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制品管理制度范本推荐

2017-05-06

为规范医院血液制品的采购、保存和使用行为,确保产品质量的一致性,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小编为你带来了血液制品管理制度范本,一起来看看吧。

血液制品管理制度范本篇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院血液制品的采购、保存和使用行为,确保产品质量的一致性,使其符合使用目的所要求的各项标准,提高医院血液制品使用的安全性和合理性,参照《血渡制品管理条例》、《关于贯彻执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通知》,以及WHO关于血液制品使用的建议、规范和标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医院的医疗、护理、技术、药剂工作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

第二章 血液制品及其不安全因素

第三条 血液制品指由健康人的血液或经特异免疫的人血浆,经分离、提纯或由重组DNA技术制成的血浆蛋白组分,以及血液细胞有形成分为血液制品。如人血白蛋白、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人免疫球蛋白、特异性免疫球蛋白、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破伤风免疫球蛋白、人凝血因子Ⅷ、人凝血酶原复合物、人纤维蛋白原、抗人淋巴细胞免疫球蛋白、冻干人凝血酶、外用冻干人纤维蛋白粘合剂等。

第四条 血液制品潜在的不安全因素主要有:

1.临床上广泛使用的各种血液制品,是救死扶伤的重要药品,保证其安全使用是首要问题。各种血液制品都是用经对个体献浆员采血后,再大批混合的人血浆制造的,难免被献浆员的血液中所携带的各种病原体,特别是被有关病毒所污染。如果在血液制品生产过程中,对污染不进行严格监测和有效地加工处理,病毒或其核糖核酸则不能被有效地灭活、祛除。这样的血液制品经临床使用具有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因此血液制品本身有潜在的不安全因素,不容忽视,否则造成的严重后果是难以挽回的。

2.国内外大量文献已公认,人血或血液制品携带并传播的病原体主要有:乙型肝炎病毒(HBV)、丙型肝炎病毒(HCV)、艾滋病病毒(AIDS . HIV1/2 )、人类嗜淋巴细胞Ⅰ/Ⅱ型病毒(HTLV1/2 ) ,此外还有巨细胞病毒(CMV)、EB病毒(EBV)、丁型肝炎病毒( HDV)、甲型肝炎病毒(HAV)、人类细小病毒(HPV)和雅克病病毒(CJDV)、梅毒、锥虫病、弓形体等。目前人们普遍关注的主要是HIV1/2、HBV和HCV的污染,因为这三种病毒感染率高,而且危害特别严重。

血液制品管理制度范本篇二

1.血液制品使用原则

1.1严格掌握适应症和禁忌症。血液制品限用于有生命危险或需要改善生活质量而其它手段、方法不可替代的患者。应尽可能避免或减少输注血液制品,如治疗或预防血液成分的减少或丢失,应尽量选用血液制品替代物。

1.2合理选择血液制品的种类。选择血液制品时,要保障来源合法性。禁止使用商业及其他来源的血液制品。

1.3在输注血液制品时,要密切观察患者输注情况,避免可能发生的任何不良反应并做好不良反应处理应急预案。

2.血液制品的临床应用管理

2.1全血及血液成分的临床应用管理

2.1.1医院领导、医务部、输血科及输血管理委员会负责做好全血及血液成分的管理工作。

2.1.2本院临床治疗所使用的全血及血液成分均由湖南省卫生厅指定的血站供给(本院开展的患者自体储血、自体输血除外)。输注前需进行输血相容性检测,确定与受血者相容。因应急用血需要临时采集血液时,必须遵守《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2.1.3输血科制定包括全血及血液成分库存管理(包括用血计划、入库、复核、保存等),患者用血需求评估,输血治疗告知程序,输血前实验室检查,输血申请(包括血液成分选择,填写申请,血样采集,输血科接收并审核等),输血相容性检测,全血及血液成分的发放,临床输注管理(包括核对、输注、监测等),输血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估及处理,输血治疗效果评估等临床用血各阶段的操作程序。

2.1.4输血相关医技人员应掌握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以及其它血液替代品或相关药物等。与临床输血相关的医护人员要详细核对患者与血液制品的相关信息,确保输血安全。

2.1.5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用血实行分级管理。

2.1.5.1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少于800毫升的,由主治及主治以上医师提出申请,上级医师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

2.1.5.2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在800毫升至1600毫升的,由主治及主治以上医师提出申请,经上级医师审核,科主任或副主任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

2.1.5.3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达到或超过1600毫升的由主治及主治以上医师提出申请,科主任或副主任核准签发后,报医务部批准,方可备血。

2.1.5.4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高于上述所列权限使用全血及血液成分,并在病历中严格记录救治过程。

2.2血浆源医药产品的临床应用管理

2.2.1医院领导、医务部、药学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做好血浆源医药产品的管理工作。

血液制品管理制度范本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血液制品管理,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保证血液制品的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和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以及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原料血浆的管理

第四条国家实行单采血浆站统一规划、设置的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核准的全国生产用原料血浆的需求,对单采血浆站的布局、数量和规模制定总体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总体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和采集血浆的区域规划,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单采血浆站由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或者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置,专门从事单采血浆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单采血浆活动。

第六条设置单采血浆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单采血浆站布局、数量、规模的规划;

(二)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适应的场所及卫生环境;

(四)具有识别供血浆者的身份识别系统;

(五)具有与所采集原料浆相适应的单采血浆机械及其他设置;

(六)具有对所采集原料血浆进行质量检验的技术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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