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除公告

2017-05-26

拆除,我们通常所说的拆除是指旧房拆除,墙体拆除等,对于需要拆除的而当事人不愿意的,政府会实行强制拆除,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强制拆除公告范文,供大家参考!

强制拆除公告范文一

南岸区南坪镇四公里村团结社周成木住房南侧小路上行约50米处旁修建建(构)筑物当事人(含出资修建人、土地出租人、共同或合伙修建人):

你(单位)在南岸区南坪镇四公里村团结社周成木住房南侧小路上行约50米处旁修建的违法建筑,本机关已依法作出并送达了《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南岸综执强拆〔2012〕8062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后,本机关将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强制拆除所涉及你(单位)财物清理、搬移、保管,由你(单位)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重庆市南岸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年十月十八日

强制拆除公告范文二

本机关于20xx年11月13日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案号:苏宁沪四强制字[2013]00010号),要求你(单位)于20xx年11 月20日前履行自行拆除你单位在京沪高速公路K1153+192m北京方向一侧建筑控制区内距离隔离栅33.1米地方修建的地面构筑物的义务,经催告,现你(单位)仍未履行,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自本《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公告之日起60日后实施强制拆除;相关费用由你(单位)承担。强制拆除执行后7日内,你(单位)应前来本机关领取违法广告设施残余物,逾期不领取的,本机关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执法单位地址:南京市石鼓路69号,邮编:210004,联系电话:(0512)69579212。

江苏省高速公路路政总队

年9月4日

强制拆除公告范文三

赵如英违法建设案,本机关于2014年7月9日依法作出通崇执法罚[2014]第3025号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未履行。本机关履行催告程序后,于2015年2月12日依法作出通崇执法强执[2015]第001号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当事人仍未自行拆除位于北园新村3号11幢102室西侧的违法建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限赵如英于2016年9月30日10时前自行拆除上述建筑物。逾期仍不履行,本机关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特此公告。

南通市崇川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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