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企业意向书范文

2017-06-14

合资企业一般指中外合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它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目前合营企业还不能发行股票,而采用股权形式,按合营各方的投资比例分担盈亏。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合资企业意向书范文,希望对你有用!

合资企业意向书范文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平等互利的友好洽谈,在 达成如下合资意向:

一、双方合资举办 有限公司,地址在浙江省嘉善县________。

二、合资企业总投资为 万美元;注册资本为 万美元,其中甲方出资 万元人民币(折合 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 %;乙方出资 万美元(折合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 %。出资方式待定(或初定……)。

三、合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

四、合资企业主要生产的产品及年生产规模:

1、生产销售:

2、年生产规模:

五、合资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料及来源:

六、产品外销比例:

七、合资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八、合资经营期限暂定为 年。

九、本意向书签订后,双方应就合营企业之具体合作事项作进一步洽谈并按企业设立程序申报相关材料。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合资的相关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

(1987年12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1月1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第一条 为保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合 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合营各方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向合营企业认缴的出资,必须 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实物、工 业产权、专有技术等。

凡是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出资者应当出具拥有 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

第三条 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 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 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

第四条 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且应当按照合 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合营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发给的出资证 明书应当报送原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 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 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第五条 合营各方未能在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合营 企业自动解散,合营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合营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 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第六条 合营各方缴付第一期出资后,超过合营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 一期出资期限3个月,仍未出资或者出资不足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会 同原审批机关发出通知,要求合营各方在1个月内缴清出资。

未按照前款规定的通知期限缴清出资的,原审批机关有权撤销对该合 营企业的批准证书。批准证书撤销后,合营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并清理债权债务;不办理注销登记手 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 告。

第七条 合营一方未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的 ,即构成违约。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1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逾期 仍未缴付或者缴清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营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 出合营企业。守约方应当在逾期后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 营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合营者承担违约方在合营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

前款违约方已经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缴付部分出资的,由合营企业对该 出资进行清理。

守约方未按照第一款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营企业或者申 请批准另找合营者的,审批机关有权撤销对该合营企业的批准证书。批准 证书撤销后,合营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 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 权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合营企业,如合营各方 或者任何一方未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出资期限缴付其出资的,应当在本规 定施行之日起2个月内缴清按照合同规定应当缴付的出资。

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仍未缴清其出资的,可按照本规定第五条至第七 条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在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合营企血,如果合营 各方未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各自出资期限,并且未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 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本规定签订关于合营各方缴付出资期 限的合营合同补充协议,报原审批机关审批,获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备案。

前款合营各方在2个月内未签订缴付出资期限补充协议,又未缴清出资 ,致使合营企业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无法筹建或者无法开业满6个月的, 原审批机关有权撤销对该合营企业的批准证书。批准证书撤销后,合营企 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 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 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各方的出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1988年3月1日起施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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