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承担法律责任吗
导语:担保人承担法律责任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在不同情况下,保证人需要承担的责任有:民事责任、民事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责任、赔偿责任。希望文章能够给大家到来一些帮助!
担保人承担法律责任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一、一般保证责任。
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二、连带保证责任。
其所付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
撤消担保人的责任: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案例分析】:
【案情】
覃某向曾某借款20万元,朱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但双方对担保责任的方式及期限均未约定。还款期限即将届满时,覃某向曾某出具了新的借条,担保人朱某由于不同意继续做担保人故未签字,但双方均未能提供新的借条。还款期限届满,覃某未归还欠款,曾某将覃某及担保人朱某诉至法院。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就担保人朱某应否承担担保责任形成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了新的借条,担保人未在该借条签字,故担保人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了新的借条,担保人单方面不同意继续担保而未签字,并未出现担保责任免除的法定情形,也没有经过债权人的同意,故担保人必须承担担保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解析】
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得以免除必须符合法定情形或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中,双方对保证方式未进行约定,故视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担保人主张权利,保证人不能免除保证责任。
此外,债务人覃某与债权人曾某协商写下新的借条后,担保人朱某单方面不同意继续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并没有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债权人亦不同意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虽然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了新的借条,但是双方对债务人、担保人的权利义务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新的保证合同未发生效力。综上,担保人未出现符合免除担保责任的情形,亦未经债权人同意,故担保人朱某不能免除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