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庭辩护的禁忌和技巧

2017-04-08

法庭辩论在律师的业务活动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是律师业务才能和智慧的集中体现。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法庭辩护的禁忌和技巧,欢迎大家阅读。

关于法庭辩护的15点禁忌

①忌鼓动性和煽动性;

②忌变成政治报告或学术报告;

③忌不熟——案情不熟,法律条款不熟,司法口语表达方法不熟;

④忌辩护人进入被告人“角色”;

⑤忌无话找话辩;

⑥忌抓辫子、戴帽子、打棍子;

⑦忌讽刺挖苦对方;

⑧忌用排比性的修辞手法组织言辞;

⑨忌将阴私细节、保密材料捅出去;

⑩忌随意为被告人请功摆好;

⑾忌重复被告人的脏话、黑话;

⑿忌已知的不说、新知的穷;不知的乱说;

⒀忌手舞足蹈;

⒁忌尖着嗓门叫或蚊子似的只发出嗡嗡之声;

⒂忌违背法律、不顾事实地狡辩或诡辩。

公诉方在法庭辩论时的注意事项

“5不”:不错辩、不乱辩、不强辩、更不可诡辩。

“5答”:

①对案件定性有分歧的要答辩;

②对证据确凿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的要答辩;

③把客观现象说成犯罪主因的,必须澄清,予以答辩;

④要求从轻、减轻的理由不充分、不适当的,要据理依法予以答辩。

⑤对歪曲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有损四项基本原则的,决不让步,必须答辩;

“5不答”:

①理论性学术的问题,不宜在法庭上答辩;

②与本案无关或关系不大的问题,不予以答辩;

③法律上已有明确规定的问题,指出根据,不予答辩。

④起诉书和公诉词已经阐明,辩护人再提出来的,不予答辩;

⑤双方在定罪量刑的原则问题并无分歧,对无关大局的细枝末节问题,不予答辩;

公诉方口语表达的主要技巧

公诉方指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请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检察人员一方。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的口语表达技巧是为提起公诉的目的服务的,这种表达技巧主要有以下几种:

1)庭前设题,有备无患。公诉人在参加法庭辩护之前,就本案有关问题,预防辩护人可能提出反驳的情节或问题而事先设计好题目和答题要点。设题方法一般有:

第一,纵向设题,即按公诉词表达的顺序(事实、证据、理由、结论)设题;

第二,横向设题,就犯罪要件、证据、认罪态度和准备适用法条等方面设起;

第三,重点设题,根据本案辩论的焦点抓住一两个关键问题(如定一罪还是二罪,此罪还是彼罪,是否属于自首等)设题。

2)预料必辩,先发制人。公诉人在公诉词中,把辩护人可能会竭力反驳的问题(如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等),主动地巧妙地带过,把话讲在辩护人的前头,使辩护人处于被动地位。

3)步步推论,环环紧扣。公诉人就被告人犯罪的事实,从事理上、法理上,紧紧扣住犯罪构成要件,一步步地加以推论,顺理成章地得出被告人构成犯罪及应受到刑事处罚的必然结论,同时使犯罪事实与适用法条紧紧相扣;让辩护人无言可辩。

4)唇枪舌剑,直破要害。针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用故意颠倒事实、纯客观归罪、蓄意夸大有利于被告人的情节、抓住一点不及其余等手法所进行的反诘,公诉人严密组织言辞,对准反诘的症结加以反击,使其在铁的事实、证据和不容置疑的法律面前无言以对。

5)理出头绪,点面结合。公诉人以冷静的头脑、清晰的思维,敏捷地捕捉住对方辩护的众多问题的核心,从速加以分析,重点进行解剖,驳倒其核心观点后,其他关连的问题略加提及就迎刃而解了。

6)言词铿锵,以理驭情。当被告人的罪行引起群情激愤的时候,或当辩护人的言词把在场人激烈的时候,公诉人不附和群众的情绪波动,切实做到以理智驾驭感情,始终以确凿而充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处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通过斩钉截铁、铿锵有力的法言法语,用义正辞严的语调,体现公诉人的立场、观点和态度,有理有利有节地进行反驳,以达到公诉人之目的。

7)重大分岐,跟踪辩理。在一审法庭审理时,因公诉人辩论失利,而判决确有错误的案件,出席二审法庭的检察机关代表,针对一审辩论双方口语的原则分岐(如定性上、一罪数罪上、量刑上等),跟踪加以辩论,以求达到对此案的公正合理的处理。由于跟踪反驳的对象,不仅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而且主要是一审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因此反驳时要尽量使用法言法语,针对性地摆明事实,举出证据,说清道理,表明检察机关在案件处理上执法必严,重大原则分歧不让步的鲜明立场。

8)利用矛盾,破中有立。某些案情比较复杂的案件,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不服上诉,或检察机关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提出抗诉,在二审法庭辩论中,公诉人充分利用一审所判与被告人犯罪主要事实之间的矛盾,上诉与抗诉在犯罪事实或定罪量刑上的分歧,被告人与其辩护人说法的不统一等,巧妙的组织抗诉词的内容,一针见血地点出多种矛盾,使一审不当之处,上诉人错误之处,辩护人辩驳难以置信之处,得以纠正,从而达到司法口语表达的目的。

9)阐明事理,嘎然而止。在法庭辩论时,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清楚,7个要素都详加揭露了,证人多人出庭作证。出示证据已经被告人和证人辨证无误,但被告人就是死不认帐,辩护人仍作种种狡辩,这时公诉人可就犯罪事实的关键之点再次用直接证据予以证实,并斩钉截铁地声明:“我的辩论发言到此结束!”让合议庭去合议决定。

10)肩挑双职,婉转纠正。在法庭辩论时,公诉人负有双重职责:既是国家公诉人,又是法律监督机关的代表人。当辩护人的言辞离开法律与事实,发表不利于本案正常审理的煽动性的“法庭演说”时,公诉人应立即以法律监督机关代表人的身份,建议审判长阻止辩护人的“法庭演说”,回到法庭辩论的正确轨道上来。

11)推出数据,釜底抽薪。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用数据说话,从根本上解决本案主要问题的论争,获得辩论的效果。公诉人运用这一方法,有两个前提,一是对本案定性准确,二是运用的数据可靠、计算方法科学。常用的数据包括被告人年龄、犯罪人数、犯罪事实中实物数、现金数、行为动作数,引用法条序号等。

12)当庭借话,立即反驳。公诉人当庭借用他人言词中对公诉人反驳对方有用的原话,立即组织在自己发表的言词里,反击对方的诘问或阐明自己的观点。借用的原话包括审判人员宣读材料的原话、被告人的原话、证人的原话等。⒀结枝末节,不予置辩。在法庭辩论中,在定性上、事实上、证据上、适用法律上、量刑上、辩护人已无话可辩,仅就某个具体细节或认罪态度上作些常规性的维护,这时公诉人可以少辩或不辩,因为公诉口语表达的目的已经达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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