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017-04-13

(一)按期收取租金,承租人必须按期缴纳租金。如果违约,出租人有权收取违约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或连续拖欠租金3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二)监督合理使用房屋。约定由出租人修缮房屋的,出租人要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按规定收回出租房屋。出租人在租赁期内要提前收回房屋的,应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四)不得向不提供真实身份证明文件的个人和未成年人出租房屋;

(五)不得向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出租房屋,发现承租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及时向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报告;

(六)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告知非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八)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九)在规定期限内依法缴交房屋租赁相应税费。

出租人委托代理人履行管理职责的,应当书面报告房屋所在地的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受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履行出租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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