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短期自由刑的改良
论文摘要 对于刑法的发展来说,自由刑替代中世纪残酷的生命刑和身体刑而崛起,是近代刑法史上具有历史意义的进步。关于自由刑,由于存在其争议最大的是短期自由刑,所受批判最多的也是短期自由刑。短期自由刑中的短期的定义可谓是众说纷纭,争议很大,笔者认为对于我国刑法来说,拘役可谓是短期自由刑。我国正处在社会急剧转型的时期,各方面利益纠纷和矛盾层出不穷,由此产生了许多轻微刑事犯罪。怎么正确利用刑罚使其发挥最佳的效用,怎么科学合理规定刑罚的种类和内容成为影响成为解决此类社会问题的关键。
论文关键词 短期自由刑 弊端 替代方式
一、短期自由刑的存在
中国自西周时期就萌生了自由刑,出现了所谓嘉石制度,即是一种既有拘坐又有劳役并有一定期限的刑罚①。其后在历朝历代的刑律中也都规定了拘役的内容,但是应该明白我国古代的自由刑不仅具有惩罚的目的,而且具有剥削的意味在里面。对于短期自由刑来说,由于我国古代社会组织体系的完备,国家往往对于轻微刑事犯罪给予宽容态度,力求解决于民间内部,而且社会一直强调平息止争,忌于诉讼,所以轻微刑事犯罪往往解决于民间之中,而作为国家机器和工具的司法机构仅仅关注于大的危害社会的刑事案件,所以短期自由刑根本无适用的空间和条件,民间也乐意和崇尚于用道德和舆论去规制轻微的犯罪。国家用有限的司法资源和有效社会控制手段成功的解决了社会预防和纠治的问题。
近代西方的自由刑产生于16世纪在西欧各地都市成立的矫治所或劳役所。由于资本的原始积累,使得失去土地的大批农民流离失所,涌向城市,失业和流浪严重影响着城市的社会治安,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有关当局便把无业的农民收容起来,组织他们进行劳作,使其自力更生。后来,逐渐收容不良或者犯罪少年及女性犯人,17世纪才开始收容一般犯人,逐渐演变成纯粹的监狱。其中最为著名的是荷兰的阿姆斯特丹工作场,其在自由刑的执行过程中已经注意到对罪犯的精神感化和职业教导,例如阿姆斯特丹女监的标语写着:“勿怕,吾并非对汝恶行加以报复,而是将汝导于善,吾手虽严,但吾心仍亲切”。这被认为是现代监狱制度的滥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