各阶段提供一次性补贴、社保补贴、吸纳就业补贴、房租补贴、税费减免等一系列与当地高校毕业生创业和其他社会人员创业的同等待遇。

1.一次性开业扶持补贴。留学回国人员在苏创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凭税务登记证明及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可申请享受一次性开业扶持补贴。补贴标准为6000元,经认定后,分别在稳定经营满6个月和1年各发放补贴3000元。同一人员不得重复享受。

2.租金补贴。对符合进入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园)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给予租金补贴;在孵化基地(园)之外自行解决经营场所并经认定的,3年内可按每户每年给予租金补贴,每年补贴标准不超过5000元。

3.创业培训结业并自办实体人员社保补贴。参加SYB(创办你的企业)创业培训合格,在市区办理营业执照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留学回国人员,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具体补贴标准以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标准进行操作。

4.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凭税务登记证明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吸纳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人员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实际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开业3年内可按每年每新增带动1人就业一次性给予3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同一企业对带动就业的同一人3年内只享受一次,3年累计享受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与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不得同时享受。留学回国人员创办的企业,如每年招用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10人及以上(劳务派遣用工形式除外)且劳动合同履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均满1年及以上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就业奖励补贴(此项政策的执行期限暂至2015年年底)。

5.对于留学回国人员创办小微企业的补贴。留学回国人员创办的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后一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按照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落实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人保就〔2013〕9号)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前培训补贴政策。如新招用毕业后一年内的离校未就业苏州籍高校毕业生且缴纳社保满6个月的,按每吸纳一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奖励补贴,且与企业招用应届全日制高校毕业生1万元一次性就业奖励补贴不重复享受(以上两项政策的执行期限暂至2015年年底)。

6.创业者成功落户政策。在市区个人实际投资100万以上,并合法经营3年以上,或近3年累计纳税20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3年以上,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留学回国人员,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体迁入落户。

(三)强化资金支持,激发创业活力。

1.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符合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创办企业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经营规模较大、创业实体吸纳人员5人及以上的,可提高到30万元,贷款期限2年,按期还款的由财政按银行基准利率全额贴息。

2.二次贷款奖息。对符合二次贷款奖息申请条件的创业留学回国人员,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为2年,按期还款的由财政按银行基准利率全额奖息。

3.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合伙经营企业贷款。留学回国人员创办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合伙经营企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登记失业的大中专(技)毕业生,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根据当年实际招用就业人数,按人均不超过10万元,小企业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合伙经营企业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申请期限不超过2年的贷款,且本息已清(包括提前还贷)后,由财政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以内的实际发生额给予50%的贴息。

4.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留学回国人员创办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当年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其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额度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并由同级财政给予50%的贴息。

(四)加强政府服务,提供创业机会。

1.建设好各级留学人员创业园。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管理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的职能优势,整合各种社会资源,统筹推进一批基础条件好、服务能力强、管理水平高的留学人员创业园。对达到市级以上“创业示范基地”创建标准的,积极帮助争取申报认定,享受相关政策。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区创业引导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4〕103号)的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纳入创业评估工作考评,并由创业引导性资金按照“三三制”原则给予相应的建设补贴和租金补贴.

2.为留学回国人员创业提供对接平台。充分利用“苏州国际精英周”和“赢在苏州”国际精英海外创业大赛、“国际性专业会议”、“燃情创业”系列苏州青年(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平台的作用,通过常态化的举办创业项目对接活动帮助有意在苏州创业的留学回国人员推介项目。

四、组织保障

(一)思想高度重视。留学人员是我市紧缺急需的人才资源,是发展高新技术的骨干力量,对于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建设创新型城市起着重要作用。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工作,把其作为促进就业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及时调查了解区域内留学回国人员的基本情况,把未就业的留学回国人员纳入当地就业信息服务网络,并将留学回国人员列入创业就业服务范围。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政策的宣传力度,把促进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就业的相关政策从留学人员创业园覆盖到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大学科技园区和大学创业园等各类园区,鼓励其吸纳留学人员创办符合我市产业方向的创新型科技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及小微企业,推动留学回国人员在更大范围内实现创业就业。

(三)抓好贯彻落实。各市、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所需资金从各地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姑苏区、苏州高新区一次性开业扶持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分担,其他所需资金按照原渠道列支。本意见中的补贴项目如与人才开发资金中的补贴项目重复,则就高享受。各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人社局备案。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相关政策由市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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