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工商法治意识培养论文
法治意识是人们对法律发自内心的认可、崇尚、遵守和服从。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法治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多次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培育全社会法治意识提出要求部署,并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布局、主要任务和总的要求,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的认识和把握达到了新高度和新境界。以下是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新时期工商法治意识培养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新时期工商法治意识培养 全文如下:
工商法治意识培养的展开
1.工商法治意识是社会需要和工商法律之间的中介环节和纽带工商法治意识对建设法治国家有着深刻的能动作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形成、法律制度的完善尽管取决于该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但法律并不能自然而然地形成,社会需要只有通过一定的方式表现为人们的法律要求和愿望,才能最终上升为法律。因此,工商法治意识是社会需要和工商法律之间的中介环节和纽带。法治意识培养有利于提高公民﹙包含执法者本身﹚的法律素质,逐步培育公民对于法律的信任和依赖,从而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准备主体条件。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所必须包含的第一重含义就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基于法治意识的养成,将对工商法律知识的了解、运用上升为对法律的认同和信赖,又进一步把法治意识向导下的行为模式选择转化为具体的外部操行,科学实现市场监管与行政执法,从而有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市场经营环境和经营秩序的优化,以及对某些个体行为的矫正。
2.工商法治意识培养下的工商行政管理属于积极行政范畴在中国,法治道路不是自发的选择,而是在世界文明大潮的冲击下对先进政治文明的吸收和接纳。但是法治不是简单地建立在纷繁的法律规范的罗列上,在规范的背后,有一种无形的观念和力量在支配着它,那就是法治意识。与西方社会相比,传统中国社会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基础、传承千年的专制政治制度和儒家文化中义务导向的价值取向都制约着人们权利观念的萌发和自主性成长,在这种环境下,中国尚未形成市民社会,也就无法产生社会力量为主导的自下而上的法治演进模式,因此政府就需要采取主动措施推进法治进程。
历史证明,任何缺乏民众支持的变法运动都必然以失败而告终,因而,政府不仅应当主动推动法治进程,还要积极地培养公民的法治意识,将以政府为主导的自上而下的法治模式与以社会力量为主导的自下而上的社会自发演进法治模式结合起来,积极主动地采取法制宣传、法制教育、法制研究和依法治理的手段,培养公民的法治意识。
3.工商法治意识培养下的工商行政管理具有柔性行政的特性工商法治意识培养是一种柔性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不具有强制力的行为。工商法治意识培养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需要广大人民群众响应,而依据工商法律政策采取的非强制性的行为,工商法治意识培养的工商行政管理具有柔性行政的特性。它主要是通过指导、引导、劝诫、鼓励等手段对公民进行法治意识培养,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上海市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都不是强制性规范文件,而是一种指导性文件。
工商法治意识培养的途径
1.法制宣传随着社会主义法制进程的不断深入,关于法律与法治,以及法治理念与法治精神的理论创新为进一步开展普法工作拓展了新视野,普法被赋予了新的更深的内涵与外延。
广义地讲,法制宣传不再是最初意义上法律常识的基本普及,它承担着培养法制观念、引导法制行为的社会责任,肩负着传播法治文明、弘扬法治精神的历史使命。笔者以为,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不仅仅是管制与约束的工具,更多地体现着公平正义,体现着规范、有序、和谐。法治的精神在于通过法律遏止人的不正当、不合法的私欲,从而规范人的行为。法制宣传的终极目标是将社会主义的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扎根于人的观念中,使人在处理矛盾纠纷时,理性一些、文明一些。
因此,工商法制宣传应当是工商部门主导实施的,向公民普及工商基本法律知识,将法律的功能价值、理性精神渗透到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中,渗透到公民的日常生活和工作实践中,进而演化为具有社会行为规范和道德操守的公共服务活动。其倡导者和组织者为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相关部门,活动的内容指向工商基本法律知识、法律的功能价值与理性精神,最终要达到的目标或效果是“把法律铭刻在人们的心里”。
当然,工商法制宣传不像律师、公证、法律援助、人民调解那样,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调整,工商法制宣传更多的是以党委、政府转发的规划和人大作出的决议为指导,受国家政策性因素影响较大,需要政府相关司法行政部门的合力来共同推进。工商法制宣传需要在两大方面进行突破:
一是增加法制宣传的资源投入,既包括物力资源的投入﹙如项目活动经费、宣传设备的购置等﹚,也包括人力资源的投入﹙如法制宣传队伍的培养、宣传网络的建立等﹚,还包括无形资源﹙如公益类电视频道的使用、媒体的各类公益广告等﹚;
二是广泛利用社会资源,如可以通过吸收社会捐款、建立法制宣传基金、扶持法制宣传志愿者队伍等措施,使社会力量成为工商法制宣传教育物质资源、人力资源的重要补充,从而推动工商法制宣传事业持续发展。
2.依法治理法治化治理是当今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治理模式[3],依法治理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原理在地方管理、行业管理和基层管理的具体落实。依法治理是依法治国的实践推进,如果说依法治国更强调国家管理宏观体制的架构、管理理念和手段的转变,那么,依法治理则更侧重于具体管理。依法治理可采用多种手段和形式进行,如对工商行政事务的治理,可采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刚性手段,也可采用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柔性手段,后者更符合世界发展潮流。再如对公共权力的治理,可采取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方式进行,如司法对工商行政的监督;也可以采用以﹙公民﹚权利制约权力的方式进行,如建立地方立法听证制度、行政公开制度和行政听证制度等。
