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购房入户申请书 申请材料有哪些?
呼和浩特购房审批落户申请书具体如下:
(1)办理地点: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丁香路2号
(2)事项类型:承诺件
(3)承诺时限:材料齐全,即来即办
(4)联系电话:0471-4668251、4668235
(5)法律依据:《呼和浩特市户籍管理办法》
(6)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申请材料如下:
(一)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办理时,落户人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复印件、呼市房管局出具的查档证明、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二)已经购买商品住房但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持经过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开发销售预收款凭据),要求落户的,落户人提供已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房管局产权管理处出具的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三)自建住房落户,市区内自建住房10年以上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查档证明、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土地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可按照购房落户登记本市常住户口。
(四)每套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提供二手房交易税发票原件或复印件,5年内(以购房人户口迁入时间算起)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落户政策,五年内购房人再有户口迁移的,本套住房不能再按购房落户。
(五)对于共有产权的商品住房,不论共有产权份额多少,5年内只能有一户产权人可按照购房落户。
以上购房落户人员如有配偶和未婚子女及父母随迁的(必须在同一个户口簿上),还应出具房主的结婚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房主与随迁父母在同一个户口簿上,随迁父母年龄,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父母同时随迁的,要提供父母结婚证或迁出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
随迁适婚子女男22周岁,女20周岁,由迁出地民政部门出具未婚证明,不能提供随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的,由原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父母子女关系证明。责任区民警出具调查意见,派出所所长审批后,市公安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批办理。
购买二手住房落户(需提供二手房交易税发票或一手房房主身份证号码),登录人口信息系统查询后,确认原房主户口迁出后,方可办理落户手续。
对于户口簿上没写明户口性质的,需原籍派出所出具证明同时注明户口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