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15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17-03-14

导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体现了对女职工和下一代健康的高度重视。女职工在肩负着参与国家社会经济建设重任的同时,还承担着人类繁衍下一代的社会责任。加强对女职工劳动过程中的特殊保护,对于保护女职工及其下一代的健康、保证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的提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生育产假假期延长至98天

-怀孕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后假20天至30天;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后假50天。

-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给予一至两天的带薪休息。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产前检查不算请假。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国务院出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下简称《特别规定》),这几天讨论的人特别多。

生育产假假期从90天延长至98天;未满4个月流产可以享受15天产假……这些规定,很多已婚未孕的女职工看了喜上眉梢。

但其实,很多人并不知道的是,早在2004年出台的《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有多项规定已经达到甚至优于国家标准,而且在杭州已经执行8年了。

浙江更保护女职工多项措施优于《特别规定》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生育保险处处长蔡坚力说,在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杭州是走在全国前列的。

比如,关于流产假的档次划分,《特别规定》说,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6周)产假。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则规定,妊娠期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后假为20天至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后假多达50天。

在浙江省的规定中,痛经严重还可以带薪休息——经医疗单位证明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单位要给予一至两天的带薪休息。实行计件工资的女职工,按规定享受带薪休息待遇的,其工资计发基数,按企业正常生产期间本人休息前12个月的平均实得工资的70%确定——这同样优于国家规定。

不过,《特别规定》里把生育产假假期从90天延长至98天,实实在在地延长了产假时间。浙江省关于这一项的规定目前还是90天。

更多相关阅读

最新发布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