依法治理需要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避免职能过宽,权力集中。权威来自权力,适度集中是必要的,但不要过度,职能过宽伴随着权力的集中,最终将产生决策失误、信息失真、阻碍民主发展等负面影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有意识地引导社会自治组织的建立,以培育社会自治能力。
二是使刚性管理与柔性管理协调发展。当今治理社会,在治理方式上更要求强制管理与自愿合作、互信互利相结合,并且更大程度上倾向于后者。单纯的指令性强制管理与当今的“治理社会”有一定的偏差。从实际效果看,强制、处罚等刚性管理虽然容易获得相对人表面的配合,但常常会导致相对人心理上的抵触,不利于行政管理中平等与合作关系的形成,而且管理成本也很高。适度调整刚性管理与柔性管理的分配,以人为本,兼用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柔性管理方式,强调相对人的广泛参与、强调平等、尊重、协商、服务,将会成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治理方式改革的一种趋势。
三是形成与公民社会良性互动。与公民社会的良性互动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治理中的重要环节,也是未来走向。现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公民社会互动关系发展不畅,具体体现在双重管理造成一系列的障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行业协会就是“两结合”的管理体制,这虽符合国情,但管理权限、具体落实在实践中有一定困难。其次是指导与服务意识不足,一些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不能充分认识到市场管理是个多元治理的过程,对市场管理的服务性、公益性认识不足,指导与服务意识不够,制度与政策也不协调,导致监管失灵。
3.法制教育可以肯定,对任何一个法治欠发达的国家来讲,法制教育无疑是提高民众法律素质、推动法治化进程的有效途径。当今时代是一个权利备受关注和尊重的时代,这就意味着现代法制要求尊重公民自身的合法权利,促成公民合法权利的积极实现。而要促成公民法定权利的积极实现,除了要求主体的守法行为外,还必须注重其法律意识和行为的培养,因为用法保证权利的实现,守法强调义务的履行。社会主义法律最终归结为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也归结为守法与用法的统一。
在以往的法制教育中,主要强调懂法、守法和不违法,而在公民享有的法律权利和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合法权利方面宣传不够,这种状况亟待改变。当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倡导法制教育的同时,应更加突出和注重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只有切实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法制教育才因其诚信、尽责、以人为本而更具说服力和示范意义。法律权利意识教育,对于帮助公民学会运用法律保护国家、集体、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强化法律在他们心目中的权威地位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反过来,这对于调动和激发他们学法、守法的积极性,促进法制教育的深入开展,获得更广泛的群众基础、消解不必要的冲突,无疑具有更为现实的意义。
在具体措施上,
一是可根据市场监管实际,加强本部门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
二是可联系典型案例辅助教育,教育者应当利用法制教育特有的优势,注意从工商执法实践中挑选一些典型的案例,将其恰如其分地运用到法制教育中去,让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懂法也懂得维权;
三是可联系教育对象思想上的“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解决他们在权利和义务等问题上存在的种种模糊认识,树立正确的法制意识。
4.法制研究法制研究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导的,为法制提供理论基础的、以工商法制的基本原理、工商法制的历史发展、工商法制在国家建设中的作用和地位、工商法制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等为研究对象的活动。能否达到预期的研究目的,研究方法正确与否会起很大的作用。好的研究方法就能顺利地实现研究的目的。法制研究可以有很多种方法,有共性的研究方法,也有个性的研究方法。这里主要探讨几种个性的研究方法。
一是密切联系工商当前实际的方法。法制研究的根本目的就是指导工商法制建设,为其提供理论基础,解决法制建设中实际存在的问题。因此,进行法制研究绝不能闭门造车,搞空对空的抽象理论,而必须从实际中来,又回到实际中去,密切联系工商法制建设的实际。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面临着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后如何监管的新课题,以及后金融危机时期的诸多问题,对市场主体而言,市场经济领域的投资、经营风险不可回避,然而,经济领域的波涛牵动着政治的神经,投资、消费、出口放缓,汇率变动,人力资源与工业原料成本高导致企业生存遭遇困境,就业率降低,失业率增加,贫富分化加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无法回避这些客观实际,找到有效的监管策略疏导和消解社会矛盾,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只能是联系工商监管实际。
二是结合法律、法规和制度等进行研究的方法。法制建设的核心是依法办事,无论是立法、守法,还是执法和护法,贯彻法制的方方面面,自始至终都离不开法律法规本身。离开了法律法规等,也就根本无法制可言;离开了法律法规等来研究法制,其理论必然会流于空泛和不切实际。三是历史考察的方法。研究法制不仅要联系工商法制建设的现实,而且还要联系工商法制建设的历史。为此,就必须利用历史考察的方法。列宁指出:“为了解决社会科学的问题,为了获得正确处理这个问题的本领而不被一大堆细节或各种争执意见所迷惑,为了用科学眼光观察这个问题,最可靠、最必需、最重要的就是不要忘记基本的历史联系,考察每个问题都要看某种现象在历史上怎样产生,在发展中经过了哪些主要阶段,并根据它的这种发展去考察这一事物现在、将来是怎样的。”
我们研究工商法制应当遵循列宁所指出的历史考察和历史分析的方法,即考察和分析工商法制同各个时期的社会条件的关系、各种行为规范在历史上的形成过程及其历史必然性和合理性。通过对工商法制的过去和现在分析比较,既可以看到其继承性,也可以看到其由于条件变化而产生的历史差异性,从而科学合理地加以推演并从中找出规律性的东西,显然这对当前的法治工商建设和科学决策工商行政管理也必将大有裨益。