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份合作协议书如何写

2017-06-22

导语:订立协议书,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从制度上乃至法律上,把双方协议所承担的责任固定下来。作为一种能够明确彼此权利与义务、具有约束力的凭证性文书,协议书对当事人双方(或多方)都具有制约性,它能监督双方信守诺言、约束轻率反悔行为,它的作用,与合同基本相同。公司股份合作协议书如何写?

公司股份合作协议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以下简称丙方):

元谋县开荣山羊养殖专业合作社为了合理有效利用平田乡华竹村委会车量地特有的林地、草场资源,带领农民致富,推动畜牧业的形成和发展,经全体社员代表充分可行性研究和相互协商,并在上级领导的大力支持下,经营范围以山羊养殖为主的元谋县开荣山羊养殖专业合作社于 2014年 11月 日在平田乡平田村委会正式成立。经合作社考察,乙方、丙方具备入股的条件,同时乙方、丙方自愿入股,三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作社成立的宗旨

合作社以带动当地村民致富为目的,坚持民主管理、自主经营、自我服务、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成立。

第二条 股份构成

合作社股份由合作社法人股份、平田三农综合服务中心股份(红色股份)和普通群众注入股份(社会股份)三部分构成,原始股价为每股10000元,2015年1月1日前投入资金可算为原始股份,后续注入股份和追加股份按合作社实有资产重新核算股价。

第三条 入股形式

法人股份:法人以土地、养殖场基础设施、羊只入股,共计27万元(经估价确认),按每股10000元计算,共持有股数27股,经股东会议同意可追加股份。

红色股份:平田三农综合服务中心以项目资金5万元为股本入股,按每股10000元计算,持有股数5股,经股东会议同意可追加股份。

社会股份:普通群众自愿以资金入股,户口所在地为平田村委会的村民可优先,出资额度不低于10000元,不高于10万元,总出资额度不高于100万元。为保证规模化经营,进行科学饲养,原则上不接受农户以实物(羊只等)出资。

第四条 三方权利和责任

甲方的权利和责任

1、甲方行使经营权,负责养殖规模扩建、经营销售、管理、利润分配等各项事宜,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议事,制定经营规划,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2、甲方加强合作社自身管理,把握市场信息,搞好市场营销,发挥市场优势,充分调动合作社创效增收的积极性。

3、甲方的一切经营活动受监事会和其他成员监督,经营过程中的重大决定、入股、入社等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4、甲方必须按照合作社章程建立银行专户,聘请财会人员并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每半年公布一次财务收支和经营情况。

乙方的权利和责任

1、乙方要服从甲方的管理,遵守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乙方按照出资比例享受盈余分配,承担亏损风险,资金的收支受平田乡村级会计委托代理中心监督。

3、乙方法人担任监事会监事长,同时选派人员进入监事会监事,对甲方养殖、经营、财务会计等情况进行监督。

4、乙方可为本地农户入股、入社、社员借款等进行担保,对所担保农户负责,所担保农户造成的损失从乙方红利或股份中扣除。

5、参加成员大会,并有代表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决定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项。

6、乙方退股须经合作社理事会同意。

7、乙方股份不得转让。

丙方的权利和责任

1、丙方要服从甲方的管理,遵守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丙方可为本地社员借款等进行担保,对所担保农户负责,所担保农户造成的损失从丙方红利或股份中扣除。

3、丙方参加成员大会,并有代表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决定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项。

4、丙方股份转让须经股东会议同意。

5、入股不足1年(12个月)不得退股,确实需要退股的不再享受退股当年的分红。

第五条 利润分配方式

采取固定分红+浮动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固定分红:每年每股股金的4%。(以1股计算每年固定分红为:10000元×0.04=400元。

浮动分红:2014年—2017年,按照同股同权同价的原则,平

均分配当年利润总额的70%,利润总额剩余的30%为公积金用于项目滚动发展。(假设合作社总股数32股,当年的利润总额为10万元,以1股为例计算浮动分红为:100000元(总利润)×70%(用于分红部分)÷32(总股数)×1(股东持有股数)=2187.5元。)

2018年以后,按照同股同权同价的原则,平均分配当年利润总额的90%,利润总额剩余的10%为公积金用于项目滚动发展。(假设合作社总股数32股,当年的利润总额为10万元,以1股为例计算浮动分红为:100000元(总利润)×0.9(用于分红部分)÷32(总股数)×1(股东持有股数)=2812.5元。)

第六条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本协议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平田乡村级会计委托代理中心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签章) 法人:

