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大普奔 湖南无户口者凭相关资料可落户

2017-04-17

户口问题一直是我们普通老百姓关心的一个话题了,在计划生育阶段,不少家庭违反计划生育的相关规定,偷偷生的孩子没有户口,面临着上户难、上学难的问题。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下文中简称《意见》),提出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相关问题和具体的措施。

《意见》明确了以下几类无户口人员:不符合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无出生证明的,存在事实收养但未办理收养手续,因失踪或宣告死亡而被注销户口的,农村地区因婚嫁原籍户口被注销的,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无户口的,我国公民和外国人、无国籍人士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以及由于其它原因而无户口的人员,依法登记户口的具体政策。

分类实施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

无法去正规医院就医、没有正常接受教育和工作的机会;对长期望户兴叹的无户口人员来说,意见的一大亮点,是针对无户口人员的不同情况提出落户方案:

1、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超生、非婚生育的,可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落户。申请随父落户的,还需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2、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获得《出生医学证明》后,再提供父母一方的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落户。

3、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户口簿申请落户。199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公证书、收养人户口簿申请落户。

此外,意见还为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以及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等规定了详细的落户政策。这意味着,凡是无户口人员,不管是什么时候、什么原因产生的,都要及时为他们依法办理户口登记。

必要时可以先入学后办户口

上学难一直以来是无户口人员反映强烈的难题之一。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副司长杜柯伟表示,教育部门将进一步贯彻落实有关规定,保障新登记户口人员接受教育的合法权益。

杜柯伟明确表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全面掌握辖区内居住的新登记户口和暂无户口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情况,立即安排就近入学。必要时,可以先入学后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此外,学校需为所有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建立学籍和学籍档案,对于新登记户口、暂无户口学生与其他学生一视同仁,不得收取任何额外的费用。

湖南无户口人员可申报补登

2015年1月14日,长沙、常德等多地公安部门证实,2014年湖南省公安厅出台的《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就明确提出了无户口人员的上户方法。长沙市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民警介绍,在2014年出台的规定中,基本涵盖了此次《意见》所提到的8类无户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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