乙方: (签章) 法人:

丙方:(签章)

201x年11月 日

公司股份合作协议书

甲方: 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现有甲、乙合股(合伙)开办一家__________________,全面实施双方共同投资、共同合作经营的决策,成立股份制公司。经双方合伙人平等协商,本着互利合作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以供信守。

一、 出资的数额:

甲方出资________、出资的形式________出资的时间__________ 乙方出资________占公司股份______%。出资的形式________出资的时间

__________

二、股权份额及股利分配:

双方方约定甲方占有股份公司股份______%; 乙方占有股份股份

______%;甲乙双方以上述占有股份公司的股权份额比例享有分配公司股利,双方实际投入股本金数额及比例不作为分配股利的依据。股份公司若产生利润后,甲乙可以提取可分得的利润,其余部分留公司作为资本填充。如将股利投入公司作为运作资金,以加大资金来源,扩充市场份额,必须经双方同意,并由甲乙双方同时进行。

三、在合作期内的事项约定

1、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日止。如公司正常经营,双方无意退了,则合同期限自动延续。

2、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A入伙:①需承认本合同;

②需经甲乙双方同意;

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B退伙:

①公司正常经营不允许退伙;如执意退伙,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现金结算;按退伙人的投资股分60%退出。非经双方同意,如一方不愿继续合伙,而踢出一方时,则被踢出的一方,被迫退出时,则按公司当时财产状况进行结算的60%进行赔偿。

⑤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4、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

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①合伙期届满;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③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④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___________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纠纷的解决

5、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四、在成立股东后,全权委托________作为公司运作的总负责人(法人),全权处理公司的所有事务,必须实现公司一元化领导,独立处理公司事务,如有以下重大难题和关系公司各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由股东研究同意后方可执行: 1、单项费用支付超过________元; 2、新产品的引进; 3、重大的促销活动;

4、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公司今后如需增资,则甲乙双方共同出资,各占总投资额的50%。

六、公司正常运营后,生产所需原材料必须由____方单独供应。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本协议一式3份,双方各执一份,见证方留存1份备案,自双方签字并经公司盖章确认后生效。

甲方(签名):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公司盖章确认: ______________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______________

公司股份合作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为维护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法权益,顺利开展合伙事务,甲乙丙三方经平等协商,达成以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 合伙企业基本情况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资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合伙期限[ ]年,自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三条 各合伙人出资额、出资方式、缴付期限如下:

姓名:________出资额(单位:万元 ) ________比例: ________出资方式: ________ 姓名:________出资额(单位:万元 ) ________比例: ________出资方式: ________姓名:________出资额(单位:万元 ) ________比例: ________出资方式: ________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前交齐。

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并于全体合伙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条 合伙企业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计算该年度企业利润,所获利润优先用于各合伙人回收出资成本,利润分配方式如下:

(一)合伙人投资成本全部回收以前,各合伙人依照出资比例对合伙企业利润进行分配;

(二)合伙人投资的成本全部回收以后,合伙企业的利润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即各合伙人各自享有三分之一的利润分配额。

第五条 合伙企业的亏损及债务承担方式如下:

(一)合伙人投资成本全部回收以前形成合伙企业债务及亏损,由各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分担。

(二)合伙人投资成本全部回收以后形成合伙企业债务及亏损,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即各自承担三分之一的债务额度。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协议规定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各合伙人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其余各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相关合伙人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六条 委托合伙人______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每季/半年/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七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本协议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九条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除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应当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第十一条 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二条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二)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三)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十三条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四条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第十六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第十八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十九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第二十条 合伙企业经营期间,如因修路、市政改造规划调整、拆迁、征地、军队国防建设等不可抗拒因素,致使合伙企业不能继续经营的,合伙企业解散。

因上述拆迁所获得的相关经济补偿,计入当年度合伙企业收入。

第二十一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二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可以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也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合伙企业注销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合伙企业清算资产的分配:

(一)合伙企业清算时,合伙人尚未收回投资成本的,各合伙人按照出资份额分配合伙企业清算资产。

(二)合伙企业清算时,合伙人已经收回投资成本的,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合伙企业清算资产。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对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

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六条 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清算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清算人承担和赔偿。

第二十九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合伙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第三十条 其他

(一)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 本协议书一式六份,甲乙丙各执一份,其余三份用合伙企业登记备案之用。

(三)本协议书经全体合伙人签字后生效。

盖章: 盖章: 盖章:

签字: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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